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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为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乙50万元,现还款期已到。为还款,甲将其好友丙因出国而寄放在甲处的一辆摩托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戊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50万元),甲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了戊的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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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丙,丁,戊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丙即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杨某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1984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问。1986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家庭成员杨某、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1987年,杨某去世。1992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声明,丁身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丁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以1800元价格将争议房产出租给卢某使用,且由丙收取了租金。甲、乙以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证,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法院确认房产的产权归全家人所有。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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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答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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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商事关系的特点、类型及其商法调整。(中山大学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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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公司与乙厂协议商定,乙厂在1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0号或10号柴油20吨,并约定了价格和付款方式。15天后,乙厂即依约向甲公司提供了20吨0号柴油。由于气温骤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甲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乙厂改提供10号柴油。乙厂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1)乙厂是否有权选择供应任意一种型号的柴油? (2)甲公司是否有权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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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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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隆福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1999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毛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 800元支付货款。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规定向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有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的过错程度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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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5年8月,某市A狗不闻饺子饮食集团公司取得第××××号“狗不闻牌”商标注册证。2004年2月,赵某与该市的龙风饭店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同年4月,龙凤饭店开业后,即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狗不闻饺子第四代传人赵某”为内容的牌匾一块,牌匾中间大字是“狗不闻饺子”,其余均是小字,该饭店未悬挂龙凤饭店的牌匾。同时,龙凤饭店聘请赵某为该店面案厨师,并从2004年4月起一起经营饺子。 狗不闻饺子饮食集团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龙凤饭店和赵某已经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龙凤饭店和赵某则认为,制作、悬挂上述牌匾的行为是宣传“狗不闻”创始人赵某某的第四代传人赵某的身份,均不是在饺子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狗不闻饺子饮食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因此不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请问:本案中,龙凤饭店和赵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对狗不闻饺子饮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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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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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浮动抵押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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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9年7月,大发公司与和顺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约定和顺公司为大发公司加工特种空调机50台,每台加工费5000元,由大发公司提供原材料,交货时间为次年6月底,交货的同时交付加工费。和顺公司于次年6月中旬完成了该批空调机的加工,就通知大发公司取货付款。大发公司直到7月10日才派一辆货车来和顺公司取空调机,并请求和顺公司同意延期付款。和顺公司见大发公司未能付款,就拒绝让大发公司的汽车取货,为了保证大发公司能付款,同时将大发公司的货车也予以扣留,并通知大发公司必须在50天内将加工费交齐,否则将空调机连同货车一并处理以抵加工费。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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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商法的特点及其意义。(中山大学200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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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2年1月,甲与乙登记结婚。婚前,甲花费2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装修,花费6万元。2002年6月,甲与乙以甲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甲经营。2003年5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由甲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乙是一位作家,婚后坚持写作,获得稿酬2万元,还有一本小说已经完成,没有出版。甲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与企业财务丙逐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乙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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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有人认为:“有损害即有责任,无损害亦无责任。”请运用侵权责任法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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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0年9月4日,王刚向中国建设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申请贷款50万元,并提出以自有的价值60万元房产作抵押。双方于9月8日签订了借款和抵押合同,该合同为建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市中心支行贷给王刚50万元,期限为5年,贷款利息按月息9.5‰,逾期未还部分加收利息的20%,以王刚的房产作抵押。2010年12月5日,市中心支行要求王刚支付利息,但王刚拒绝,并提出应当于返还本金时一同支付。 问:(1)2010年12月5日王刚能否拒绝支付利息? (2)2010年12月5日王刚拒绝支付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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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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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3岁的某医药公司总经理甲在银河宾馆客房里遭遇抢劫遇害。警方事后从宾馆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手乙(被判处死刑)在入室作案前,曾尾随甲,并在不到两个小时内7次上下电梯进行跟踪。但对形迹可疑的乙,宾馆保安人员无一人上前盘问。死者父母认为宾馆严重失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诉至法院。 问: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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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一般人格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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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专利权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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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市甲餐饮公司2002年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2002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由乙公司承包经营至2008年10月31日。乙公司则书面全权委托丙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在丙负责经营期间,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2005年7月,甲公司停业,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根据甲公司向法院提供的2005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甲公司的应收款为人民币194万元,但甲公司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62万元,其余人民币132万元应收款无明细记载。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62万元中,除去7.4万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54.6万元全部是个人白条借款。其中丙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虽因管理混乱、经营不善而致亏损和资不抵债直至停业,由于资不抵债并未考虑企业的信用因素,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甲公司提供的材料数据不一致,尚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外,甲公司的应收款中,有54.6万元之巨额的个人白条借款。这些个人借款,既未作销账处理,甲公司也未行使催款权利。这些个人占用的巨额资金,是什么性质尚未查明,不足以证明是一种正常的经营亏损。综上所述,甲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甲公司破产的申请。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驳回其破产还债申请之裁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目前状况及提供的材料,尚不能成为其申请破产还债的依据。原审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决。问题:本案中法院驳回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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