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论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问答题试述在提起公诉程序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法律关系。
问答题试述审判公开原则。
问答题论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有人认为,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是相矛盾的,主张应当取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请对此做出你的分析?)(40分)
问答题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对抗。
问答题被告人洪某,男,51岁;被告人陈某,男,46岁。上述两被告人因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巨额税款而被提起公诉。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洪某死刑,判处陈某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根据案件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核准洪某的死刑,应当遵从怎样的程序? (2) 在人民法院复核洪某死刑期间,对陈某能否执行刑罚? (3) 人民法院在复核洪某死刑时,如果发现对陈某的判决有错误时,应当如何处理? (4) 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在对洪某的死刑复核后,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刘某,男,53岁,某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人大代表。95年6月至97年12月,先后受熟人所托,指示市公安局为不具备条件的4个人办理农转非手续,期间,共收受请托人现金4万元。另外,还两次写条子给土地管理局的领导要求给某投机商低价批地。事后,投机商从倒卖地皮的收入中拿出6万元送刘某以表谢意。案发后,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办理了逮捕手续。刘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拘押期间,刘某心脏病发作,检察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 问: (1) 根据刑法的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 (2) 对刘某进行逮捕,需要履行何种手续? (3) 对刘某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保证金由哪个机关收取和保管?
问答题试论述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与联系。
问答题1.论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
问答题吕某(17岁)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吕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后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6天,告知吕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吕某说自己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为他提供律师,因此他不想自己花钱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这一要求。后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吕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董某为吕某辩护。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吕某提出董某对案情根本不熟,纯属应付,拒绝董某继续为他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吕某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问: (1) 吕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2)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吕某指定辩护人? (4)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吕某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5) 吕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吕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
问答题试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问答题简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功能。
问答题试述刑事诉讼中的两审终审制度。
问答题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某私营企业主纪江有严重的偷税行为。经过初查后,决定对纪江立案侦查。2002年4月14日,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对纪江进行拘传,拘传后对纪江进行了讯问,由于纪江一直对有关事实予以否认,检察人员连夜突审,直至次日晚,纪江才对有关事实初步承认。于是,在2002年4月16日,该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纪江的决定,将纪江羁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羁押室中。纪江提出聘请律师,检察人员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其聘请律师。2002年5月5日,该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将纪江一案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2002年5月10日,经过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批准,决定对其逮捕,并经审查起诉部门批准,要求纪江的开户行冻结其存款。2002年8月1日,该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中发现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有不清之处,遂要求将侦查、起诉中的所有卷宗材料和物证移送到该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公诉人发现案件有关证据确实不够充分,于是提出请求,法庭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该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认为纪江的犯罪事实确实轻微,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 (一) 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 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问答题张三(16岁)、李四(19岁)殴打王五致其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张三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 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张三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问题:
问答题论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问答题郭女,10岁,某农村小学四年级学生。一天,郭女在去工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郭女来到学校后,班主任霍老师见她不仅迟到了,而且双眼红肿,目光呆滞,神情恍惚,便将其带到办公室询问出了什么事。郭女将被奸淫的经过说了一遍。霍老师立即到较近的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值班员告知霍老师,其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接受。无奈,霍老师只好回去将此事告诉了郭女的父母,让他们带着郭女去报案。郭女的父亲郭某带着郭女到派出所讲述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郭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能受理。后来,公安机关对此案迟迟不予立案,郭某将此情况反映给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为何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答复说:尽管郭女被奸淫这一事实属于犯罪,且应给予刑罚处罚,但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而且没有丝毫线索,因而不能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仍拒不立案。最后人民检察院自己对此案立案侦查。 问: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问答题某县公安局接到人民群众举报,于1998年5月4日将涉嫌杀丁的犯罪嫌疑人甲、乙(甲的父亲拘留)。1998年5月6日提讯甲与乙(第一次)。5月7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于5月17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中发现:乙只是案发时现场的目击者,并没有实施,也没有参与杀人行为,这一点可由许多证据得到证明;只有甲有犯罪嫌疑,但鉴于已经批捕、若释放乙将产生许多麻烦。因而公安机关便将二人的全部案卷材料直接移送给了县检察院。县检察院于是以甲、乙二人为被告人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将乙当庭释放。 问: (1) 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所为行为是否恰当? (2) 合议庭是否有权当庭释放乙,为什么?
问答题被告人白某,男,29岁。2002年8月3日,白某发现邻居苏某(女)一人在家,遂以借工具为由进入苏家,用刀胁迫苏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顺手将苏某手机带走。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法院为扩大宣传教育,允许当地记者及当地公众旁听此案。同时为提高庭审效率,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说有意见,审判长于是向辩方宣布:“给予辩护人2分钟时间提出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应由辩护人一并提出,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辩护人对此提出抗议,但审判长未予理睬。在审判的最后阶段,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5分钟时间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时首先主动交待拿走了苏某的手机,但当其交待完毕后,审判长即打断白某的陈述,不让他再说下去。然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白某有期徒刑15年。 问:本案的审理程序有哪些错误,应如何纠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