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请分析:
问答题简述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中央党校2009年研)
问答题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1) 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3) 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4) 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5) 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问答题《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试论民法的性质。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试分析该制度的成立条件。 (3)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效力。
问答题合同解除(人大2010、2005年研)
问答题简述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问答题质押权和留置权有何异同?
问答题“处分权是关系到所有物命运的权能,因此处分权能只能由所有人行使。”试用民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马霞、马辉系姐弟。马霞两岁时,由于高烧损害脑神经,成为一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痴呆儿。马霞的父母为了治疗马霞,用去了几乎所有积蓄,但收效甚微。为了马霞今后的生活,父母退休后开了一家小店,希望能够给女儿留下一笔积蓄。一年后,马霞的父母因劳累过度先后病逝,留下了需要照顾的马霞。弟弟马辉面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姐姐不知如何才好。后经与父母原来单位协商,决定将马霞送进福利院,费用从父母留下的遗产中支付,单位给予适当的补贴。5年后,父母留下的遗产全部用光,父母原来单位的经营情况出现问题,连支付工人工资也有困难,不可能再为马霞支付住院费用。福利院通知马辉,要他支付马霞的费用。马辉陆续支付了半年的费用后,感到经济上负担太重,又听说法律并没有要求弟弟扶养姐姐,就不再给付福利院费用。福利院便要求马辉将病人接出,又遭到拒绝。于是,福利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辉承担马霞的住院费。马辉则认为,自己没有扶养姐姐的义务,又将父母的所有遗产都用于姐姐的生活,不再负有义务,马霞没有其他抚养人,应有国家承担。法院在进行调解的基础上,福利院减免部分费用,其他由马辉和其父母原单位分担。请回答:马霞该由谁扶养?法院的调解是否恰当?
问答题试述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问答题简述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破产犯罪的特征。
问答题论述破产管理人制度。
问答题简答姓名权的内容。
问答题甲有一座面向大海的房屋,为了保证自己能在房子里欣赏海边的风景,甲与其邻居乙约定,乙在4年内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支付乙4000元作为补偿。随后,甲与乙进行了相关登记。2年后,乙将其土地转让给了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建楼的手续齐备,但甲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是何种权利? (2)丙是否有权在土地上建造高楼?
问答题2003年6月1日至7月31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7月31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8月4日、9日、11日,该市日报三次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8月21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货大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周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中奖奖金。问:
(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周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为什么?
(3)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么?
问答题有人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是遗产债务,继承人有义务清偿。”请运用继承法知识对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刘玄、关云、张翼于200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玄保管。同年10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华愿购买此画,刘玄即将画作价45000元卖给赵华。事后,刘玄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刘玄便分别给了关、张各15000元。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海。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华即将画交付给王海,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海。依此约定,赵华将画交付王海,王海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王海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健也表示喜欢此画。2010年3月份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健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健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健。黄健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 赵华于2009年12月与王海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1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虎,周虎以前即知赵华有这样一幅画。周虎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华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海,而王海于2010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周虎遂找赵华说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王海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问:(1)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请分析: ①刘玄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玄与赵华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②赵华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③王海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健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④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⑤赵华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虎借款?周虎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⑥赵华对王海的债权,应由准来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