问答题原告:路世伟,甘肃省靖远县新潮服装商场负责人 被告: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政府 案情:1996年,甘肃省靖远县刺绣厂(集体企业)因亏损申请破产,靖远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其破产还债,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刺绣厂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44万元。法院于10月9日裁定,原则认可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并决定交审计部门审计后执行。11月6日,清算组决定将刺绣厂厂区拍卖,拍卖底价定为40万元,几天后又改变决定,将之协议出售给原告服装行,协议价为36万元。11月18日,清算组向被告县政府请示,被告以政发134号文批复同意。1998年10月27日,被告县政府又以土建字12号文将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使用50年,原告与被告所属的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但到1999年9月6日,在原告于所购旧厂厂址上建造的新厂即将开业之际,被告靖远县政府却发出172号文,撤销自己于1997年所发的134号文,收回已出售给原告的刺绣厂厂区,退还原告购买厂区款36万元,并给原告适当补偿,将刺绣厂厂区重新向社会公开拍卖。原告对被告172号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大2003年研) 分析: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本案如为法院受理,其管辖如何确定? (3)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案如为法院受理.法院应怎样判决?
问答题你认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之间有什么关系?
问答题刘小刚系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2000年到广州市白云区打工,2002年刘小刚因有嫖妓行为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在拘留过程中,刘小刚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刘小刚的父亲对此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
问答题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武大2004年研)
问答题《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我国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行为的救济机制。(武大2007年研)
问答题试述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问答题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问答题试论在我国如何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
问答题论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
问答题【案情介绍】某县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举报和调查,以出售变质食品为由,对某私营酒家(不具备法人资格)予以罚款3 000元的处罚。该店业主吕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本案以吕某为原告还是以私营酒家为原告?为什么?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3.如果原告起诉后,工商局和卫生局改为对酒家罚款500元,并退还了2 500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5.一审中原告申请撤诉,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在法定起诉期内又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6.如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处罚,原告不服而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一审被告改为对原告罚款500元,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简述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和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检察院领导的主要表现。
问答题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武大2009年研)
问答题试述行政处罚的程序。
问答题试述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及其价值。(武大2001年研)
问答题某市政府为了修建一座高架桥,与本市的甲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甲建筑公司自筹资金修建高架桥,高架桥建好后5年内,甲建筑公司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过往车辆收费,作为其收回投资和利润的回报;市政府对甲建筑公司的建设过程和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请问: (1) 市政府与甲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为什么? (2) 在合同的履行中,除了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外,市政府还有哪些特殊的权利或义务? (3) 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该协议发生争议,甲建筑公司如果向法院起诉,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为什么?
问答题杨某一家原居住莘县某镇,1994年按户口管理规定办理了正常迁移手续,全家迁至东阿县某村落户。2003年,为响应国家晚婚晚育政策,被告村委会制定村民章程,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对符合晚婚条件的村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进行奖励。2004年12月,1978年出生的杨某登记结婚,按照村委会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应当享受500元奖励,但被告村委会却拒绝向杨某发放。 请问:杨某能否就奖励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村委会是否应当向杨某发放奖励金?
问答题王某等16人原系A市甲饭店员工。1998年下半年,A市B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工作开始,由选民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10月,A市甲饭店作为一个选举单位公布的选民名单中确定了该16名员工的选民资格。后因该16名员工与 A市甲饭店的劳动合同届满,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该16名员工离开了A市甲饭店。12月15日,新一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开始,A市甲饭店没有通知这些应在原单位选举的员工参加选举,也没有发给他们选民证,致使该16名员工未能参加选举。为此,王某等16人向A市B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A市甲饭店侵犯其选举权,要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A市B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等 16人关于被告A市甲饭店对其未能参加选举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法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第3款、第112条之规定,该院子1999年1月21日裁定:对王某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某等其中的15人不服一审裁定,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受理。 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等人以 A市甲饭店侵害其选举权利为由,要求A市甲饭店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因此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王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法院受理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据此,该院于 1999年5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试分析:
问答题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钱缘带着侄子到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这是一家超市,以下简称四川北路店)购物。当钱缘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一直在鸣响。于是,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不停地鸣响。后来,钱被四川北路店的保安人员强行带人该店的办公室内部;然后,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的全身进行检查,最后确定钱缘的裤子带有磁信号。于是,女保安当即要求钱缘脱去裤子接受检查。钱缘拒绝无效,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然而女保安并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最后该店允许钱缘离去。 钱缘在12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的经济赔偿。其后钱缘还投诉到上海《新民晚报》反映其在四川北路店遭遇的情况。后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 1998年7月14日致《新民晚报》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指出:“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1998年7月20日,钱缘以屈臣氏公司和四川北路店为被告向上海市虹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要求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被告屈臣氏公司及四川北路店则辩称:因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解开裤扣系钱缘自愿,钱缘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店方“强迫”所为,故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道歉和赔偿。 问题:
问答题如何理解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实际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