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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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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9年6月,在湖北省宜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29岁的周森锋全票当选为湖北宜城市市长。这位刚刚走出大学校园五年的年轻人,被媒体称为“中国最年轻市长”。在短短五年之内,周森锋连破异地为官、论资排辈、政绩为上等官场通则,以29岁的年纪担任县市党政正职。他不同寻常的仕途升迁,引发了全国关注。
据襄樊市委组织部门介绍,2004年,周森锋毕业于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同年作为襄樊市引进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到襄樊市挂职锻炼一年。
2004年7月至2008年8月,周森锋挂职襄樊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之后,先后担任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宜城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等职务。
2009年4月,宜城市市长职位出现空缺。襄樊市委进行民主推荐,周森锋得票居于前列。当年5月,襄樊市正式提名周森锋为宜城市市长人选。6月21日,他以全票当选为新任宜城市市长。
周森锋当选市长的新闻在网络上一经发布,立即轰动全国。此事在网上引起的反应出现了两个极端——肯定和质疑。
有人认为宜城只是一个县级市,20多岁的年纪当个县处级干部不值得人们大惊小怪,干部年轻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优势,这方面,襄樊市委组织部开了一个好头。
与肯定的声音相比。公众质疑一浪高过一浪。周森锋的父亲是谁?这个本不该是个问题的问题,在现实环境下却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有人对周森锋“全票”当选不以为然,因为候选人只有他一个。公众质疑为什么是“全票”,候选人为什么只有一个。中央强调选拔干部要差额化、竞争化、年轻化、公开化。无疑,周的当选没有竞争也没有差额。
另一方面,从周森锋的履历来看,他一开始就是副处级干部。这也是公众的质疑点。随着相关信息被披露,证明周是清白的。他是作为人才被从清华大学引进的。2004年,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清华大学党委常委会与襄樊签订了合作协议,即由襄樊市将急需人才的专业等要求发给清华,由清华根据要求从有意挂职的学生中筛选。这些学生到襄樊后将挂职党政机关,担任副处级的官员。周森锋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来到襄樊的。
有人对周森锋的脱颖而出总结为:年轻、高学历、基层锻炼和机遇。周森锋的成长过程得益于三个机会:一是利用襄樊两年内引进硕士博士182人的机会,从清华到襄樊,并一开始就安排为副处级干部;二是工作4年后被组织安排到县市基层工作;三是去的时机比较好,当时襄樊官场大地震,影响了大批干部。在这种背景下,周森锋作为一个外来干部和年轻干部,再加上自己的政绩,仕途顺利也就顺理成章了。
请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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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世界其他国家地方税制情况对我国地方税制建设的启示 1.美、英、日三国地方税制概况 (1)美国。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税权,州级政府可以开征除关税和财产税之外的几乎所有税种,地方政府可开征除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险税之外的几乎所有税种。各主要税种的收入构成状况见表2。 表2 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构成(1996年) (单位:/%) 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 社会保险税 国内消费税 一般销售税 财产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 其他税 合计 州政府 28 6 11 16 29 0 1 9 100 地方政府 5 1 0 5 10 76 0 3 100 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州政府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一般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收入之和占整个州税收收入的50/%以上,其次是国内消费税和社会保险税,分别为16/%和11/%。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中,财产税大约占3/4,另有10/%来自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国内消费税收入各占5/%。 总的看来,美国的地方税制构成比较复杂,大体上形成了以财产税、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三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地方税制体系。 (2)英国。 英国实行典型的集中型财政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只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几乎完全掌握了税收立法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权等,地方政府无权设置、开征地方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划分上,英国实行较严格的分税制,完全按照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税种的归属,不设共享税。 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主要包括市政税(cotmcil tax),该税是英国政府于1993年4月1日起开征的一个税种,它属于财产税类,征税对象为民用住房,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以及可供居住的船只。市政税是英国目前唯一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并自由支配的税种,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市政税是英国唯一的地方税。 另外,英国的企业财产税是由地方为中央代征的税种,它是对企业财产征收的,由专门设置的评估单位对企业财产按视同出租的租金收入进行确定,随后按全国每年确定的税率,由地方政府派员征收,全额上交中央。然后,由中央再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将部分税款返回地方。 (3)日本。 日本地方税制体系的设计,除了考虑有利于合理引导地方政府行为、发展地方自治事业、实行税权和事权统一以及便于征管之外,还十分重视另外一条标准,即将那些基于利益原则征收的税收划归地方。我们可以将日本的地方税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个税类划分,地方所得税类包括:个人居民税、个人事业税、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地方财产税类包括: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都市计划税、特别土地保有税等。地方消费税类包括:地方消费税、道府县烟税、市町村烟税、轻油交易税、汽车购置税、特别地方消费税、高尔夫场地利用税、汽车税、轻型汽车税、宅第开发税、狩猎者登记税、打猎税、共同设施税等。 从各类税收的收入构成来看,日本地方税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税种。据有关数据表明,日本都道府县税收收入的40/%来源于事业税,市町村税收收入的51/%来源于居民税,而事业税和居民税都属于所得税类。另据统计,日本的财产税占到了市町村级税收收入的37/%,也构成了日本地方税的重要来源。 2.各国地方税制的共性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不尽相同,国家之间的地方税制差异较大,但它们也具有若干共性。 (1)无论各国地方税制的具体构架如何,都无一例外地遵循着中央和地方税种划分的基本原则。 中央和地方税种划分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应与各级政府所承担的职能相匹配、应与各级政府的财政需要相适应、应使税收付出与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受益范围对等、应考虑税基的流动性大小等。这些原则体现在地方税种的选择上:划归地方的税种一般是对宏观经济发展影响较小,但对地方经济发展、地方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等影响较大的税种;对这些税种的税基流动性进行分析,它们的税基流动性相对较小;地方税种的选择还非常重视受益原则,即尽量使税收的主要负担者享受更多的公共物品与服务,使税收付出和受益范围对等,这一点在日本地方税制的设计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另外,各国在选择地方税种时还会考虑到效率因素,即这些税种由地方征收将更能降低征收成本,便于征收管理,有利于提高税收收入组织的效率。 (2)从地方主体税的选择来看,各国普遍趋向于选择财产税或所得税。 地方主体税种是指在地方税制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发挥主要税收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的一个或几个税种的总称。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除了满足按中央和地方税种划分基本原则所确定的一般地方税的特征,还必须满足以下原则:第一,税基广泛,税源丰富稳定,税收规模较大,能筹集足够的收人满足地方政府的需求,在整个地方税制体系中举足轻重。第二,具有适度弹性。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弹性应适度,若弹性太小,则其数量不能随经济的增长而相应增加,不能满足随经济增长而增长的地方政府支出需求;若弹性太大,则其数量易波动,无法满足稳定性要求。第三,基于利益原则课征,该类税种的征收对象承担较重税负,但与之相对应,这些纳税者也处于较好的公共服务中。第四,由地方征管效率高。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还应考虑到征税成本,作为主体税的税种应适合由地方政府征收,从而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从前述各国实例来看,几国都以财产税为地方主体税,同时,所得税也是主体税种的重要选择。财产税之所以能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重任,是与其本身具有的诸多特点分不开的,财产税税源充足,区域性强,税基稳定性好,而且具有适度弹性,调节目标非常集中,非常适合由地方政府征管,这些特点正好能够满足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原则。所得税也是一个优良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上述美、日等国家都是经济发达国家,所得税税源充足,而且征管水平也较高,所以所得税能够成为其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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