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张甲欠张乙20万元,张丙欠张甲20万元,两债务均已到期。张乙多次向张甲催要钱款,张甲无力偿还,但张甲表示待张丙还其20万元时,即便立即向张乙还款。后张乙发现,张甲并未采取措施向张丙催要欠款,以致无力偿还对张乙的债务。 试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乙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张丙?为什么?
问答题甲于2004年1月16日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之后偿还,利息参照同期银行利率。一年之后,还款期限已届,甲没有足够的本钱还款。甲的好朋友丙得知后,自愿代替甲偿还该笔欠款,甲欣然同意,双方签订协议。此时,乙已经出外打工,下落不明,于是甲没有将自己与丙之间的协议告知乙。丙于是将1万元款项向当地公证部门提存。乙回乡后,得知该情况,那么: (1)丙可否以债务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偿款? (2)如果丙答应替甲还5000元,甲只将这一协议通知乙,而未取得乙同意,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乙已同意甲丙之间的协议,那么丙的提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乙最晚应于何时领取该笔钱,提存利息归属如何? (5)如果,乙尚欠丙8000元,丙能否主张抵销,主张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2005年6月,A、B、C三家公司达成协议,共同投资,在人民大学附近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东东零售超市。三家公司共同草拟并一致通过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新的公司注册资本90万,每家公司出资30万,出资方式有:货币、土地使用权和超市营业需要的设备等。货币出资已于7月划入东东超市的临时账户,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也于8月份办理了相关的手续。8月底,东东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证明。9月初,东东有限责任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了公司登记的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工商局审查后,认为东东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和生产经营条件合格,但人大附近类似的超市已有数家,为了防止超市之间的恶性竞争和促进该地区经济有序的发展,工商局决定不予登记。后经A、B、C三家公司的共同努力,工商局同意登记。2005年底,东东超市看到代订火车票的业务十分赚钱,擅自增加代订火车票业务。2006年初,东东有限责任公司的生意滑坡剧烈,三家公司决定为该公司更名,以转换商运。请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
问答题甲、乙、丙合伙开办了一家砖厂,生意兴隆,发展势头很好。不幸的是,丙在出外洽谈业务时,被歹徒袭击,因救治不及时而去世。丙的妻子张华和他们12岁的儿子林佳亮继承了他的财产。张华向甲和乙提出,希望甲和乙能让儿子林佳亮继承父业,成为砖厂的合伙人。甲和乙表示,于情于理,林佳亮入伙都是应该的,但是,一旦林佳亮成为合伙人,张华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必然要插手砖厂事务,他们不能接受和一个女人共事,因此不同意林佳亮入伙。甲和乙又告诉张华,丙去世后,砖厂的管理一度陷于混乱,此间,一笔生意失败,造成大量亏损,在办理退伙结算时,张华和林佳亮应分担一部分亏损。张华坚持要林佳亮入伙,而且拒绝分担合伙债务。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问:(1)甲和乙有无权利拒绝林佳亮人伙?为什么? (2)张华和林佳亮有无义务分担丙去世后砖厂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问答题《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分析: (1)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2)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3)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问答题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双方订立了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年。丙、丁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共同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借款提供4台机器作为抵押,每台价值50万元,共计200万元。2年后,其中1台机器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借款到期后,甲未能还款。 问:乙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问答题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
问答题设立登记
问答题(2016年真题)有人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而支配该物。”请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加以辨析。
问答题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及其对投资者的影响。(上交2007年研)
问答题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问答题张福、张成兄弟俩承包了村里的鱼塘。因时常有人偷鱼,张家的收益大幅减少。兄弟二人非常气愤,决定在鱼塘看守,抓住偷鱼者。2010年8月3日夜,同村村民王海山来此偷鱼。当他正装鱼之际,被在此守夜的张福发现。张福上前揪住王海山的衣服进行质问,王海山百般狡辩并欲挣脱逃跑。守在鱼塘另一侧的张成听到喊声急忙赶来,见张福与王海山扭打在一起,便跑上去合力将王海山摁倒在地,用拳头猛击王海山直到王海山求饶并答应赔偿鱼款时,二人方才住手。王海山回家后觉得胸部异常疼痛,第二天便去县医院看病。经专家诊断,王海山右胸二根肋骨断裂。王海山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福、张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总计2500元。张氏兄弟二人以正当防卫为由,不同意赔偿。县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如下:被告张福、张成二人防卫过当,共同赔偿原告王海山医疗费、误工费总计2000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问:张福、张成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问答题王某在某商店买回一箱啤酒,后在开箱饮用该啤酒时,其中一瓶发生爆炸,将王某的左手手指炸伤,经治疗花去医药费300余元。王某到商店要求赔偿,商店声称此啤酒是从某批发商张某处购得,应向张某索赔。张某言道,我并没有将此啤酒直接售于你,再说,此爆炸应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找也应该找厂家。王某找到厂家,啤酒厂称生产的啤酒无论包装还是质量都有保证,引起爆炸应是仓储中出现的问题,应找张某或商店解决。王某后以商店为被告将其诉至法院。
问:
问答题简述要约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答题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是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问答题2004年,刘强与张玲结为夫妇,次年生有一女刘洋洋。200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刘洋洋由张玲抚养。2010年张玲患病去世,死前张玲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刘洋洋,并特别指定自己的妹妹张嘉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刘强为监护人。张玲去世后,刘洋洋随张嘉生活。刘强多次要求将刘洋洋接到自己家中居住以便抚养,均被张嘉以要尊重姐姐的遗愿为由拒绝。刘强无计可施,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抚养刘洋洋。张嘉则以姐姐的遗嘱进行抗辩,并提出,如将刘洋洋送回,刘强应支付半年来刘洋洋的生活费3000元,并支付报酬2000元。 问:(1)刘强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张嘉要求支付生活费和报酬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论述物权法的公信原则。
问答题试论述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问答题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