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瓷器厂采购员王林,1994年2月15日外出联系业务未归,直至1999年仍无音讯。因王林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瓷器厂按月将王林的工资发给其妻子沈平,逢年过节还专门送钱和物品表示慰问。到了1999年12月底,瓷器厂领导认为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准备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王林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不正常状态。王林的父母认为,不应当申请宣告王林死亡,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瓷器厂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申请,遂向法院递交了宣告王林死亡的申请书。法院驳回了瓷器厂的申请。2000年1月份,王林的妻子沈平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林死亡。法院于2001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宣告王林死亡,把王林的财产分给了其妻子沈平、女儿王欣和他的父母。沈平不久便嫁给了本单位的一名司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该司机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沈平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也得了重病,长期卧床。沈平认为自己无力抚养女儿,便将其送与他人收养。2001年6月中旬,王林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他出差到外地,偶遇一儿时朋友,、受朋友怂恿,拿随身携带的公款与此朋友合伙做起了买卖。不料头笔买卖便赔了,王林无脸回家,在外晃荡了几年,因思家心切便回来了。王林回家后得知一切,便诉至法院,要求与沈平复婚,主张女儿的收养无效,返还其全部财产。问:(1)王林的原单位瓷器厂是否有权申请王林失踪? (2)法院为什么驳回瓷器厂宣告王林死亡的申请? (3)法院是否支持王林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人大2003年研)
问答题简述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的关系。
问答题《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请分析: (1)本条中所说的“条件”有何特点? (2)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的规定?
问答题朱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后来,朱某因病去世,李某与同村的赵某结婚。赵某结婚时带来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赵颖,李某与赵某婚后又生育一个儿子赵帅。赵某与李某一起将赵颖和赵帅抚养成人,赵颖已成家单独生活,赵某与李某和儿子赵帅共同生活。在李某改嫁之后,朱某的父母坚持朱家兄妹是朱家的血脉,应该由自己抚养,李某无奈,只能如此。现今朱家兄妹都已成家单独生活。 2005年10月,赵某因车祸去世,李某伤心之余,生病住院,由于赵帅在家务农,不能支付母亲高昂的医药费,便找到朱家兄妹和赵颖共同承担医药费,从此之后共同承担李某的赡养义务。最终,五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无奈之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朱家兄妹辩称:母亲已经改嫁,而且在改嫁之后,我们三人都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她没有给我们任何抚养费,现今我们也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赵颖辩称:李某并不是我的亲生母亲,而且我是女儿,已经出嫁了,没有赡养她的义务。朱家兄妹和赵帅是她亲儿子,应该由他们尽赡养义务。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问答题二审终审还是三审终审?
问答题论民法请求权。
问答题甲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在乙承租期间,该地发生地震,房屋受到损毁。乙及时与房主甲联系,但是甲正巧出差在外,赶不回来,但他告诉乙他有一批建材堆放在出租房屋的附近,乙可以使用。乙发现该房屋附近确实有一堆建材,数量不少。于是就让人用这些材料将房屋修缮了一番。由于乙觉得甲的房屋布局不是很合理,趁此机会,让修理人员对房屋格局也作了局部变动。房屋修缮完数月后,甲办完事返回家中,发现乙改变了房屋格局,第二天,邻居丙找到甲说乙使用的建材是他的,而不是甲的,要求甲赔偿他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问:
问答题物权法定的意义。(人大2007年研)
问答题试论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基本思路。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特征、法律效力)。
问答题试论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
问答题大华贸易公司为筹措资金,向某银行贷款400万元,银行要求大华公司就贷款提供担保,大华公司即以本公司子弟学校的教学楼为抵押物设定抵押(该楼价值300万元),又由市政府及吉利商场(法人单位)为其提供保证。在保证合同中未提及保证方式及各保证人所应承担的保证份额。
问答题简述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金某在某市拥有一套临街的独立住宅,在金某赴外地出差回来后,发现宏大广告公司在其房屋临街的外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的广告,字迹清晰醒目,导致金某受到左右邻居的嘲笑,其与宏大广告公司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宏大广告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问:(1)宏大广告公司是否有权使用金某的房屋外墙?
(2)宏大广告公司应否对金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问答题2007年11月21日下午,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孕妇被医院诊断为“孕足月、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功能衰竭”,需要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尽管医院对病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但悲剧已经不可避免。在入院3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医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时情形下,家属不同意手术,如果医院自作主张做了手术,万一出了事故,谁承担责任?即使不出事故,医院也面临被患者家属以违背患者选择权而起诉的风险。 有法学专家认为,现行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一个人的生命权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一个人的签字。 请依据侵权行为法的原理,分析本案中的医方责任。
问答题李某有两子一女,分别为大儿子李甲、二儿子李乙和三女儿李丙。李某于2001年3月立了一份遗嘱,把他的两间房和2万元存款给其大儿子李甲,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后他又觉得其三女儿李丙也挺孝顺,于是他又于2002年6月份立了份自书遗嘱,将原来的两间房和2万元存款重新分配,由其大儿子李甲和三女儿平均继承,但未进行公证。2002年9月份李某死亡,留下遗产:两间房和5万元存款。问: (1)两份遗嘱,应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李某的遗产该如何分配?
问答题某个体餐馆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对餐馆门面进行装修。该餐馆经人介绍决定由某艺术学院教师李某承揽该项业务,并与之签订了一份餐馆门面修缮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由餐馆提供有关修缮材料,李某负责按照双方议定的施工图进行门面装修,李某更改设计图须经餐馆同意。此外,合同还对交工日期和报酬等有关事项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规定开始了工作,并如期完成了修缮。可在支付报酬时,双方产生了争议。 问题:该个体餐馆与李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
问答题简述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
问答题某实业公司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由王某承包该公司在甲市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法人代表为王某。实业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些合法手续。承包后,王某以某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铁金粉一万吨、总价款200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王某找到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账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25万元汇入该账户。王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8万元(货物,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物资供应公司找到实业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实业公司讲,王某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承包人,王某的行为由其甲市分公司负责。据查,该分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无注册资金,也无任何财产可供偿还。 问:(1)甲市分公司与实业公司的关系是怎样的? (2)实业公司认为,其对王某私立账户的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给公司,王某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司无关,问:王某与物资供应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3)物资供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