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4年8月16日,山西省工商局榆次分局 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韩女士投诉,称位于大同街的一餐馆冒用其已核准的厂商名称,要求予以查处。执法人员随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发现韩女士在榆次区玉湖公园旁开有一餐馆,名称为“不见不散休闲吧”,经营范围是主食、炒菜、酒、饮料零售,已于2004年5月25日经工商榆次分局核准登记注册。而位于该地大同街的“不见不散餐馆”则正在筹划营业,其负责人侯某绞尽脑汁想出了这么个店名,在未进行名称核准注册的前提下,花费1 000多元先做了个大招牌招揽顾客,却不料引来了官司。目前,执法人员已依法责令侯某当场拆除了“不见不散餐馆”的招牌。 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从乙处借了5万块钱,约定等甲有钱后再还。但是,直到乙去世,甲也没有还乙的钱。乙生前与甲签订合同,购买甲所有的一间价值5万元门面房,但乙尚未付款。问题:
问答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问答题汇票(浙大2008年研)
问答题冯斌的父母和蒙小婷的父母是多年战友兼好友,关系极好。冯斌和蒙小婷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两小无猜。2006年两人高中毕业,蒙小婷高考发挥不理想,留在本省一个普通大专念书,而冯斌则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某大学。在离家之前的那个暑假,蒙小婷的父母提出,两个家庭知根知底,两个孩子也都互有好感,不如顺势就结个亲家。冯斌父母欣然允诺。冯斌觉得蒙小婷性格温顺,长相也不错,于是也就默许。两家按照当地风俗办了订婚筵。此外,冯家送给蒙小婷戒指、项链和现金等作为订婚礼物,总价值为8万元。上大学后,冯斌接触面开阔了很多,觉得蒙小婷不能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而且冯斌和同班某同学建立了真正的恋爱关系。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冯斌鼓起勇气向蒙家提出要解除婚约。蒙家十分生气,认为冯家不守信用,耽误了蒙小婷的青春,于是两家关系恶化。经多次交涉,蒙家同意解除婚约,但是提出按照当地风俗,冯家所给的订婚礼物不能退回,而应作为蒙小婷的“青春损失费”。冯家不同意,于是冯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判令蒙小婷退还所收受的订婚礼物8万元。
问:(1)冯斌能否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为什么?
(2)蒙小婷所收受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给冯斌?为什么?
问答题试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入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的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问答题试述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异同。
问答题小张要盖房子.但资金不足,便向老刘提出借款。2003年10月6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老刘借给小张4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4/%。10月12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老刘借给小张4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用途为盖房子,但没有约定利息。10月18日,老刘将4万元交给了小张。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证券的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武大2009年研)
问答题诉讼时效的中断(北科2009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2年研)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案情:2004年4月,甲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黯淡,欲解散。4月15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20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 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6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于6月25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由于债权人乙公司的法人代表丙与清算组的丁董事私交甚密,在丁董事的安排下,甲公司用其一栋厂房的产权偿还了对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 问题:
问答题有人主张:“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抵押人可与抵押权人约定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为清偿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问答题证券业协会
问答题简述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问答题我国民间有种认识:“男主外,女主内,男女搭配,干活不累。”试运用婚姻家庭法的法学原理予以分析。
问答题试评《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南京师大2008年研)
问答题甲、乙是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2008年3月7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30000元的房产一栋、已到期存款5000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0000元以及价值3000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也没有立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过户登记为自己所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11年2月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3000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 问:(1)乙有无通知甲的义务? (2)2011年3月4日甲以侵犯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3)如果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分得债权20000元;乙分得房产、存款、家具及日用品,但同时承担治疗和丧葬费用。该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经破产,他能否再请求重新分割丁的遗产?为什么?
问答题某日,杭州6岁小男孩甲随母亲、舅舅等一行在植物园内的孔雀园喝茶,甲在一旁观赏园内散养的孔雀时,突然被一只孔雀啄伤,当时上唇被啄破,伤口约2厘米长,血流满面,其母亲等将甲送往医院治疗。尽管甲的上唇缝合,但需要整形治疗方能恢复外形。后甲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植物园赔偿,甲的父母称:植物园散养孔雀不加防护,造成孔雀致伤原告,植物园应负有完全责任。植物园称:植物园是根据孔雀的特点在园内散养的,另根据《中国动物志》鸟纲第四卷记载:孔雀的特点是“性机敏畏人,不易接近”,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且原告不注意看管自己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应责任自负。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