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实际履行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问答题有限合伙的特征有哪些?
问答题原告柳青向法院起诉其子柳允,要求柳允承担其赡养义务。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此案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陪审员李军独任审理此案。李军审阅一下案卷,分别询问了当事人一些情况,就作出了判决,并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公章。 问题:该案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妥之处?
问答题简述公司的法律特征。
问答题试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问答题民间流传所谓“拾得财产要归公”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2000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的牛皮纸。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账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清偿责任。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张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账支票,采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3000元。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债务应由B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B公司的股东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该案件该怎么处理?
问答题简述代理权的滥用。
问答题案情:2003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为李莉(下落不明)的人持某市农行东城区支行签发的IVl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乙电视机厂处购买电视机,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乙电视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乙电视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李莉所购价值7万元的电视机交李莉提走。同月25日,乙电视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原告丙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丙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乙电视机厂账户。同月 26日,某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乙所在市丙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丙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李莉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丙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乙电视机厂要求返还损失69300元。被乙电视机厂拒绝后,丙农行以乙电视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电视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元。 被告乙电视机厂在答辩中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原告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货款转人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 问题:
问答题2010年3月5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在3月10日之前将货物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交付货款。后来甲公司在3月8日将货物交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借口各种原因不交款。甲公司通过一系列的调查了解到,乙公司已经负债累累,并且在6月10日将某批机器送给了丙公司,做出此赠与后,乙公司已经没有能力交付价款了。 问:(1)甲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2)如果甲公司在交付货物之前,通过调查已经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债务累累,公司状况不佳,有不能支付货款的可能,甲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
问答题2004年3月,张某、高某、刘某、段某、王某等5人协议组成“五兴石碴厂”,共同经营、利润平分、债务均摊。但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因故未写王某的姓名。张某任厂长,高某任会计,刘某任保管兼发料。段某、王某任业务员负责联系业务。 同年4月至7月间,该厂购买吴某开办的“吴记石碴厂”石碴600立方,每立方10元钱,共计 6 000元整,当时未付款。8月初,经张某手一次付给吴1 500元,9月初经高某手付给吴2 000元。9月底,“五兴石碴厂”因内部矛盾,出现亏损,张、高2人要求退股,经5人协商达成协议: 2004年3月至9月30日的账目结清,盈亏5个人平分,9月30日后张、高退股,与盈亏无关。 但在张、高交接手续过程中,5人因账目不清发生纠纷,所欠吴某2 500元钱也因亏损无钱一直没有偿还。吴某多次讨要均未得,就于2005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张、高提出自己已退伙,现没有责任。王某则提出,营业执照中无自己的名字,自己未入伙,只是帮工,与 2 500元债务无关。问: 本案中的债务人是谁?如何处理这一债务纠纷?理由是什么?
问答题论述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问答题公民甲有二子,即长子乙和次子丙。甲年老体迈,遂立一遗嘱,指定由其长子乙继承存款50万元及一套三居室,并对其余财产作了安排。次子丙想得到三居室房产,便杀害了长子乙。
问:丙是否还能继承甲的遗产?
问答题甲想开设一个体打字店,急需资金,遂向其朋友乙提出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甲六个月内还本付息,并将甲家传一祖母绿宝石戒指出质于乙作担保。乙签约后即交给甲1万元。甲称祖母绿戒指在其乡下妻子处,过几天再交付。不久甲的打字店因生意清淡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于是甲又向另一位朋友丙提出借款1万元,丙开始不允,甲于是将其妻送来的戒指作为质物交给丙,丙方同意借款,双方签约后丙即交付甲1万元。乙的借款偿还期限后至后,甲无力偿还,乙提出以祖母绿宝石折价抵偿,但遭到丙拒绝,乙遂向法院起诉。
问:两个质押合同哪个有效?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止于事实死亡与宣告死亡。(北科2010年研)
问答题简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问答题简述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海难救助合同
问答题1995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1996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价款9.9万元。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和西服运送至服装公司仓库。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并且,也有多个债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至1997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货款。 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 (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问答题村民李强于2007年11月1日向同村王甘借款1000元,双方约定以李强所有的母牛为质担保李强还钱,如果2008年6月1日不还款,母牛即转归王甘所有。2007年12月1日,王甘将牛牵回自家。12月15日,王甘发现牛生病,急忙找来兽医医治,虽牛复原,但花费医药费50元。2008年4月1日,母牛生下一头小牛。李强与王甘为小牛的归属发生争执。
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