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丁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上走下,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问答题《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试说明:
问答题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 哪些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问答题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问答题请对“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进行辨析。
问答题《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是什么? (3)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甲为了争取胜诉,花了500元请乙对本案的关键情节作虚假陈述,乙明知这是虚假的陈述仍然出庭为甲作证,致使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原告甲胜诉,并造成被告经济损失5万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了其中的原委,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罪?请说明理由。
问答题论述强奸罪的对象。
问答题杨某(男,1981年3月4日生)与同乡村民魏某多次商议绑架做生意的黎甲之子黎乙(1993年4月3日生),并商定向黎甲索要10万元现金。2000年10月,杨某介绍李某(男,1985年5月4日生)参与作案,李某当即同意,三人遂决定绑架后将黎乙隐藏在魏某家的地窖内,由李某负责看管。由于其他原因,魏某没有再参与。杨某与李某决定由其两人实施绑架,并商定先杀死黎乙再向黎甲要钱。为此二人准备了麻醉药、手套、透明胶带等工具。2000年11月3日上午,两人在黎乙上学途中用浸有麻醉药的纸巾将黎乙捂昏后将其杀死。二人于当日下午打电话向黎甲索要10万元赎金。 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问答题黄某从单位下班回到其所住小区休闲俱乐部时,看见刘某与四川来当地打工的张某因小事发生争吵,黄某当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过去追打张某,刘某上前拦住黄某,表示晚上来报复张某。之后,刘某和黄某商量,决定让黄某召集人对张某进行报复,刘某告诉黄某“不要打死他,教训教训他就行了”。当天晚上10点左右,黄某召集谢某、王某两人到四川籍民工住所后,谢某和王某冲进民工住所,对正在熟睡的张某进行毒打,张某在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是因为钝器作用于头部导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 问:如何看待刘某的行为?说明理由。
问答题简述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问答题试述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问答题甲欲杀乙,便用刀砍杀乙,致乙轻伤。乙哀求甲不要杀他。甲动了恻隐之心,便未再砍乙。乙自行到医院去包扎。医院的护士把福尔马林药水当成破伤风针给乙注射,致乙死亡。问: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任某是某银行支行储蓄所的职员。某日,王某在该储蓄所用储蓄卡取走一部分存款后,将储蓄卡遗忘在柜台上,被当班柜员任某捡到。拿到卡后,任某趁同事们不注意查了这张储蓄卡的有关信息,发现该卡没有设置密码,有4.5万元存款,遂使用银行业务系统,重新设置了这张卡的密码。次日,任某先后在三处ATM机上取出了5000元,并得知这张卡还没有挂失,于是她又赶紧在另外两家储蓄所各取出2万元。为防止事情泄露,拿到钱后她将储蓄卡扔进了附近的垃圾桶里。 问:任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试分析该款法律规定。
问答题(2014年真题)一天深夜,甲、乙以问路为名进入铁路道口值班室。甲与值班员丙闲聊以分散其注意力,乙伺机窃取了丙的手机,被丙发现。甲、乙见行为败露,就将丙捆绑在值班室的床架上,并搜走了丙身上的500元现金。其间,丙朝甲、乙喊叫:“快放开我,火车要来了!”甲、乙不予理睬,径自逃走。因为道口栏杆未及时放下,一列火车在通过该道口时,将一辆面包车撞翻,导致车上3人重伤,面包车报废。 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 (1)对甲、乙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丙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张某承包了西北村的西瓜地,在西瓜地南侧搭了一间草房。该西瓜地位于比较偏僻的地方,很少有人来往。在西瓜地的旁边有一块菜地,西瓜地与菜地之间有一个水塘。为了生活用电方便,张某从西瓜地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西瓜地接入草房。张某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西瓜地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某日,在西瓜地旁边种植毛豆的承包户李甲去菜地里干活时,手碰到了西瓜地的铁丝网架,有触电的麻木感,当即告诉了其父李乙。李乙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电工王某。王某即赶到现场查看,并在电杆处将张某所拉的电线剪断,又找到张某的未婚妻赵某,明确告知拉的电线有破损,不能用了,要换新的电线,否则要出事故。当天,赵某把电工的话告诉了张某。张某即去查看了一下,发现电线确有几处已经磨破,露出了铜芯,他就用塑料薄膜将破损处作了包扎,又重新接通电源,后又用手在塑料薄膜包的地方碰了一下,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没有再采取换线的措施。当李甲又去菜地浇水时,双脚踩在水塘中,右手触及西瓜架上的铁丝,因铁丝带电而触电倒地。事故发生后,张某积极协助将李甲送去医院抢救,并帮助做人工呼吸,但是李甲最终死亡。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2004年辨析28)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问答题《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请分析:
问答题简述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问答题胡某、严某、赖某三人平时以替客户清洗抽油烟机为业,但觉得很辛苦且挣钱数量不大,遂预谋使用假品牌的抽油烟机灶具冒充知名品牌骗取钱财。具体分工是严、赖二人负责联系买家,胡负责送货、安装、谈价钱、开票。自2007年夏天至2008年春天,三人先后在客户王某、叶某、刘某、吴某、朱某等五家清洗抽油烟机时,发现这些抽油烟机或多或少有毛病,遂谎称自己认识“樱花”、“方太”、“华帝”等知名品牌送货人员,可以送来一台。当客户同意后,他们便让同伙送来以便宜价购买没有品牌的货物冒充上述知名品牌的货物,谈好价格后进行安装,并为客户开具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专用发票。2008年5月的一天,朱某家的抽油烟机突然有异响,便拨打发票上的客服电话,无法接通,才察觉被骗,遂报案。后胡某、严某、赖某三人被查获,三人交待还曾以同样手法卖给王某、叶某、刘某、吴某四家假的抽油烟机,其销售金额共11000元,三人从中赚取了8000余元,所用销售发票系伪造。 问:对胡某、严某、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