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996年4月12日,A市甲企业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企业向乙公司供应1000台日本进口原装索尼彩电,并约定了价款和交货时间,乙公司需要支付定金6万(未超过合同价款的20%),其余价款货到即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甲企业未如约交付彩电。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派人前往查询,发现甲企业根本无日本进口原装索尼彩电可以供应,并发现该企业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却由丙某承包,丙某因负债过多而逃跑,目前下落不明。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而甲企业却以“承包人丙某在经济上独立核算,对企业债务完全负责”为由,要求乙公司向承包人丙某承担责任。
问:甲企业是否应该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答题商法的渊源(南京大学2005年研)
问答题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2张,言明如得奖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3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某仍不允,贺某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问答题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1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暴病而死。为继承这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王某的外孙女和孙子各继承两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四间房屋应先由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两间,然后,转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一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一间。问: 法院的判决存在哪些问题?应怎样判决?
问答题简述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问答题甲与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由于供电公司线路检修而经常出现电压不稳的现象,但供电公司在检修线路前并未通知甲。某日,甲在看电视的时候,电视机突然被电流击损。甲在知道供电公司检修线路导致电压不稳的情况之后,便找到供电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但供电公司并不理会甲的要求。于是,甲便不再交纳电费。供电公司几经催促,甲书面通知供电公司,称供电公司不赔偿电视机的损失,甲便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纳电费。之后,供电公司开始给甲家断电。甲从供电公司设在甲家楼旁边的供电设备上私接了一条线,给家中通电。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
问答题著名学者甲于1976年被迫害致死,甲在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秘藏之。1999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2002年丙将该手稿借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之于世”,丁应允。2004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请问:(1)甲死亡后,其手稿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部分由谁享有?其手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由谁享有?该手稿的所有权由谁享有?
(2)丁是否享有该手稿著作权中的使用权?丁以“内部资料”形式刊印手稿,是否属于发表行为?丁刊印手稿得到了戊的同意,其刊印行为是否合法?
(3)丙将手稿出借与丁,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为什么?
(4)戊有无决定该手稿是否发表的权利?为什么?
问答题甲公司的一分公司没有甲公司的授权,擅自为A公司的30万元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A公司的债权人没有过错。后A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一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一分公司的财产只有15万元。二分公司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但授权不明,二分公司为B公司的40万元债务提供了一般保证。后B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其债权人要求二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该分公司以书面授权不明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市场部分别为C公司的10万元债务和D公司的20万元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C公司的债权人知道保证人是甲公司的职能部门,D公司、D公司的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是甲公司的职能部门且无过错。后C、D二公司均不能履行债务,二公司的债权人均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1)对一分公司的保证应如何处理? (2)对二分公司的保证应如何处理? (3)对甲公司市场部的保证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简述地役权的特征。
问答题甲、乙是同事,同住一宿舍。2010年春,甲因公派赴外地工作,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一台委托给乙保管并准其使用。1个月后,甲告诉乙因自己新买了电脑,乙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乙之好友丙知道后,对乙表示想低价购买,并让乙写信告诉甲,谎称电脑显示器有毛病,以便低价出售。乙为帮助好友,遂按丙的意思写信告诉了甲。甲回复称,若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丙便以1000元价格买下,转手以3000元的市价卖给对此并不知情的丁。丁之好友巳为向戊借款,丁表示愿以该电脑提供质押,双方订立了合同,但是,丁取得借款后却将电脑赠送给庚,庚运送电脑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电脑被毁。
问:(1)该电脑应归谁所有?
(2)甲应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3)戊应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问答题吴某与钱某等9人共同人股经营A棉业有限公司。2005年2月,棉业公司轧出的一批皮棉出现质量问题,被纤维检验局扣押,但检验局未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吴某与钱某合作过程中,由于相互缺乏信任,难以继续合作。3月份,钱某等人均将股份转让给公司新股东后退出棉业公司。 在清算经营期间账目过程中,经吴某要求,钱某等人在同意承担省纤维检验局未来罚款的协议上签了字。当年9月13日,纤维检验局向棉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欲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吴某非常着急,到处寻求减免罚款办法,后经人引见了王某。王某称其熟人多、路子宽,能疏通关系减免罚款。吴某与王某订立协议,约定由王某出面全权处理罚款事宜,费用2.6万元包干。 吴某按王某要求先行支付“活动费”1万元。然而一个月后,纤维检验局仍对棉业公司罚款9万元。吴某找到王某,王某解释“本来不止罚9万,是经过活动才降下来的”。原告吴某又找到钱某等人,但他们均不承认该笔款项支出。吴某遂将钱某等7被告诉至法院。 彭泽县法院认为,原告吴某诉请的“活动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1万元债务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应予以驳回。据此,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钱某等7人分担“活动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
问答题简述商事交易便捷原则在我国商事立法中的体现。(武大2005年研)
问答题期待权(浙大2000年研)
问答题债权关系与所有权有何不同。(浙大1998年研)
问答题简述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问答题简述先履行抗辩权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问答题(2013年法条分析58)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请分析: (1)本条文规定的是物权法的哪项基本原则?其内涵与意义是什么? (2)本条文中“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问答题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
问答题简述家属、亲属、家庭成员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