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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诉讼法学
问答题4.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雷某、朱某、卫某共同抢劫和章某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雷某系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亦为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卫某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章某明知雷某犯有抢劫罪,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问:雷某、朱某、卫某和章某所判各种刑罚应当如何执行?执行机关分别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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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佟某故意伤害杨某一案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处佟某有期徒刑5年。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佟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上诉状和抗诉书都由上诉人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抗诉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佟某,听取了杨某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决对佟某的量刑过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由于本案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考虑到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不能加重刑罚,因而没有改判,而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县人民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后,立即组织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判并作出了判决,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 问:在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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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的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其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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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 (1) 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 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 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 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 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 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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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二人系同胞兄弟,其父死后,留下一套房子和10万元的存折。兄弟二人为遗产之事引起纠纷,甲为人十分霸道,和其妻商量,欲独占财产,乙自然是不依。于是,在一次争执中,甲将乙打伤。乙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控告甲对其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同时提出遗产继承一事,要求法院一并解决。问:乙的诉讼请求是否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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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论述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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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论刑事诉讼价值、目的、结构和职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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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地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被告人魏某、高某为首共同邀请李某盗窃作案。三人乘夜晚无人之机,翻墙人室。盗窃了某公司财务室现金20000元,三人平分。作案后,魏某在亲属的教育劝导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出全部赃款,在魏某的检举揭发下,公安机关不仅捕获了畏罪潜逃在外地的李某、高某,而且破获了另一起盗窃团伙案,捕获了三名案犯。另外,在审讯三人犯过程中,还发现李某犯有虐待父母的罪行,发现高某抢劫被害人王某并致伤被害人的行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提出要求高某赔偿因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同时,李某、高某提出请律师为其辩护但被检察院拒绝。最后,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犯有盗窃罪和虐待罪,起诉高某犯有盗窃罪和抢劫罪。同时,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为由,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对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知了公安机关、魏某和被害人王某。王某不服,遂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被害人无权起诉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送的案卷后,认为虽然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也有相关证据材料,但证据不确实,因此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经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法院才决定开庭审理,并对李某的盗窃、虐待行为和高某的盗窃、抢劫行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了判决。 问题: (1) 检察院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魏某作不起诉的决定? (2) 被害人王某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3) 检察院能否将李某盗窃案和虐待案一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能否对这两案合并审理? (4) 检察院拒绝李某、高某委托律师的请求合法吗? (5) 法院退回案卷的理由是否成立?由合议庭提交案件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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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中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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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男,16岁),强奸妇女李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6月3日移送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6月10日,检察人员张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王某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和同学郑某为其辩护。案件移送到区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郑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郑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指手画脚,大喊大叫。对审判长的警告制止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当即决定拘留郑某。2002年8月3日,法院宣布:王某强奸妇女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属量刑过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遂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年。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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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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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大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某、康某、尹某、杜某四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判决,武某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康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杜某被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法院立即对武某、康某、尹某三名被告人判处的罚金予以执行。武某、康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某予以释放。省高级人民法院又核准了对武某的死刑判决。原审人民法院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该死刑判决可能有错误,于是停止执行。经过有关法院依法审查,发现该判决并无错误后,原审人民法院立即对武某执行了死刑。康某在执行期间,由于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考虑到其身体原因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关机关批准对康某暂予监外执行。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于提供了重要线索,从而阻止了一件重大恶性犯罪的发生,因而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负责考察尹某的公安派出所便提出减刑建议书。