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郑某为出租车司机,由其丈夫B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在保险期内,郑某未向丈夫声明,即到保险公司协议更改受益人。将其保险的受益人B某改为郑某的父母,并有书面协议。忽一日,郑某因车祸身亡,其丈夫B某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向其出示郑某保险单变更协议,B某说我是投保人,还可以改回来。保险人不许,为此发生争执。此案应该如何处理,当事人行为有何不当,依据是什么?
问答题天府之国公司,专营川菜、火锅等,深爱消费者喜爱。红磨坊公司见川菜市场大有可为,于是也开设火锅厅,又怕别人不来,于是在开业之际,挂出“红磨坊二楼火锅厅,特聘‘天府之国公司’特级火锅师主厨,欢迎品尝”的横幅,并购买了了印有天府之国标记的火锅单用于对外经营。同时又招聘了天府之国的工作人员5人,仍由他们着天府之国的工作制服。这一举动致使天府之国公司的营业额连续下跌。天府之国公司与红磨坊进行交涉,红磨坊辨称招聘天府之国的服务人员是正常的人才流动,自己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服务员的制服尚未解决,定制的菜单来不及印刷,所以才让服务员着天府之国的工作制服,使用印有天府之国标记的火锅单。问:
问答题论述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后的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
问答题甲市某高校6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汽车行至丁市,司机称汽车刹车故障,请6名学生下车另搭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车费,学生认为剩余车费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认为司机应该赔偿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机不同意,因此产生了分歧。6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
问答题原告江西省婺源县某民办中学于2002年7月20日与被告江某(同县另一中学教师)签订了《聘任协议书》,约定:自2002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被告江某到原告方担任某学科骨干教师,享受四级十二类教师待遇,年总收入不低于22000元;同时约定,从被告受聘之日起,合同期内由原告每年于9月10日前支付被告学科骨干津贴15000元,9年共计135000元;还约定,聘任协议有效期内,如被告单方终止协议,必须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年未能实际履行,仍在原校任教。后经协商,双方将协议的履行开始期限推迟1年,即变更为2003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期。协议变更后,被告仍未能履行。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03年9月 22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某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0000元和承担诉讼费用。 (1)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江某原所在学校可否认定其与某民办中学的劳动合同无效?
问答题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问题:
问答题什么是债务人财产?新旧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规定有何不同?
问答题什么是累积投票制?
问答题我国《保险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问答题经济责任制的确立对于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请结合经济责任制与法律责任的关系,谈谈你对经济责任制的理解。
问答题抵押物价值减损对抵押权有何种影响?
问答题试论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问答题攀宏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宏公司”)拟向飞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购买一套计算机系统,双方于200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计算机系统价格为人民币240万元;飞达公司须于2000年9月1日之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攀宏公司在飞达公司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之后的30日内一次向其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于同日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为了保证攀宏公司按时付款,飞达公司与攀宏公司于2000年3月3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即由攀宏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价值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以担保履行付款义务。该抵押合同于2000年3月15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飞达公司正式交货之前,攀宏公司认为该计算机系统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飞达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飞达公司考虑到与攀宏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定价格的10/%减价,即总价款减为人民币216万元,并正式回电作了答复,攀宏公司对此予以确认。飞达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计算机的市场价格大跌,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前再次要求飞达公司降低价格,飞达公司拒不同意。为此,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之后拒不付款,双方发生争议。飞达公司多次与攀宏公司协商无效,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事项为:(1)判令攀宏公司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2)如果攀宏公司不能满足前项请求,即拍卖攀宏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以抵偿欠款及违约金。人民法院在查证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还查明:攀宏公司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50万元而将同一幢写字楼用于抵押以作为偿还贷款及利息的担保,并于2000年3月8日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该幢写字楼经评估实际变现价值为人民币360万元。 根据本案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
问答题中国公民张某为一文工团演员,2006年1月~12月收人情况如下:(1)每月取得工薪收入3000元,12月取得年终奖金24000元;(2)每月参加赴郊县乡村文艺演出一次,每一次收入5000元;(3)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中奖20000元;(4)在A国交流讲学一次,取得收入4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规定在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000元。要求:(1)计算2006年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2)计算2006年赴郊县乡村文艺演出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3)计算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计算A国交流讲学收入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问答题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国民生产总值(GNP)的区别与联系。
问答题张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了几瓶化妆品,觉得不太满意,又放到货架上。在离开超市时,超市的保安人员怀疑张某拿了化妆品而没有结账,拦住张某并强行对张某进行搜身,并打开张某的包进行检查,因没有发现化妆品,保安人员当即对张某道歉,并解释说:“我们商店有规定,因超市采取开架售货方式,免不了要丢东西,因此要求保安人员加强管理,对有偷窃嫌疑的人保安人员有权进行搜查,这个规定在商场门口贴了告示。”张某认为商场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和名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问题:(1) 超市是否侵犯了张某的权益? (2) 超市的保安人员当即对张某道歉,超市是否对张某负赔偿责任?
问答题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何主要区别?
问答题写出两部门下国民收入的基本公式,并说明其含义。
问答题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问答题试论经济法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