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不作为犯罪都是间接故意犯罪。
问答题赵某与同伙一起去仓库,赵某站在门外负责把风,其他人进仓库偷袜子,之后将袜子背出放在三轮车(赵某作案前盗窃所得)上,由赵某将三轮车骑走转移赃物。之后,赵某向联防队保卫人员汇报案件经过。并领取500元“线人费”。案发后,检察院以赵莱犯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问题:此案中被告人赵某自称自己是“线人”,并确有领取500元线人费的事实。对于其是否为线人该如何认定?如果认定其为线人,其刑事责任该怎样确定?
问答题简述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问答题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①甲已有三个月身孕;②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③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④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被告人,丁甲,男,43岁,农民;被告人,丁乙,女,18岁,待业青年;丁丙,男,15岁,学生;姜某,男,19岁,无业。
2003年12月10日,丁丙、姜某在家饮酒时产生抢劫歹意,遂蒙面伪装后,持猎枪闯入某公司经理张某家,对张某进行威胁,从张身上搜得仅有的50元钱。二犯仍不满足,随即以匕首撬开室内组合柜,将柜中人民币1万元以及一些贵重物品洗劫一空。作案后二犯携带钱物逃至丁丙家,家中只有丁丙之姐姐丁乙。姜某当着丁乙的面将所抢得的钱物放在床上说“这是我们抢来的”,并提出把现金先藏在丁家。被告人丁乙不同意,提议放在丁丙奶奶家藏匿。被告人丁乙返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丁甲。次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丁家调查其子抢劫一案,丁甲谎称其子上班未归,并与丁乙一同竭力证明丁丙没有作案时间。其后,丁甲还指使丁乙将丁丙的衣服、皮鞋以及两张火车票送到奶奶家中,告知丁丙公安人员曾来家中调查一事。当丁丙得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列为怀疑对象时,即脱掉作案时穿的衣服、鞋交给丁乙,并换上丁乙带来的衣服和鞋,丁乙将丁丙作案时穿的衣服、鞋毁弃于屋后垃圾坑中。丁丙与姜某一起携赃款赃物乘坐火车潜逃。丁乙回家后便将二犯潜逃一事告知其父丁甲。丁甲即对丁乙说:“此事千万不要说出去,否则要犯杀头罪的。”丁乙点头同:卷照办。当公安机关传讯二被告人询问丁丙去向时,二被告人均隐瞒了二犯潜逃的事实和其他情节。不久案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丁甲、丁乙。
问答题孙某是安徽某县农民,在常熟市新港镇吴市集贸市场内卖熟食为业,专做油鸡,生意兴隆。 2002年8月17日上午8时左右,孙某将成批油鸡煎好后,因为急于出摊,便将煎鸡的大号油锅端下放在店铺门口的地上,家人提醒他这样不妥,他说没关系,现在市场内人不算多,然后在锅上盖了一块布。孙某正与其家人在店内忙着整理油鸡时,突然听见门外小孩发出的撕心裂肺般的尖叫,出去看时,发现一个3岁左右的小男孩坐在了油锅里,正在挣扎。孙某急忙将小男孩从油锅里抱出,并送医院抢救,但孩子因为下半身皮肤高度灼伤而受到严重伤害。 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试分析此案的主观方面。
问答题甲,男,18岁,四川省某县农民。乙,男,15岁,四川省某县农民。丙,男,40岁,重庆市渝中区无业人员。来渝打工的甲、乙经他人联系,欲从丙处购买50克海洛因带回家乡倒卖。事前约定价格为每克180元,但在约定地点交易时,丙称进价涨了,低于200元不卖,甲、乙则坚持按约定的价格交易,双方争执不下。甲、乙见交易不成便逼近丙,甲将丙的左手抓住,乙动手在丙身上搜海洛因。此时,丙用右手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着甲的胸部连刺两刀即逃跑。甲被刺后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两日后丙被抓获。 问:本案中甲、乙、丙的行为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问答题赵某为了倒卖死牛肉牟利,购买液体鼠药洒在馍块或菜叶上,先后7次在本村路上、场地或者菜地投放带毒的馍块或菜叶,将本村刘某、周某等6户农民的7头耕牛毒死,价值9700元;此后赵某又先后62次将毒物投放在本村村民的牛槽内,将成某、王某等33户农民的62头耕牛毒死,价值10万元。 问:(1)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 (2)对赵某是否应数罪并罚?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的具体规定,谈谈你对死刑的总体评价。
问答题2008年12月某市区级人民法院对所辖区的德义兴商楼的徐某等四名高管以偷税罪判处1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被告上诉。2009年3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的修改规定,查明徐某等已补缴了所逃避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处理过,故撤销一审判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问:对本案两级法院的判罚结果如何评价?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2014年真题)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姚某于2011年初在村里承包了几亩地用于种西瓜。到了盛夏时节,西瓜尚未成熟,却遭到了山里下来的野猪、狗獾等动物的破坏,姚十分心疼。为了减少损失,姚为防止动物再进入瓜田,便私自在瓜田周围架设了铁丝网,并通上了电。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本村邻居胡某醉酒后路过姚承包的瓜田时,不慎被地上的石头绊了个跟头,正巧倒在了田边的铁丝网上,触电当场身亡。