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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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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人格权保护的贡献及不足。(首都经贸2008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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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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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给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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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2年辨析56)有人认为:“男女双方一经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双方的一切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运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对这种观点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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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开了一个网吧,生意蒸蒸日上,为了扩大网吧规模,甲决定再买10台电脑。某日,甲在某电器商场订购了10台每台标价3000元的台式电脑,并约定卖主乙于当天下午将电脑送到甲处。卖主乙委托丙运输公司负责运送。但是该运输公司派出的驾驶员丁刚开车没多久,经验不足,加上货物装运不符合规定,在运送过程中撞到了路边,电脑掉出3台,但从外观基本看不出有何破损。于是该车驾驶员丁以为没有什么问题,仍把电脑送到甲处。 甲收到电脑后,验收时发现3台电脑主机损坏,一台显示器损坏。并且发现完好的电脑和损坏的电脑中各有一台是另一个品牌的价值6000元的电脑,甲拒绝接受损坏的4台电脑,要求乙更换。此时乙也发现送错了2台电脑,遂要求甲归还另外一台电脑,甲不同意,辩称当时买电脑时标价就是3000元,贴错了标签是乙自己的原因,因此不同意更换,还要求乙重新提供1台价值6000元、3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试根据民法原理,分析下列问题: (1)试分析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2)卖主乙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其是否应当提供1台价值6000元、3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给甲?为什么? (3)甲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其是否应该归还送错的1台6000元的电脑?为什么? (4)运输公司及其驾驶员丁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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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市水泥厂长期拖欠电费,市供电局因新任局长清理旧账,遂限其在15日内补交所欠的所有电费8万元和按规定计算的违约金1万元,否则停止供电。1周后,水泥厂缴纳所欠电费8万元,同时通知供电局,违约金计算有疑问,要求核算后再交纳。新任局长认为水泥厂又想拖欠,遂下令立即停止供电,造成水泥厂损失6万元。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损失。 问:水泥厂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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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0年6月,日本横滨某公司(简称横滨公司)与大阪某公司(简称大阪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横滨地方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大阪公司返还横滨公司货款15000万日元。但因大阪公司在其本国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该项债务,执行法院便作出债权扣押令,追加由大阪公司投资参股的中国青岛某公司(简称青岛公司)为债务第三人,并责令青岛公司将大阪公司在该公司的投资款人民币485万元予以扣押。2001年2月,日本国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通过其中央机关经我国司法部将上述债权扣押令送达给青岛公司。青岛公司收到债权扣押令后认为,本公司虽系与该案被告合资成立,但与其在国内所欠债务无关,日本法院欲将该案被告在国内所欠债务转嫁给本公司,没有道理。况且,本公司系中国法人,只接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没有义务履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因此,该公司拒绝履行该债权扣押令。 请问:(1)青岛公司拒绝履行该债权扣押令是否合法? (2)如果横滨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能否获得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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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7年12月11日,于存库与董成斌、董成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坐落在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103幢10—11轴底层的门面营业房一间,是于存库私有财产,现由杨军租用;在征求杨军同意后,于存库现将此房作价12.2万元卖给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于存库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董成斌、董成珍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12月11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同日,被告董成斌、董成珍付给于存库现金12.2万元,于存库出具收条后将房屋交给董成斌、董成珍。董成斌、董成珍以出租人身份,继续出租该房至今。另外,该房屋是2003年9月原告于存库从广汉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商品房,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取得。广汉市土地管理部门证实,广汉市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在于存库和被告董成斌、董成珍办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时,于存库尚未取得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办理公证手续10日后,于存库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面积为8.30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都搬过家,而且互不通知,以至失去联系,该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定办理。2009年3月2日,董成斌、董成珍单方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因于存库阻止,未能办成。 问:本案中董成斌、董成珍与于存库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于存库是否有义务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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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破产取回权与别除权的区别。