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996年11月19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东方工贸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工商银行某支行借给东方工贸公司3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11月20日至1997年5月20日,利率按月息9.24‰计算。同时,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新型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新型建材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两份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某支行履行了出借300万元的义务,可到期后,东方工贸公司却未能如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此,工商银行某支行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借款方东方工贸公司还本付息。 1998年5月18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工商银行某支行、东方工贸公司、新型建材公司达成了于1998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的协议。之后,因东方工贸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工商银行某支行便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可是,此时东方工贸公司早巳人去楼空。在此情况下,工商银行某支行请求新型建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问:
问答题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问答题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问答题物权法定主义(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6年研)
问答题某市人民剧场举办明星张某的个人演唱会,为了吸引观众,人民剧场要求演唱除了该明星自己创作的10首歌曲外,还要演唱李某创作的5首歌曲。张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人民剧场征得李某的同意,而人民剧场并没有事先征得李某的同意。演唱结束后,张某发现人民剧场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己的演出制作录像带,复制销售,并且在演出当晚,人民剧场通过网络发布了其演出的部分曲目。 问:(1)张某演唱李某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谁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2)人民剧场擅自制作录像带和在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问答题甲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甲缴纳两万元定金。后来房价上涨较快,开发商叉将此房以高价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问答题(2011年辨析56)有人认为:“保证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旦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请对这种观点加以辨析。
问答题某日,杭州6岁小男孩甲随母亲、舅舅等一行在植物园内的孔雀园喝茶,甲在一旁观赏园内散养的孔雀时,突然被一只孔雀啄伤,当时上唇被啄破,伤口约2厘米长,血流满面,其母亲等将甲送往医院治疗。尽管甲的上唇缝合,但需要整形治疗方能恢复外形。后甲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植物园赔偿,甲的父母称:植物园散养孔雀不加防护,造成孔雀致伤原告,植物园应负有完全责任。植物园称:植物园是根据孔雀的特点在园内散养的,另根据《中国动物志》鸟纲第四卷记载:孔雀的特点是“性机敏畏人,不易接近”,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且原告不注意看管自己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应责任自负。问:
问答题甲家政服务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工作服。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家政服务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工作服,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家政服务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丙运输公司则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 (1)本案当事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定作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家政服务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家政服务公司请求加工费用?为什么? (5)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问答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存款利率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无力还款,拍卖自己的财产还款。丙寻机便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甲处购买了甲的财产。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乙得知丙购买财产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财产,重新拍卖。同时,甲的另一个债权人丁,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来偿还甲欠自己的2万元债务。
请分析:
问答题试论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问答题简述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标准以及将民法置于私法范畴的意义。(北科2008年研)
问答题(2011年真题)有人认为:“保证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旦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请对这种观点加以辨析。
问答题甲委托丙并授予代理权,委托丙代其购买一批玉器。丙对乙诈称某块价值不菲的古玉为赝品,乙深信不疑,遂以低价将此玉出售给丙。丙向甲交付此玉,但隐瞒了欺诈事实。甲很高兴,支付给丙高额的酬金。乙偶然得知被欺骗事由,遂向甲要求讨回此玉,甲称玉已被丁买去。丁对其中过程毫不知情。
问:(1)乙能否对丁要求返还古玉?
(2)若乙不能对丁要求返还古玉,能否向甲要求赔偿?若能,甲能否要求丙返还酬金?
问答题简述人格权的特征。(中央党校2007年研)
问答题2009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高压电线路,与某甲的私有平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2011年4月,某甲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最近的距离只有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某甲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2011年7月,某乙到某甲家中度暑假,于晚上在阳台乘凉时,被高压电路所吸而触电受伤。经过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属于重伤范围。同年9月某乙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问:
问答题某实业公司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由王某承包该公司在甲市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法人代表为王某。实业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些合法手续。承包后,王某以某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铁金粉一万吨、总价款2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王某找到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账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25万元汇入该账户。王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物资供应公司找到实业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实业公司讲王某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承包人,王某的行为由其甲市分公司负责。据查,该分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无注册资金,也无任何财产可供偿还。 问: (1)甲市分公司与实业公司的关系是怎样的? (2)实业公司认为,其对王某私立账户的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给公司。王某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司无关。问:王某与物资供应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3)物资供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
问答题1996年2月6日,集市副食品公司与集县商业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在7天内供应6万元的牛肉。同时,副食品公司签发了以副食品公司为付款人,商业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6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一张,并交付给商业公司;2月7日,商业公司发现该汇票已不慎丢失,遂立即通知副食品公司,并要求其暂停支付。2月8日,商业公司依法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作了审查,同意受理,并且于当天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发出了止付通知。2月9日,法院依法发出公告,规定公示催告期间为2月9日到4月9日。公示催告期间后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于是,法院根据申请人商业公司的申请,于4月15日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并公告判决,通知付款人副食品公司。4月16日,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请求支付汇票所载票面金额6万元,副食品公司当日足额付款。4月22日,某市服装厂持一张汇票向副食品公司提示承兑。经确认,该汇票正是副食品公司签发给商业公司的那张汇票。汇票背面记明第一次背书人是商业公司,并有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签章,被背书人是李某;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是李某,被背书人是某市服装厂。第一次背书的日期是2月25日,第二次背书的日期为3月17日。据某市服装厂称:该汇票是3月17日,个体服装经营户李某向眼装厂批发服装时,背书转让给服装厂的。当时,服装厂对该汇票进行了审查,见背书连续,格式也符合要求,便予以接受,根本不知李某是不正当持票人、背书也是伪造等情况。服装厂对该汇票属善意取得,副食品公司应予付款。而副食品公司则以该汇票巳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已依法向商业公司付款为由,拒绝向服装厂付款。于是服装厂以李某为被告,要求其对该汇票付款。经审理查明,该汇票背书系李某伪造。根据票据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请问:
问答题简述表见代理的含义与构成要件。(中财2009年研)
问答题2006年4月30日,原告王凤发现自家房屋的墙体出现裂缝,地基也有一些下沉,经察看原因,发现为原告家房屋后的镇办企业豆制品厂厂房自来水检查井内通往李秀芳家的塑料管破裂而造成向外溢水,致原告家房屋四周被水浸泡。豆制品厂于2000年3月停业,同年6月自来水公司停止供水,此后再未恢复供水。在豆制品厂停业前,李秀芳使用自来水的费用直接交给该厂,停业后,自来水公司在停止给该厂供水的同时,也将通往李秀芳家的自来水切断。后经李秀芳申请,自来水公司又在该自来水检查井内将通往李秀芳家的管线接通(镇企业办不知此事),并于2005年4月给李家发放了用水许可证。原告房屋四周浸泡在水里,正是由于自来水检查井内通往李秀芳家的水管破裂向外冒水所致。事发后,自来水公司派人将井内积水抽干。此后在2006年6月和8月该自来水检查井又两次向外溢水,在李秀芳的要求下,自来水公司又两次派人维修,所花费用均由李秀芳支付。由于水害,原告家的房屋已成危房。原告在向各方寻求损害赔偿未果的情形下,遂将自来水公司、镇政府、李秀芳诉至人民法院。 问:(1)对于原告遭受的损害哪些(个)人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2)如何理解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中的“过错”? (3)如何解释本案中责任人的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