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问答题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在洗衣店的告示中贴有“洗衣物被盗,按洗衣费的1~10倍赔偿”的条款,试用合同法理论对该条款加以评析。
问答题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匕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向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问答题1981年夏,著名雕塑家叶某受A单位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A单位为修建群雕,成立了群雕制作工程办公室,刘某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群雕》制作过程中,叶某先后完成了《群雕》的初稿、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接着,叶某与刘某一起按稿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即定稿。叶某在此阶段经常到现场指导和参与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刘某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某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采纳。 1984年,A单位选送以叶某个人署名的《歌乐山烈士群雕》参加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并获纪念铜牌。 刘某认为《群雕》是共同创作的,叶某单独署名侵犯其著作权,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问答题丙欠甲10万元,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甲正为此苦恼,恰好因生意往来甲欠乙10万元并已届清偿期,甲遂对乙表示要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乙,但故意不告知其已过时效的情况。乙表示同意,甲遂通知了丙。当乙向丙主张债权时,被丙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还款。乙即向甲表示撤销债权让与,要求甲还款。甲不肯,二人于是产生纠纷。 问:(1)甲对丙的债权可否作为债权让与的标的? (2)丙拒绝还款有否理由? (3)乙是否有权撤销债权让与?
问答题1998年1月,王子同和朋友合伙到南方做生意,不料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家人四处查访无果。王子同年轻的妻子张琴带着幼子王贝贝生活,经济很是困难。2002年3月,张琴在娘家人的劝告下,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子同死亡。王子同的父母表示坚决反对,只同意申请宣告失踪。最后,法院宣告王子同死亡。张琴、王贝贝和王子同的父母继承王子同的财产。2004年4月,张琴和郭自强结婚,但因为郭自强不愿意要孩子,张琴只好忍痛将王贝贝送养给吕雄夫妇。2005年1月,郭自强遭遇车祸死亡。2010年8月,王子同突然归家。原来他做生意被骗去身上全部财产,自觉无颜见人,在外流浪了几年,无奈实在思念妻儿,于是返乡。得知家中变故后,王子同向法院申请,请求:(1)恢复和张琴的婚姻关系;(2)撤销吕雄夫妇和王贝贝的收养关系;(3)张琴和父母返还财产。 问:(1)在王子同父母只同意申请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张琴的申请宣告王子同死亡,是否合法?为什么? (2)王子同和张琴的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为什么? (3)如果吕雄夫妇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院是否应根据王子同的请求判决解除吕雄夫妇和王贝贝之间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4)王子同的父母和张琴是否应返还财产?为什么?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问答题《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简述一般人格权。
问答题“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区别。
问答题王某有私房三间,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价金。三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遂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手续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了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桌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问题:
问答题简论法定继承。
问答题财团法人
问答题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是否意味着对传统客观真实标准的彻底摒弃?
问答题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问答题赠与合同(人大2012年研)
问答题李某与张某二人都经营服装店。李某的店名为“大鸟西服店”,在霞飞街31号营业。张某的店为“小张西服店”,在河广街营业。后来张某在一次搬迁广告中称自己在霞飞街31号所开的“大鸟服装店”搬到某某处。李某见报后认为张某假冒自己的服装店名称作搬迁广告,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遂起诉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问:(1)本案涉及什么侵权行为? (2)这种权利的内容是什么?其常见的侵害行为有哪些? (3)本案如何处理?
问答题买卖不破租赁(上海海事大学2009、2004年研)
问答题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简述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