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997年6月,原告某市牛奶公司从被告某市水产肉蛋禽公司处购得胡麻饼5000公斤,与其他饲料配比喂奶牛,用后未见异常。同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从被告处购回胡麻饼12000公斤(170包)。12月22日午间,原告当班工作人员将其中的18包分发给养牛队,按正常配比饲喂奶牛,各队于12月23日早晨均出现了奶牛中毒死亡现象。原告当即通知市运动检疫站、畜牧兽医站及被告派员到现场,解剖死亡奶牛,勘查分析事故原因。经检查剩余的152包胡麻饼,发现其中有25包系菜籽饼,其外包装无标签,而且形状、颜色各异。经有关部门化验,此次奶牛死亡系菜籽饼中毒所致,原告因此遭受直接经济损失45000元。 试分析本案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问答题《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请分析: (1)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什么特征? (2)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有何区别?
问答题王强、李玉夫妇生有一子王健。王健娶妻章晖,育有一女王晓。2011年4月,王健因车祸丧生,章晖继续赡养体弱多病的公婆。2014年王强病故。经查,王强名下有房屋1套,系婚后所购。
问:
问答题(2011年真题)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问答题甲、乙各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丙公司,基于经营需要,丙公司通过出让方式以80万元购入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为了扩大销售规模,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00平方米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60万元。同年,丙公司又以该300平方米的同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交通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两项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丙公司无力清偿两家银行的贷款,两银行就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请问: (1)丙公司能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两项抵押权? (2)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享有何种权利?其客体是什么?
问答题转继承(首都经贸2009年研;人大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5、2002年研;浙大1999年研)
问答题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问答题论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问答题甲(30岁)一日带着邻居的儿子乙上街去玩,乙只有12岁,看到有卖彩票的,甲摸了几张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钱,甲给乙5元钱,“拿出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乙摸得价值50万元大奖。甲声称该奖是他出钱请乙摸的,应归他本人所有。问:(1)甲交给乙5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2)乙摸奖的行为是否独立有效?
问答题杜宝田中年丧妻,千辛万苦将两个儿子拉扯大。大儿子杜大强结婚后,因妻子和杜宝田无法相处,于是不再和父亲来往。小儿子杜小强大学毕业后,和同学武月结了婚,并生有一子杜龙龙。杜宝田随小儿子一家生活。2008年,杜小强因公殉职,武月声称决不改嫁,并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全部责任。2010年3月,杜宝田病重入院,自知时日无多,口头立下遗嘱,称自己死后全部财产由武月和杜龙龙继承,一分都不给杜大强。当时只有一个医生和武月在场。办理后事时,杜大强找上门来,要求继承父亲的一份遗产。武月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杜大强将武月诉至法院。 问:(1)杜宝田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民法规定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3)试分析该制度的构成要件。 (4)如何理解本条第3款规定和无权处分行为之间的关系?
问答题甲店生产的“天府”牌四川汤圆是该店的拳头产品,产品供不应求。1996年1月,该店发现乙店销售的“巴蜀汤圆”的包装袋正面装潢设计与“天府汤圆”使的包装装潢主体结构完全相似,所不同之处,只有名字更换一下,包装袋背面的产品特点、配料、净重、企业标准、代号、食用方法与“天府汤圆”包装袋背面内容一字不差,甲店遂向法院起诉乙店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问:
问答题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问答题《民法总则》第45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第50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问答题张某在2011年准备建造一栋楼房,因资金不够向朋友李某借款,双方达成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将10万元借给张某,若1年后不能归还本息,则李某与张某共有这套房屋,双方各得一半房屋。1年后,张某无力偿还债务,便将二楼让给李某使用,但产权登记时仍登记张某一人姓名。后李某提出按约定分割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张某同意,但一直未去办理。张某的表弟刘某得知此事要张某将房屋以20万元卖给他,他帮张某还款10万元,张某同意且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李某得知后表示张某无权出让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屋,请求法院确认张某与刘某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
问答题简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问答题刘、关、张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保管。同年10月,刘出差遇赵,赵愿购买此画,刘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赵。事后,刘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卖画的款项,刘便分别给了关、张各1.5万元。
赵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即将画交付给王。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依此约定,赵将画交付王,王亦先期付价款4万元。王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也表示喜欢此画。1995年3月份黄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处买了此画。黄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黄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
赵于1994年12月与王签订了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1995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周以前即知赵有这样一幅画。周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就地调查,发现赵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而王于1995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遂找赵说理。赵得知后,找到黄,要求黄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王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请问:1.本案各个阶段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
(1)刘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赵与王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王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5)赵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借款,周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6)赵对王的债权,应由谁承担?
问答题简述保险业法的主要内容及功能。(中南财大2005年研)
问答题有人说:“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也就是承担有限责任。”结合民法的有关知识和原理对这种说法进行辨析。
问答题2002年12月21日,某地苏果超市与星海计算机办公设备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场POS施工合同书》,约定苏果超市向星海公司订购POS机4台、计算机2台及监控系统和其它配套设备,苏果超市预付定金5万元,余款在系统开通后3个月内付清。星海公司负责安装、培训及在1年的保修期内对该设备免费维修。对因苏果超市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故障,星海公司可提供有偿服务。保修期过后,星海公司提供终身技术支持。合同还约定苏果超市如发现有与合同不符的问题,其有权扣除货款。苏果超市预付定金5万元后,星海公司提供的POS系统在开通3个月内便发生了故障,星海公司未能消除故障。2003年9月份,系统故障严重影响到超市的正常营业,星海公司表示如果不付清余款6.3万元,就不再去维修。10月份苏果超市请来南京某公司维修,该公司经检查认为软件系统存在问题,建议更换。12月份苏果超市从该公司购买了3.75万元的软件,后又从他处购置了2.86万元的磁卡写卡机等设备用来支持软件的运行。苏果超市以星海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6.61万元的损失。(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 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