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论股票发行上市的辅导制度。
问答题甲厂自2006年起在生产的某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2008年,乙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2010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2011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问:(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提出可行性建议。
问答题2013年5月10日,某家具行与某贸易公司达成买卖10套仿古红木家具的协议,约定双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后合同成立,但未约定家具的质量标准。家具行盖章后,将合同书寄给贸易公司盖章。贸易公司未盖章,即将10套仿古红木家具发运给家具行。家具行收到家具的当天,将家具卖给某宾馆。一周后,宾馆因购得的家具多处开裂而退货。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家具质量未达国家标准。
2013年7月10日,家具行以家具质量不合格为由向贸易公司提出退货,贸易公司要求就此事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家具行要求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遭拒绝。贸易公司的理由为:第一,本公司至今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合同尚未成立,故不构成违约;第二,双方未约定家具质量标准,也未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认定家具质量不合格。
在家具行要求退货的第三天,家具行的仓库因雷电起火,存放在那里的10套仿古红木家具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2005年末至2006年初,胡戈模仿陈凯歌的电影《无极》和《中国法治报道》节目而制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频短片红遍大江南北。也引起了法律纠纷。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制作使用了电影《无极》中的人物形象和故事情节,但是《馒头血案》的主题与《无极》完全不同,对白也不同。由于用滑稽的表达方式抨击了时弊,《馒头血案》受到了广大网民们的喜欢和称赞。但是因为该片对《无极》进行了剪辑和模仿,陈凯歌认为胡戈的行为侵权,陈凯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已经超出了正常发表评论和意见的范围,这不仅是伤害了我,还伤害了所有为《无极》付出过心血的人。所以我不得不站出来。”“我辛辛苦苦拍的电影被人剪成这样,要是你,你觉得感受如何?而且我觉得他这种行为已经触及道德底线了。我并不认识他,我真不知道他是出于什么目的。”因此,陈凯歌欲将胡戈告上法庭。 结合此案,分析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与完善。
问答题甲和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于2010年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6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2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多出钱。因此,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说他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像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信以为真,便电话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价将甲的台式电脑卖给了丙。甲从北京返回后,得知事情真相,要求丙返还台式电脑。丙答复说,5天前已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经查,丁买下电脑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2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 问:(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 (3)丁是否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问答题案情:高女士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高女土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高女士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女士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高女士虽患心肌梗塞,但其病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医学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了不利于高女士的结论:她所患的心肌梗塞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高女士却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规定作出说明,自己并不知道3项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无效。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作出着重说明,未作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问题: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问答题简述财产保险的分类。
问答题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
问答题王某是居住在美国的老华侨,年老后体弱多病,希望落叶归根,于是回到中国。他希望由在中国的长子来扶养自己,并立有书面遗嘱希望自己的遗产由其亲人继承。王某委托曾在美国留学的孙某代为回老家寻找自己的亲人,并转告他的意思。孙某回来后说,王家中已经没有任何亲人了。王某非常失望,孙某表示愿意扶养王某,但需由其取得遗产。王某觉得孙某对自己还可以,而家中也没有了亲人,于是与孙某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王某生前由孙某扶养照顾,死后其全部遗产归孙某所有。三年后,王某在老家的妹妹的儿子辗转得知王某回到中国的消息,于是前来认亲。王某见到自己的外甥后,知晓妹妹尚在世,非常高兴。一个月后,王某向孙某提出不再履行协议。于是,孙某以王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而王某也主张撤销协议并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王某与孙某达成的协议和其所立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
(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法院应如何认定民事责任的归属?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
问答题根据有些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规定。动物对人类也有了一定的权利,谈谈对有权利的动物是否还是物的认识。(首都经贸2006年研)
问答题2010年8月2日,李某为了表达和刘某的友谊,表示将一幅价值4000元的字画赠与给刘某,刘某也表示同意。8月3日李某将该字画交付给刘某。2011年11月13日,二人发生冲突,刘某将李某毒打致其头部重伤住院。李某的妻子、儿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此时李某虽受伤,但意识仍正常。2011年11月19日,李某伤情恶化,意识丧失。虽经继续治疗,但因伤势过重于12月20日死亡。李某的妻子和儿子痛不欲生,强烈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查,李某亲属除了妻子、儿子还有父母,但因李某的父母年老多病,一直对他们隐瞒该事。直到2012年1月20日才告诉他们。 问:(1)2011年11月13日,可以请求撤销李某对刘某的赠与的人包括谁?依据是什么? (2)2011年11月19日,可以请求撤销李某对刘某的赠与的人有哪些?依据是什么? (3)2011年12月20日,可以请求撤销赠与的人包括谁?依据是什么? (4)李某的父母有无撤销权?如果有撤销权的话,如何计算存续期间?
问答题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问答题试论述我国合同无效情形。(浙大2005年研)
问答题居间(人大2004年研)
问答题2000年4月8日,甲受乙的威胁将一块价值5000元的古怀表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当日付给甲1000元,并约定甲于同年10月1日将古怀表交付给乙,2000年8月1日,乙下落不明,10月1日甲将古怀表捉请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该怀表在公证机关保管期间遭遇雷击引发的大火而灭失。2000年12月1日,乙向公证机关提请领取提存物,甲同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买卖怀表之诉。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甲请求乙赔偿怀表价金,乙以自己对怀表灭失无过错为由给予拒绝。问: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试述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含义。(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研)
问答题共益权
问答题试述破产财团与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的相同和区别之处。
问答题韩国某贸易株式协会社(买方)与中国某矿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于2008年10月10日订立购销60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FOB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2009年1月底以前。2009年1月10日,卖方给买方发函,要求发货给买方并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同年1月20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FOB改为CIF"’,卖方收到函后,认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2月10日回电提出:“同意FOB天津改为cIF釜山,每千克钼铁应为26.5美元”。买方于2月15日复函,提出“维持FOB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2009年3月底以前”。卖方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买方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3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2月25日涨至每千克30美元,3月30日涨至34美元,此后一直维持该价格不变。买方因多次催促卖方交货未果,遂于2009年8月20日提起仲裁,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卖方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及合同履行中遭遇情势变更为由予以抗辩。(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