(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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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欲买房,需20万元首付,故甲找到朋友乙想向他借10万元,并以自己所有的一件祖传古董作抵押,该古董市价为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乙仍担心甲到期不能还款,甲母遂以自己所住的二居室作抵押,但仍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又向另一朋友丙借款10万元,并以该古董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做生意亏本到期不能偿还乙、丙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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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9年7月的一天,张某等5位青年工人在某工地施工。将近中午时,张某提议去饭店吃饭,因大家都自带了食品,所以其他人表示不想去。但张某坚持去饭店吃饭,并表示中午由他请客。因有人出钱请客吃饭,其他人也都很高兴地表示赞同。于是,张某等5人就来到了一家酒店,要了酒和菜,开始就餐。在酒足饭饱之后,张某借口去付款,便溜之大吉。其他人等了好长一段时间,见张某还没有回来,便要离去。但酒店的服务员说,你们的饭钱还没有付清,要求他们付清饭钱再走。这几个青年工人一听,知道上了张某的当,便以被邀请吃饭为由拒付饭钱,并要强行离去。酒店的服务员见桌上放着一个手机,并将其扣留,声称不付饭钱就不返还手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酒店的做法有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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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原告袁晗(女,12岁)、被告李石(男,12岁)均系被告某市西区东方小学的学生,被告肖瑛系原告的班主任。某日中午12点,被告肖瑛让已下课的原告为其打开水。原告在打回开水上楼时,恰逢被告李石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李石将暖水瓶碰碎,烫伤了原告的右腿。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就诊,经市第四医院诊断,原告右腿热烫伤3%,深2度。原告经21天住院治疗,伤口愈合后出院。市第四医院建议原告今后还需进一步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2560元,因对今后的治疗费及精神损失与被告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诸人民法院。东方小学在答辩中指出,只有法人的内部成员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才是基于法人的意志产生、受法人意志支配,方表现为法人的过错。但肖瑛让原告为其打开水,不是执行职务行为,且不是学校造成原告烫伤,故不应承担责任。 问:本案中被告学校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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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8年3月5日,某贸易公司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玩具厂向贸易公司提供总价款60万元的玩具,交货日为4月27日,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贸易公司开出汇票,3个月以后付款。合同签订完毕,贸易公司开出汇票由当地建设银行进行了承兑,付款日期为1998年6月13日。玩具厂拿到汇票后,在供货之前向其开户的招商银行办事处申请贴现。该办事处在得到承兑汇票的建设银行的“承兑真实,有效”的回电后,将该汇票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了再贴现。1998年4月27日,贸易公司在对方供货不到的情况下,派人前往查询,始知上当受骗。5月15日,承兑建设银行以合同无效为由向贴现银行发出终止付款的通知。贴现银行则认为“合同无效,承兑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承兑银行必须履行到期付款的义务。问: (1)进行承兑的建设银行是否应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为什么? (2)据以签发票据的合同关系无效是否导致票据关系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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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法定抵销的概念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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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市居民陈某准备外出做生意,急需现款,便向个体户李某借款14万元,李某提出要提供担保,陈某便表示让其好友林某出面作担保,林某表示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抵押给李某(价值为15万元),并由林某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订立后,林某提出由于手续复杂,费用过高,反复要求不办理登记手续,李某最后表示同意。此后,李某与陈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及借款期限。后陈某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债务,李某遂起诉要求陈某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并要求对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问:本案中的抵押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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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赠与合同的三种特殊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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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债的保全(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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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共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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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患者侯女曾在X医院住院,骨髓穿刺检查诊断为“急性淋巴白血病”。后住入另一家医院,证实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该医院即用长春新碱和强的松组成的VP方案进行治疗,并加用环磷酰胺,共6个疗程,病情未见缓解。因此,患者父亲数次要求回X医院治疗。X医院再三解释:“白血病治疗目前尚无理想的解决办法,在外院治疗两个多月,没有缓解,说明化疗效果不好,并有一定危险性。”但患者父亲表示:“知道这种病无法治愈,但作为父母总不能眼巴巴看孩子干熬,能拖一段时间就拖一段,希望能治好,到这种地步,请给试一试,把死马当活马医吧!”基于此,X医院收侯某入院治疗。侯某入院当天,即做骨髓等检查,与某医院前10天骨髓检查相比,病情恶化,说明VP方案治疗无效。为延长患者生存期,X医院经讨论,决定试用异搏停加VP方案治疗。院方取得了家属的同意和理解,但没有签字和书面手续,然后该院开始实行异搏停5毫克静脉注射,40毫克口服。以后,口服剂量递增,每4小时1次,每次剂量范围在80毫克~240毫克之间。入院10天后,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死者家属与医院发生争执。家长认为,这种大剂量使用异搏停的方案国内未见报道过,是“拿病人做试验”,要求追究医院的责任。医院则认为,医院采用异搏停加VP方案虽属于试验性治疗,但已征得患者同意,且患者的死亡是白血病并发心脏传导阻滞、窒颤而致死。但患者家属对试用异搏停加VP方案否认同意过,病历上没有家属签字。 问:本案中医院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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