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5年11月20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杨某约定: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用4000万人民币从杨某手中购买新西兰某银行开出的001403号和304100号本票两张,金额分别为260万和240万美元。杨某在上述两张本票的收款人空白栏内填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当日即持票到工商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新西兰某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同月25日,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业务。中国银行某分行(是新西兰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两张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工商银行某分行分别在两张本票后背书鉴章。中国银行某分行即将500万美元划入工商银行某分行账内,工商银行某分行又将此款划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宏远有限责任公司见款已入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4000万人民币划到杨某指定的账户上。中国银行某分行工作人员在划出500万美元汇账后,便把两张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06年9月22日,中国银行某分行方从档案中取出这两张本票,并向新西兰某银行提示付款。同月30日,中国银行某分行接到新西兰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此两张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中国银行某分行即日向工商银行某分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500万美元归还。工商银行某分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中国银行某分行,请求控制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某分行的美元账户。此时杨某已不知去向。中国银行某分行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查明,涉诉本票系伪造,无伪造人签名、无杨某签名、出票人新西兰某银行的鉴章系伪造。问题:
问答题论抵押权的物权属性。(人大2004年研)
问答题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试运用合同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问答题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问答题甲公司为国内生产数控机床的公司,拥有与数控机床有关的多项发明专利技术。2005年4月,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甲公司获得了乙公司的A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为数控机床。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甲公司获得乙公司的B软件在中国大陆的专有使用权,但合同没有约定甲公司是否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软件。 2005年7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约定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试销贴有A注册商标的数控机床10台,销售价格为每台15万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2万元。 2006年3月,丙公司以每台15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销售了3台数控机床。丁公司收到3台数控机床后,自己使用一台,将其余两台出租给其他公司。 2006年8月,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其余7台数控机床的A注册商标清除,更换为自己的C注册商标,并以每台15万元的价格卖出了5台。 根据上述内容,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陈德俄与陈德群是同胞兄弟,陈德俄虽在新加坡居住,但与陈德群之间保持着书信来往。1992年,陈德俄出资委托陈德群在琼山县大致坡修建毗连两间房屋一处。房屋建成后,陈德俄口头委托陈德群代管。陈德群在代管期间,从2006年起以月租金10元将此房出租给琼山县商业局大致坡营业部使用。同年,此房的屋顶、门窗等被台风刮坏,营业部要求陈德群维修,或者由营业部自修后在房租中扣除维修费用,陈德群因无钱维修,提出将此房卖给营业部。2007年8月22日,陈德群自愿与营业部订立买卖房屋契约,以70000元价款将此房卖给营业部,并写信告知陈德俄。营业部买房后,将房屋进行了整修,并在第二间处新建房屋三间。2008年营业部撤销,将此房移交给第三人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使用至今,但此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仍然是陈德俄。2010年10月,陈德俄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落实政策,返还房屋。后经琼山县侨务办公室查处,函复原告不予返还。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房屋。法院受理后,追加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本案中原有房屋及营业部新建的三间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特征。 (3)试分析适用该制度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内容。 (4)民法规定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问答题案情: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1亿元投资于期货问题。