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3个月由审判员俞某裁定对尹某减刑。问: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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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被告人赵某、李某、孙某家住龙山市城东区。赵某是盗窃惯犯。1999年,赵某组织李某、孙某在龙山市各区流窜作案。2000年4月,赵某得知城北区某市场夜间治安防卫工作松散,便伺机作案。19日夜,赵某组织李某、孙某潜入该商场,窃得财产价值共计5万余元。 问: (1) 若赵某、李某、孙某三人当场被捕,并在审讯中供述在城西区行窃三次,窃得财物价值3万余元;在城南区行窃五次,价值2000余元。问:在此情况下,该如何确定法院的审判管辖? (2) 若三人行窃后,孙某为毁灭罪证,又自作主张地将商场内的衣物点着,引起大火,使该商场损失近20余万元,并烧死一人。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级别管辖?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保安人员姜某、井某提起公诉,他们的犯罪地在哪里? (3) 若三人被依法审判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3年,并押送江北市某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李某自首交待了判决时未被发现的抢劫罪。案件经服刑地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服刑地检察院向该地法院提起公诉。但该地法院认为李某的漏罪——抢劫罪发生在龙山市城东区,故应由城东区法院受理,将案件移送城东区法院。问:该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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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7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公款20万元的信件。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逮捕,即派本案侦查员将苏庆逮捕。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公诉人在质询中发现,苏庆还有以虚报差旅费的方式贪污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苏庆另犯有贪污罪。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了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合议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 经重新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苏庆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予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苏庆犯贪污罪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苏庆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查苏撤回上诉的要求后认为,原判决正确无误,因此,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 1998年3月,某市检察院又发现了苏庆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依此证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苏庆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合并决定了执行刑期。问: (1) 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为什么? (2) 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3) 法院在二审时有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4) 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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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刘林,某工厂职工,曾荣获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人大代表。其妹刘红,为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工。刘红在劳动中和同车间职工赵军培养了深厚的感情,遂恋爱定亲,私下山盟海誓,愿意永为爱侣。但其兄刘林因平时工作关系和赵军曾结有私怨,当得知其妹和赵军私订终身,十分气愤,便严令其妹不准与赵军交往。同时刘林告诉刘红,说自己有一友人之弟王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品好、工作优越,经济状况更是非一般人能比,欲将其妹介绍给王某。刘红一听,一口拒绝,且继续同赵军商议,二人想选定日期登记结婚,且欲瞒住其兄。不巧被正路过二人身边的另一个人金某听去。金某和刘林系同一师傅所教之师兄弟,一听此情况,便去告诉刘林。刘林一听,怒气上涌,手执一粗木棍赶到刘红和赵军二人交谈处,将赵军赶走,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蛮横无理,又觉无法实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的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刘林发现其妹自尽身亡,惊怒交加,顾不上安排丧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到处寻找赵军,欲杀赵军给其妹偿命。居委会干部李大妈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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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黄某在国外期间,加入国外某情报组织。回国后,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我国有关重要情报,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此案由A市B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由B区人民检察院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间谍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情节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黄某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畸轻,改判黄某死刑,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核准,拟待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用注射的方法将黄某执行死刑。 问:本案中有哪些方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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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孙某,女,22岁,某厂车间纺织工人。刘某,男,27岁,与孙某同在一个车间工作。刘某进厂后,与孙某分在一处,因孙某在刘某进厂时被厂领导安排,对刘某进行工作指导。刘某因此非常感激孙某,经常隔三差五地去孙某宿舍看望孙某。孙某刚开始不在意,后来,刘某在厂子里到处宣扬说自己正和孙某谈恋爱,并警告其他人不准再接近孙某,不准再打孙某的主意。孙某知道后告诉刘某,说自己已有男朋友并已准备结婚,让他不要瞎说。但刘某不听,仍在厂里大肆渲染他与孙某的恋爱关系。孙某听后非常气愤,多次警告刘某,但刘某仍坚持己意,并扬言要找孙某男友算账。孙某忍无可忍,在一次厂里大会上向大家公开说明,她与刘某之间无任何关系。刘某恼羞成怒,以后经常公开侮辱孙某,不断采用各种下流手段,致使孙某不堪忍受,服毒自杀。此案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至一审结束,刘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刘某不服,以双方谈恋爱中的打情骂俏不构成犯罪为由上诉;孙某的法定代理人丙亦上诉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的刑罚太轻。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刘某侮辱他人情节恶劣,且致被害人死亡。因而遂改判刘某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予以收监执行。 问: (1) 本案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 (2) 二审法院改判缓刑为实刑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在什么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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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目前诉讼法学界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立案阶段的情况进行了反思,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要对立案阶段进行改革,甚至有些学者提出了要废除立案阶段。请谈谈你对立案程序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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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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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高校同宿舍两学生尚某、梁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梁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打向尚某,造成尚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后经鉴定,尚某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尚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尚某的父亲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而尚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其应当立案。但公安机关仍不予立案。 问: (1) 依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 (2) 尚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3) 尚父能否在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尚家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 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进行调解?尚父能否在判决宣告前撤诉? (5) 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运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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