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问题:
问答题张某于解放前购得房屋5间,并领有房屋土地所有权证。解放初张某的长子张一、次子张二均在外地工作,家中仅有张某及其幼女张三。因住房宽裕,张某便于1957年将3间房屋出典给于某,典价900元,典期20年,并加注签章。1960年,张某去世。1985年,长子张一从外地迁回,因无房居住,遂向于某提出赎回房屋,于某同意,但要求除支付典价900元外,另补偿修缮费300元。张一便以1200元的价格赎回了3间房屋,供其一家居住。1986年,张二从外地回来也无房居住。张二要求其兄退出一间房屋,因为房屋是遗产,自己也有一份。张三也要求继承一间房屋。张一认为,这3间房屋是由他赎回的,所有权应当归他所有,拒绝分给张二和张三。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于某承典期间(至张某去世以前),本案涉及的3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张一回赎后,3间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变化? (3)假设张一在1988年才向于某提出回赎房屋,于某可否拒绝? (4)如果张一将房屋分给了张二、张三,张一可以对两人提出哪些请求?
问答题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1998年5月5日王锋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立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见证)。问:
(1)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为什么?
(2)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如何继承?为什么?
(3)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为什么?
(4)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房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问答题甲因为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甲的朋友乙知道后同甲商量,要求甲把彩电卖给他。双方协定的价格是1500元。6月1日,乙将钱交给甲以后,乙将电视装上车欲将电视拉走。甲想起自己还有一个月才走,就问乙能否借用一个月,乙同意。7月1日,乙将电视拉回家,到家后,当他接通电源,电视机不显示图像,乙认为甲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就把电视机又给甲送回来,要求甲把钱退给他。甲请来修理电视机的技术人员检查,认为是搬运不当显像管损坏。乙坚决不要电视机了,要求甲退钱。如果甲一定要将电视卖给他,那就退给他电视的修理费将近500元。试根据民法理论分析以下问题:
问答题论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问答题判断: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武大2008年研)
问答题简述著作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区别
问答题如何理解商行为?
问答题简述授予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
问答题宏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在某市郊区购买到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写字楼开发,宏伟公司为了融资需要,于2009年5月以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该市农业银行借款2000万,该块土地经评估为2200万元,双方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在登记时,注明抵押期限为2年。2011年1月,宏伟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写字楼,宏伟公司又以该楼向该市建设银行借款6000万元,该楼经评估为8000万元,在设定抵押时,农业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定抵押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2年,因此也就愿意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2011年3月,因宏伟公司拖欠他人债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写字楼。2011年4月,农业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2011年5月,建设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2011年6月,该楼被拍卖,但对该楼拍卖的价款如何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无效的,因为这两个合同都违反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不可分别抵押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以后,由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他已经将土地之上的房屋抵押给他人,如果以后再将地上建筑物抵押给他人,则此种抵押应属无效。所以在本案中,第一个抵押合同是有效的,而第二个抵押合同是无效的。第三种观点认为,两个抵押都是有效的,毕竟在本案中,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以及登记是合法的。不过应当将两项抵押视为一物二押,即将土地、房屋视为一个整体,共同抵押给两个债权人,因为按照《担保法》第35条可以设置多重抵押,只是应当考虑在抵押权实现时,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剩余的财产归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人。 问:根据《担保法》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民法理论,谈谈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问答题论法人越权行为及其效力。
问答题2000年6月,原告某牛奶公司与被告某水产公司签订了玉米籽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提交玉米籽84980千克、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以此换取被告的胡麻饼54370千克。原告经与其他饲料配比喂奶牛后,未发现异常。同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从被告处兑换胡麻饼12400千克(177包)。12月22日下午原告员工将其中的18包按正常配比饲料喂奶牛,但于12月23日早晨出现奶牛中毒现象。原告当即通知了市动物检疫站及被告到事故现场,解剖死亡奶牛,勘察、分析事故原因,检查剩余的胡麻饼,发现其中的29包是菜籽饼,外包装无标签,且形状、颜色各异,有关专业人员初步认定此次奶牛中毒系菜籽饼中毒。同年12月26日,在市动物检疫站的监督下,提取了饲喂的剩余饲料和被告库存的胡麻饼样品,封样送中国农业科学院进行毒物化验。化验证实,菜籽中有毒成份异硫酸氰脂含量超过正常允许量。最后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奶牛中毒的原因就是因为12月21日供应的胡麻饼中含有菜籽饼,且有毒物质超标。这次中毒事件,共造成16头奶牛死亡,死胎、流产7头,2头淘汰,直接经济损失45439元;为死牛尸体、清库等支出的费用及因奶牛中毒造成隐行流产、推迟产奶期等原因,造成间接损失21440元。为此,奶牛公司将水产公司诉至法院。(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 问:
问答题于某于2001年2月到北京某担保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职务。2002年11月,因与大股东发生纠纷。被该股东强行搜查办公室并被赶出该公司,且未经法定程序就被罢免法定代表人资格,在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于某不服,于2002年11月起诉该股东,要求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于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资罪刑事拘留并逮捕。自2002年12月20日起至2004年4月22日止,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共16个月。后因该案撤销于某被释被。在被羁押期间,原审法院分别于2003年1月24日及2003年1月29日两次向于某发出开庭传票,且在于某并未收到此传票(也没有开庭记录)的情况下作出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于某2005年11月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原审法院以超过两年再审期限为由不愿受理。问该案例该怎么处理?
问答题论述有限责任制度及其局限性。
问答题商事账簿
问答题2000年,方英的父母在车祸中丧生,作为独生女,方英继承了父母的一栋房屋和一辆汽车。2002年,方英和王博相识并闪电结婚。婚后第二年,因方英立志从事写作不愿生孩子,夫妻发生争执,并书面约定,从即日起两人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所得的一切财产和债务都由各自负责。该约定未办理公证手续。2004年,王博因投资股票而向朋友丁一借款3万元,丁一对方英和王博之间的约定一无所知。同年,方英突遭车祸,后肇事者同意向方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2006年,方英和王博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不能达成协议。 问:(1)方英从父母处继承所得的房屋和汽车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2)王博对丁一的欠款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3)方英得到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问答题论述票据追索权的特征。
问答题试述保险合同的特征。(南京大学2009年研)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简述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条件和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