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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诉讼法学
结构推理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多重法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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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简述逮捕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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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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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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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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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6.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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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9年5月7日晚在路口抢走一下班女工的提包,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院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 问:本案的公、检、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方面及程序方面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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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简述立案的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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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简述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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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1.简述确定管辖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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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简述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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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 私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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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 被告人高某,男,26岁,农民。 被告人高某于1998年6至8月间在110国道呼和浩特段四次持械拦路抢劫,共劫得现金11000余元,手机一部。后在亲友的劝说下投案该管辖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7日以抢劫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5年。审判后,高某不服,以自己有投案情节且积极退赃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据此对该案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提出,本院院长发现该案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所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案改判,宣判书转发。二审法院接此报告后,即停止对该案的审判,并将所有案卷材料退回一审法院 。同年10月26日,原一审法院仍以抢劫罪改判高某有期徒刑8年。审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末抗诉。 问:此案的审理程序有无问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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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 张某(男,某机关干部)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因为李一直未生育,经张同意领养了一个亲戚的孩子,后来,张嫌孩子不是亲生,经常打骂,并波及到李,致使李无法忍受,遂与张协议离婚。不久,张即再婚,李则与孩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二年以后,张妻仍旧没有生育,又没有工作,被张驱赶回娘家。张记起李的种种优点,寻找借口与李联系,希望重新和好,但是遭到李的坚决拒绝。一日,张寻机将孩子领走,并有意告诉李,李无奈只得找到张的家中与之谈判还回孩子的事宜。张以李如果不同意复婚就“不给孩子饭吃”,“再不行,就卖到外地去”为由相威胁,与李发生性行为,之后不准李离开,直至三天之后,李趁收取水电费人员上门的机会得以脱身。李从张家逃出后,径自前往法院控告张的一系列罪行。 法院的接待人员告诉李:张的行为首先构成强奸罪,还涉嫌绑架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李急忙又前往公安机关,公安人员说:张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李赶到人民检察院控告,那里的工作人员答复李:张的行为中有虐待,属于自诉,必须先由人民法院受理。李重又返回法院,这回的接待人员指点李:张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应当由检察院管。李在检察院得到的回答则是:张的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利用职权实施,还是在公安机关受理最恰当。李在各机关来回推诿下、实在不明白谁应帮助自己,孩子又没有下落,又急又气,心脏病发作,不治而亡。张闻讯逃往外地,孩子下落不明。 问:本案究竟应当首先由哪个机关受理?理由是什么? 本案的具体情形之下,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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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简述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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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神示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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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 我国刑事辩护人的诉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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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 某抢劫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为王某、陆某和吴某。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大量证据表明,王是本案的主谋和主要实施者,陆为积极参与者,吴系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案发当日被王、陆胁迫参与,当时只在路旁“望风”,事后由家长带领前往公安机关自首。王自知罪责难逃,在检察院对本案起诉阶段,利用被解往检察机关接受讯问的机会,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潜逃,经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一直下落不明。 问:面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检察院应当如何继续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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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 如何认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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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推理 被告人李文婚后家庭和睦,生有独子李小(现年5岁),李家三代单传,对李小爱若掌上明珠。1987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李文骑自行车带李小到邻村亲戚家喝喜酒。席间,李文喝了8两白酒、2瓶啤酒,已超过平常5两的酒量。当晚8时许返家途中,李文因酒性发作不能继续骑车,便用车推着李小走。行至离家约1里地的一块麦田时,李文突然乱蹦乱跳,口出狂言,说身边来了许多鬼,并把自己的鼻子打出血驱鬼,把儿子李小当做鬼按打在地,骑在身上用拳打,用牙咬,附近农民鲁朋等人听到喊叫声赶到现场,发现李文边打李小边喊:“快来看呀,我抓到个鬼,你们离远点,用手电给我照着,看我来打。”鲁朋等人见李小满脸是血,生命垂危,随即将李小从李文身体底下抢出送往医院。李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头部受钝器打击造成脑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案发后,经对李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文行为时处于病理性酒精中毒状态之中。 请说明本案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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