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试述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效力。
问答题甲、乙、丙三人同为A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7月,该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市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大额合同,并如数支付了预付款。然该贸易公司早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该笔预付款亦已被用来填补漏洞,贸易公司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甲、乙、丙三人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认为这种情况将打击股东的信心,公司股票将严重受冲击。因此在公司中期报告中未予以披露。甲、乙、丙三人便将各自手中的股票卖出,并建议亲朋好友抛售该公司股票。事后事情曝光,中国证监会对此进行调查。请根据证券法的“三公原则”评述甲、乙、丙三人的行为。
问答题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问答题1980年3月,赵明(男)与李敏(女)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赵秀(1982年出生)和一个儿子--赵林(1990年出生)。1994年8月,赵明与李敏在一起车祸中丧生。由于李敏父母年事已高,而且在农村生活困难,所以赵秀和赵林的抚养只能由赵明的父亲赵荣昌承担起来。但是赵荣昌重男轻女,不愿承担赵秀的抚养工作,无奈之下,赵秀只能由李敏的姐姐抚养。2005年,赵荣昌因中风,长期卧床不起.对赵林已经无力抚养。此时,赵秀因为头脑灵活,做起了服装生意,生活富裕。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利问题并简述理由:
问答题甲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贷款15万元,用其所有的一辆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2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的当天,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三天后,甲驾车在行驶途中,被一辆货车追尾,造成轿车严重损坏。经交通部门调解,货车司机赔偿甲损失8万元。请问:对于甲得到的8万元,乙银行是否有权用其作为担保,理由是什么?
问答题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问答题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问答题简述共同侵权行为需要具备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件。
问答题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现问: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问答题口头遗嘱(人大2006年研)
问答题有人认为:“有管理他人的行为和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就是无因管理。”请运用无因管理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简述共同海损的特征。
问答题《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武大2009、2005年研)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的程序。 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上述规定的主要含义及其价值。
问答题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
问答题综述我国法律关于夫妻遗产继承权规定的主要内容。
问答题赵志强在临街位置开设一家“梦幻咖啡厅”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一段时间后,赵志强将咖啡厅交给吴天意与张清经营。一日,机械厂司机陈封驾驶本单位一辆装有大型机械的货车路过咖啡厅,因机械又高又长,将“梦幻咖啡厅”的牌子碰掉,正好将放在咖啡厅门前的郭原的自行车砸坏,并将放在自行车上的一件玻璃钢制品砸坏。 就损害赔偿一事,郭原与吴天意、张清交涉,两人推说赵志强为业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赵志强则推说是因为机械厂司机陈封驾驶车辆所致。为解决损失赔偿问题,郭原以赵志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自行车以及玻璃钢制品的损失总计5600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赵志强与郭原自行和解,答应赔偿郭原的损失5000元整,正在这时,郭原抱病身亡。 请问:(1)本案中谁应当作为被告?为什么? (2)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应当处于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3)本案中赵志强与郭原的和解行为对其他人是否有效?为什么? (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原抱病身亡后,诉讼应当如何进行?为什么?
问答题甲向乙购买货物,应付货款10万元,届期未付,甲乃将其对丙的12万元债权让给乙,以代为支付货款10万元。乙向丙主张受让的债权时,丙以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支付,乙转而向甲主张撤销该项债权,并要求甲支付所欠的货款10万元。 问:
问答题代理商(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南开大学2002年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