该次董事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3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会上董事长介绍了期货投资的巨大盈利性,并表示赞成此项投资。而董事李某对此项投资表示疑虑,认为此项投资不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董事赵某坚决反对。经记名式书面表决,结果为:4位董事赞成,1名董事和董事张某的代理人王某反对,董事李某弃权。董事长认为本议案已经多数通过,决议有效。后来该公司因投资期货亏损1000万元。公司股东以公司董事会决议违法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全体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试析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事实,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请说明理由。
问答题2010年,进城务工的新霞村村民陈某返回农村,与其妻子崔某向县工商局申请,领取了粮食加工的营业执照。随后,他们又以两个人的名义向城建部门申请到一块建设用地准备建造厂房并领取了建设用地使用证。当时,同村的马某也想自谋职业,便帮助陈某夫妻二人办理上述手续,陈某由于资金上有些紧张,建议与马某合资建房。在建房过程中,马某出资份额占80%,陈某夫妇只提供了少量的钢筋和木板,大约占房屋建造成本的20%。2011年6月房屋建成,陈某夫妇与马某签订了书面协议,规定房屋产权归马某所有。其后马某与陈某夫妇一直合伙经营粮食加工厂,3年后陈某夫妇进城,双方便协商终止合伙关系,房屋由马某一直使用。后来陈某夫妇回到农村,又向马某主张房屋所有权,被马某拒绝,产生纠纷,遂向法院起诉。 问:根据以上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房屋应归谁所有。
问答题《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请分析:
问答题试论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
问答题2013年元宵节过后,甲外出打工,乙是甲的邻居,两家关系非常好,甲拜托乙照顾自己7岁的女儿丙,在甲不在的时间里,乙作为丙的监护人。2013年8月,一阵暴风雨过后,甲的房屋由于年老失修,有倒塌的危险。为怕甲的房屋倒塌影响到自己,以自己的名义请施工队对甲的房屋进行加固。施工结束后,需要支付工程款10 000元。 2013年9月,丙周末在乙家做作业时,将在乙家玩耍的丁(5岁)打伤,乙当时在家打麻将,未注意到丙的行为。丁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 000元。甲回家后,就房屋修缮款及丁的医药费等与乙发生纠纷。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聘请施工队为甲加固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施工队应向谁请求支付工程款?为什么? (3)丁的医疗费等费用应由谁进行赔偿?为什么?
问答题《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何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何类侵权责任?其主体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问答题从2003年至2005年,甲一直在A商店购买“三中”牌奶粉给其儿子食用。2008年,甲从新闻报导中得知2003年至2005年生产的“三中”牌奶粉均含有三聚氰胺,甲带其儿子去医院检查,发现孩子的身体已经因为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食物造成伤害。经过调查得知,2003年至2005年生产的“三中”牌奶粉是由B公司生产,但“三中”牌商标是由c公司所有。(首都经贸2009年研)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问答题试比较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利弊。(南开大学2003年研)
问答题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答题朱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后来,朱某因病去世,李某与同村的赵某结婚。赵某结婚时带来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赵颖,李某与赵某婚后又生育一个儿子赵帅。赵某与李某一起将赵颖和赵帅抚养成人,赵颖已成家单独生活,赵某与李某和儿子赵帅共同生活。在李某改嫁之后,朱某的父母坚持朱家兄妹是朱家的血脉,应该由自己抚养,李某无奈,只能如此。现今朱家兄妹都已成家单独生活。 2005年10月,赵某因车祸去世,李某伤心之余,生病住院,由于赵帅在家务农,不能支付母亲高昂的医药费,便找到朱家兄妹和赵颖共同承担医药费,从此之后共同承担李某的赡养义务。最终,五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无奈之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朱家兄妹辩称:母亲已经改嫁,而且在改嫁之后,我们三人都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她没有给我们任何抚养费,现今我们也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赵颖辩称:李某并不是我的亲生母亲,而且我是女儿,已经出嫁了,没有赡养她的义务。朱家兄妹和赵帅是她亲儿子,应该由他们尽赡养义务。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朱家兄妹可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2)赵颖可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问答题简答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问答题赵某有5间瓦房,坐北向南,门前为村委会分给其的一片菜园。赵某的东面住着张某。请回答以下问题: (1)假设赵某门前的菜园妨碍了张某一的正常通行,张某能否要求赵某在菜园中开辟一条小路以供其通行之用? (2)张某为运输货物,购买了一辆卡车。假设公路直通到赵某家的菜园前,则张某能否要求占用赵某的一部分菜园停车? (3)假设赵某同意张某将车停在自己的菜园后,自己也买回一辆货车停在那片菜地之上,使得张某的汽车无处停放,则谁有权在此停放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