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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刑法学
问答题简述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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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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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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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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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教唆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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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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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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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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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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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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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刑法的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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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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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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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被告人,杨某,女,20岁;吴某,男,28岁。2005年初,被告人杨某、吴某两人制订了捞钱的计划,由杨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一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跑场的吴某冒充警察,借口进行扫黄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5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杨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不久,被告人吴某便冒充警察进入包厢内,以杨甲涉嫌嫖娼为由对杨甲进行罚款,杨甲害怕此事张扬出去,按照吴某的要求交了5000元罚款。后因为群众举报,2005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某还交代了其另外一个犯罪事实:2004年初,杨某和吴某合谋后,决定由吴某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4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谢某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后,被告人杨某即自行向服务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谢某见势不妙欲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人吴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谢某“结账”,否则不让谢某离开歌舞厅。最后,吴某向谢某索得“消费款”人民币2000元。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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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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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根据刑罚的观念,对“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免除处罚”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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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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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刑罚的目的是消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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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假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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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一旦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其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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