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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民商法学
问答题有人说:“从市场上购买的盗窃赃物也应返还原所有人。”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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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本票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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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格式条款概念及《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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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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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一天晚上,某市居民李某家中的电话突然不能通话,李某十分着急,他立刻与该市电信局联系,查询原因,得知因其逾期交费而被停机。李某认为电信局停机不合理。电信局提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在用户安装电话时,电信局曾给每一个用户开出一个收据,收据的反面都印有“用户须知”,其中所列有一条规定,即“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李某认为,他没有注意到收据反面印有“用户须知”,即使知道,停机也是不合理的。李某认为,电信局停机使其遭受巨大损失,要求赔偿,遭到电信局拒绝,李某遂起诉到法院。 问:(1)如何看待本案的性质? (2)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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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村有一鱼塘,过去一直由集体经营,村干部连吃带送人,部分村民也偷捞偷捕,一年到头,非但不赢利,反而赔钱,村民对此意见很大。实行承包制后,村干部决定将此鱼塘承包给个人经营,但村民无一人敢承包这口鱼塘,他们既怕赔钱,又怕得罪人。村干部动员再三,仍无济于事。1997年,在外地打工的王某回村。村干部听说王某在外地的农场养过鱼,掌握一些水产养殖技术,便动员王某承包鱼塘。于是王某同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按此合同规定,承包期三年,王某每年向村里上缴利润5000元。 承包后的第一年,王某非但没有赚到钱,反而赔了1000元。第二年,王某总结经验教训,细心观察,精心管理,获得了大丰收,除上缴村里5000元,还赢利近10000元。这时村干部认为合同规定承包方上缴的利润少了,村里吃了亏。于是村干部和部分村民干涉这件事,村委会要求王某增加上缴利润2000元,遭到王某拒绝。于是村委会以考虑全体村民的利益为由,决定撤销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鱼塘。王某认为,承包合同经过公证,是合法的协议,受法律保护,村委会无权单方撤销合同。况且合同已执行两年,三年的合同期届满后,如果仍由他继续承包,他可以考虑增加上缴利润。而村委会认为,鱼塘属于集体所有,村委会有权撤销承包合同,收回鱼塘。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承包经营权、继续执行合同。 请问:村委会能否以考虑全体村民利益为由而撤销承包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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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7年1月,郑萍(女,1984年4月出生,无配偶)和陈世杰(男,1981年6月出生,无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购置了彩电、冰箱、录像机、家具等生活用品。2009年4月11日,郑萍和陈世杰在家中被害身亡。经公安机关核查,郑萍、陈世杰遗有存款和现金12810元,债权1万元,彩电2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各一台,金项链一条及家具和生活用品。陈世杰、郑萍死亡后,郑萍父母谢东辉、郑兆本与陈世杰的兄姐陈世军等四人共同出资并主持了丧事。后双方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郑兆本和谢东辉认为:郑萍从2007年1月与陈世杰以夫妻名义同居至2009年4月11日2人被害身亡,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两人共同劳动,先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要求继承郑萍的遗产。而陈世军等四人认为:郑萍与陈世杰生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同居是非法的。郑萍与陈世杰被害所遗留的财产是陈世杰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谢东辉、郑兆本无权继承。经调解无效,谢东辉和郑兆本起诉到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对郑萍、陈世杰被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证实:陈世杰的死亡时间先于郑萍20分钟左右。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郑萍与陈世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世杰的父母已分别于1997年、2002年去世。陈世军等兄姐四人对陈世杰有一定扶助。此外,陈世杰生前借其兄陈瑞玉人民币1000元未还。 问:(1)如何认定郑萍和陈世杰的关系? (2)郑萍生前有没有继承陈世杰遗产的权利?陈世军等人能否依《继承法》取得相关权利? (3)郑萍的遗产如何继承?陈世杰生前所欠的1000元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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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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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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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甲是一位十分受观众喜爱的著名小品演员,某演出公司欲以某甲的出演来提高晚会的知名度和门票收益。因此该演出公司与某甲签订合同,约定于新年晚会上由某甲出演小品节目,演出结束后支付全部演出酬金。晚会当天,由于当地雾气较重,航班停飞,某甲无法按计划赶赴晚会。于是,某甲便委托其徒弟某乙代为其出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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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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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吗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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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0年冬天,北京气温骤降,持续多日,一时间羽绒服热销,供不应求。由于先前气象专家均预测该年冬天是“暖冬”,各大商场的羽绒服存货均为数不多。A百货商场采购部主管李某看到市场需求后,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向羽绒服生产商B公司采购5000件羽绒服。货物到达后,A百货商场即开始对外销售,仅仅三日就销售出1000件。不料天有不测风云,三日后天气即急剧变暖,并且持续半月有余,羽绒服销量大减。眼看冬季就要过去,A百货商场总经理张某心急如焚,B公司又多次追讨货款,遂主张采购部主管李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否认该合同的效力,拒付货款。B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问:(1)在A百货商场追认合同之前,李某代理A百货商场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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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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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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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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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将一批布匹委托乙商行出卖,双方约定,每米布售价为当时的市场定价20元,乙商行的报酬为售价的5%。1个月后布价突然上涨,乙商行以每米22元的价格卖出一批布。对多出的售价收益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问:(1)这笔多出的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2)乙商行此时能否以20元价格将布买下以赚取差价?如果这样做了,乙商行还能否要求获得约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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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商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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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5年9月,某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高某按照启事上的要求,以一句简洁、流畅、易记、上口的广告语应征并被评为二等奖。同年11月,商贸公司在《某某日报》上刊登评选结果,宣布高某创作的广告语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第二年3月,高某接到商贸公司的电话,方知自己获奖:在颁奖典型上,高某谈了自己的创作构思并接受了商贸公司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及500元奖金;事后,高某发现商贸公司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其创作的广告用语,便立即向商贸公司提出异议,但协商未果。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创作的广告用语的著作权归属;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根据商贸公司在使用该广告语期间营业收入逾3亿元这一事实,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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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无力还款,拍卖自己的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重新拍卖。同时,甲的另一个债权人丁,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来偿还甲欠自己的2万元债务。那么: (1)乙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2)乙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丁的债权? (3)乙能否主张对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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