案发后,姚某十分后悔并在村委会主任陪同下投案自首,并对胡某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后取得其谅解。 问:对本案应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论述犯罪不作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问答题阿安扎西、洛让邓珠为达到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多次密谋策划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并散发煽动分裂国家的传单。2001年1月至2002年4月间,他们先后在四川省康定县城中心、成都市天府广场等5处实施爆炸,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财产损失100余万元。两人同时在爆炸地点散发以煽动分裂国家为内容的传单。 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李某,男,17岁,系某市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工人。王某,男,系李某结拜兄弟。王某16岁生日将至,多次向李某要生日礼物。2005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公司营业厅盗得该公司空白提货单2份(五联单)并乘收款员刘某不备,在提货单上偷盖了该公司付款专用章。而后,李某分别在提货单上填写了购货单位和物品名称等项目。同年10月26日,在王某生日当天,李某将提货单交给其结拜兄弟王某,告诉其实际情况,并将该提货单作为生日礼物送给王某。同日下午,王某去该国有百货文化用品批发公司仓库,分别提走洗发水100箱、洗面奶100箱,物品价值7690元。问:
问答题案例一:被告人甲(非中国籍),系某外国航运公司工作人员。该外国航运公司租用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及部分船员,甲随货轮工作。当货轮行至公海区时,甲与该远洋运输公司的乙产生矛盾,由于双方语言障碍,致使沟通中误解加深,甲为泄愤,顺手拿起甲板上的斧子砍向乙,致使乙身受重伤。 案例二:2003年10月,被告人和某伙同缅甸人腊某(在逃),在缅甸购得鸦片8500克。和某和腊某将鸦片背人我国云南境内广蚌寨农民徐某(另案处理)家中,由徐某带路,3人将鸦片运往缅甸洋人街贩卖。同年12月,和某将10000克鸦片从缅甸运入我国境内广蚌寨,藏放在徐某家中,2人准备将鸦片运往缅甸洋人街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和某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被告方面辩称:和某系外国人,且其行为对我们国家和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只是将在国外购买的鸦片途经我国运到外国去贩卖,没有对我国公民的身体和健康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不应以犯罪论处。 问:
问答题胡某、严某、赖某三人平时以替客户清洗抽油烟机为业,但觉得很辛苦且挣钱数量不大,遂预谋使用假品牌的抽油烟机灶具冒充知名品牌骗取钱财。具体分工是严、赖二人负责联系买家,胡负责送货、安装、谈价钱、开票。自2007年夏天至2008年春天,三人先后在客户王某、叶某、刘某、吴某、朱某等五家清洗抽油烟机时,发现这些抽油烟机或多或少有毛病,遂谎称自己认识“樱花”、“方太”、“华帝”等知名品牌送货人员,可以送来一台。当客户同意后,他们便让同伙送来以便宜价购买没有品牌的货物冒充上述知名品牌的货物,谈好价格后进行安装,并为客户开具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专用发票。2008年5月的一天,朱某家的抽油烟机突然有异响,便拨打发票上的客服电话,无法接通,才察觉被骗,遂报案。后胡某、严某、赖某三人被查获,三人交待还曾以同样手法卖给王某、叶某、刘某、吴某四家假的抽油烟机,其销售金额共11000元,三人从中赚取了8000余元,所用销售发票系伪造。
问:对胡某、严某、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被告人,黄某,男,28岁,农民;王某,男,23岁。农民。
被告人黄某与王某系一起长大的近邻。二人本都生活于穷困潦倒之中。但突然有一天,黄某发现王某已今非昔比。乃悄悄请教致富秘诀。王某碍于多年朋友之情面,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并进而向黄某鼓吹了一通诸如“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之类的“至理名言”。在王某的“开导”下,黄某蠢蠢欲动,便和王某一起从他人处购得50克纯度为5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黄某和王某又在海洛因中掺入50克西药“头痛粉”,并转手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间,由王某联系下家并交接毒品,黄某在一旁“学习”技巧。其后,黄某开始单干,索性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当黄某携带250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擒获。黄某归案后,检举了王某和其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王某。在王某处查获海洛因200克,并查明王某没有吸食海洛因的历史。
问:
问答题王某听说省车辆报废回收有限公司(国有公司)下属汽车拆改部门有意对外发包,王某即找到该公司经理吴某洽谈,经双方公平协商,签订承包合同,由王某承包该公司所属汽车拆改部,承包期1年。王某经营几个月后,生意逐渐红火,第一年就获利70余万元。在此期间,王某为防止在履行合同中节外生枝及希望次年继续签订承包合同,两次送给吴某好处费4万元。由于王某经营状况良好,后来该公司与王某续签承包合同1年。其间,王某出于同样的考虑,再次送给吴某好处费6万元。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