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贾某与家人到宏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与家人在用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和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以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和炉子均不合格,宏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问:
问答题居住A地的王某因公出差到B地,发现该地某商场出售的C地生产的微波炉十分便宜,于是购买了一台。回家安装后,功能一切正常。但是,一个月后的一天中午,王某的儿子王顺自己在家用该微波炉烘烤食物的时候突然发生了爆炸,致使王某的儿子左眼严重受伤,家中的其他一些物品被损坏。 问:(1)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2)王某家就此想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请问,可以向哪些人提起?如果王某家对B地某商场提起诉讼,则C地的微波炉生产厂商是否可能参加到这个诉讼中来? (3)如果就侵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本案的管辖地法院为哪些法院?如果王某在向A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后,A地的法院在受理该案件之后,当地发生了地震,根本无条件进行案件的审理,王某是否可以向其他法院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如果可以,为什么?如果不可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4)仅就王某的儿子王顺的眼睛伤害案件而言,如果王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候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谁应当是原告?如果王顺已经具备了行为能力,则谁应当为原告?
问答题A、B、C三人签订合同,商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成果出资,作价20万元;B以厂房和机器设备出资,作价15万元;C以现金16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0万元。经A和B同意,C以劳务折抵6万元出资。(浙大2008年研) 问: (1)该C承诺出资16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2)C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问答题王某将耕牛借给同村的李某使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李某向王某提出购买此耕牛的想法,王某当时正想出售此牛,遂欣然同意,并商定了牛的价格,三天后李某付清了价款。请问: (1)王某何时向李某交付耕牛? (2)假设在李某付清价款之前,该耕牛失蹄跌落山崖摔死,则王某还能否向李某索要价款?
问答题简述债权的功能。
问答题简述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问答题甲,某市预制构件厂:乙,某市建筑设计院。由于市政建设的需要,甲打算用钢纤维砼为原料,研制城市下水道井盖的替代品,便委托乙研制。1993年元月,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乙为甲开发。700方500×500检查井、300×500进水钢纤维砼井盖(座),甲支付所有开发经费和报酬,开发周期为一年。合同其他主要条款齐全。甲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了有关费用,提供了有关背景资料和原始数据。乙于1993年9月1日试制成功。同年12月底又以研究开发成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并获专利局回函表示受理。1994年3月10日,乙以甲在成果开发出后六个月仍未接受技术为由,拟将此项技术成果卖给丙厂,同时,乙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局也拟将此成果在本行业中推广。在此期间,乙因申请专利的需要,一直未向甲交付成果。为此,甲与乙及其主管部门建设局发生纠纷。 请问:
问答题简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条件。
问答题烟台某中学的学生刘某,14周岁,身材高大,长相成熟,貌似二十几岁。刘某非常喜欢上网,但又苦于家中没有电脑。2007年3月1日,刘某至烟台三站科技市场闲逛,在路过市场内的宏科公司店面时,发现店内有一台二手IBM笔记本电脑,测试之后感觉不错。销售人员表示:该台电脑的价格为8000元,付款即可提货。刘某当时感觉价格稍高,便询问了宏科公司的电子信箱,准备以后发送电子邮件再行商量。2007年3月6日,刘某向宏科公司的电子信箱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表示:“由于该台电脑是二手货,所以我希望可以将电脑先带回家,试用一段时间,再行付款。此外,我可以接受的价格是7500元。如果贵公司同意以上条件,我便购买。”刘某发出电子邮件后,马上便收到宏科公司电子邮件系统自动回复的邮件,邮件称:“您的邮件我们已经收到。”2007年3月8日,宏科公司以电子邮件回复刘某:“我公司愿意接受您提出的价格,也同意您将电脑带回家试用一段时间后再行付款。”2007年3月10日,刘某至宏科公司,将电脑带回家中。刘某的父亲回家看到电脑,问清缘由之后,大发雷霆。2007年3月18日,宏科公司打电话给刘某,要求其付款。刘某告知宏科公司其父不同意,此时宏科公司方知刘某才14岁,也感觉事情十分棘手。但为了做成生意,宏科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打电话给刘某的父亲,要求在一个月内付款,但刘某的父亲不置可否。2007年4月21日,宏科公司通知刘某的父亲,撤销买卖电脑的合同。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试论述重整制度的目标和功能。
问答题评论我国关于公示催告程序中票据转让行为效力的规定。
问答题简述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问答题乙市某建筑公司招收了一批农村合同工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个月280元人民币,由公司提供食宿。后来,工人们得知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320元,企业支付工资一律不得低于该标准。于是,工人们向公司要求将工资涨到每月每人320元。但公司认为,公司除向工人每月支付的工资280元之外,还为工人提供食宿,加上加班加点工资,工人每人每月工资超过550元,远远高于3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拒绝了工人的要求。于是,双方产生争议。 问题:
问答题张三与李四是同村相邻的邻居关系,张三居西,李四居东。1986年3月,该村几户村民协商在村内一街道上建造房屋,王五首先从街道最东头开始建造5间瓦房,然后由张三在其西边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顺序向西建造。按本村建房的习惯,最东头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山墙无东山墙。由于建造烟囱等取暖做饭设备需要依附山墙,而张三的邻居已经要求在张三家的西山墙建烟囱,因此在建房过程中,张三与王五商量在王五的西山墙内建造一烟道由张三使用,王五表示同意,由张三出资在山墙上建了烟囱等。烟囱建成后一直由张三使用。1986年6月,王五刚建成房屋就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外打工的李四,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契约,房屋并未过户,王五和李四均未使用该房。2003年,李四准备不再出去打工,遂修缮房屋,因为该地天气寒冷,村民每家每户都有建造烟囱的习惯,遂在西间房屋建造了一铺火炕,也要使用该烟囱。故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张三家人多势众,不仅予以拒绝,还砍坏了李四家长过双方院墙的枣树,双方因此酿成纠纷。李四无奈,又在东山墙建了新的烟囱使用,但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咽不下这口气。随后,李四以该烟囱归其所有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审理中,张三辩称该烟囱应归其所有,其应该拥有使用的权利,并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以及自己一直在使用烟囱的证据。李四则提供了房屋和东、西山墙为自己所有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明上的所有人仍标注为王五。试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 (1)烟囱应归谁所有?由谁使用? (2)设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张三能否要求使用西山墙的烟囱?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3)张三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问答题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乙公司生产的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 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问答题试论监护人的职责。
问答题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沉默是金”的说法,请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时效并各从代理、合同或继承列举一例(至少两个不同性质的例子)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武大2008年研)
问答题为什么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杈规定不同的保护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