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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经济法学
问答题案例2继母为儿子投保能获得赔偿吗 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6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赵某于2007年5月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购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2008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赵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赵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你认为赵某能获得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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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述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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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领养弃婴死亡能得到赔偿吗 蓝某和其妻子郝某结婚,一直未能生育。2005年9月30日,蓝某得知当地的派出所捡到一名弃婴,随后夫妻二人到派出所办理了领养手续,并且给该婴儿起名为蓝倩,并且为蓝倩上了户口,户口上注明,蓝倩的出生曰期为2004年11月19日。2006年1月23日,蓝某与某保险公司为蓝倩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并交纳了3000元保险费,受益人为蓝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蓝倩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000元。2007年,蓝倩由于意外事故,溺水身亡。在办理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以蓝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赔付。你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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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认为该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2005年12月5日,股东张某等9人收到了仅由李某署名、没有董事会署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7日的股东会上,李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李某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张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李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问:此案中哪些做法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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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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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贸易公司需要一批打印机,林某知道后,主动要求帮助联系,公司答应在联系成功后支付一笔劳务报酬。林某找到打印机厂联系,该厂同意供应一批打印机。在联系期间,林某花去一部分钱请客,同时还花了一些差旅费。林某拿到劳务报酬后又向贸易公司要求报销请客的费用和差旅费。公司说上述费用已经包含在劳务报酬里了,不能再报销。林某于是向法院起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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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9年7月,A国有企业(下称“A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上市。其拟订的有关方案部分要点为:A企业拟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3家国有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1999年9月前设立B股份公司(下称“B公司”)。各发起人股本总额拟定为27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拟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B公司股本总额为8750万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获批准,A企业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C上市公司(下称“C公司”)。具体做法为:A企业与C公司的发起人股东D国有企业(下称“D企业”)订立协议,受让D企业持有的C公司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持有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 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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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在甲、乙之间的合同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乙欠甲100万元。乙又是丙的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元,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致使甲的到期债权得不到清偿,甲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如何行使?数额是多少?如果甲对乙的债权为200万元,乙对丙的债权是100万元,甲行使代位权的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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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个人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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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深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海公司)的股票于2005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4月15日,深海公司披露了季度报告;2006年4月26日,深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年度报告,并进行了公告;2006年9月4日,深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中期报告。以上定期报告均没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也没有公司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责令公司补正。同年10月20日,公司更换了1名董事,并将更换董事的决定公布于公司网站。同时,公司总经理王某因患重病昏厥于办公室,经医院确诊为癌症晚期。为稳定人心,公司决定暂由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代行总经理职责,并未将王某住院一事对外公布。有人举报深海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6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此进行调查。为了不引起太大的社会反应,公司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尽量将此事控制在公司内部人知情范围内。证监会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也没有要求公司对接受调查向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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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市客隆购物中心实行统一核算,土地使用证上载明,该企业实际占用土地情况为:中心店占地面积为8200平方米,一分店占地3600平方米,二分店占地5800平方米,企业仓库占地6300平方米,企业自办托儿所占地36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确认,该企业所占用土地分别适用市政府确定的以下税额:中心店位于一等土地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为7元;一、二分店位于三等土地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元;仓库位于五等土地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元;另外,该市政府规定,企业自办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要求:请计算客隆购物中心应纳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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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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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丙三人于2006年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丁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出资30/%,乙出资20/%,丙出资50/%;(2)由丙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成立后,由丙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同年3月,丙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告知了汽车制造厂丁公司的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汽车制造厂向丁公司出售25辆小轿车,10万元/辆,共计250万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交货,采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00万元于交车之日支付,余额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付清。同年5月9日丙某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公司设立申请,6月15日丙某以丁公司的名义接受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所有车辆,并支付了部分货款。7月,丁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丙某遂以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截至2008年1月,共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丙某向汽车制造厂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2008年2月,丙某病故。汽车制造公司向丁公司索要余款,丁公司拒绝支付,认为合同虽然是以丁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是当时丁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丙某自己的行为,因而,所欠债务应由丙某自己承担。汽车制造厂遂以丁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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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江苏省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考察 2003年2月1日,经江苏省政府决定,暂停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自行车税目(以下简称自行车税)。至此全国开征自行车税的12个省、市已先后有安徽、福建、江苏等6个省停征。另外,北京等省、市也在考虑停征此税目。自行车税按辆定额征收,除上海为8元外,其他省、市均为4元。1994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曾经作过一个统计,当年征收自行车税5000多万元,但为此支付了700多万元的印刷、劳务、宣传、组织等各项费用,直接征收成本就占了收入总额的14/%,另外还有地方政府、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及村组干部的鼎力支持,而上述仅是征收自行车税的行政成本;此外,还有纳税人因履行税收义务占用其时间、精力等形成的纳税成本。区区4元钱,真可谓得不偿失。 问:税收的行政效率,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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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罗某是S县石油公司驾驶员,2004年11月由其父给罗某投保3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2份。罗某于投保4年后即2009年1月因急病死亡,按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罗某保险单指定受益人保险金11424元。罗某的保险单“受益人”栏内填写“法定”。罗某有直系亲属四人:妻子,无业;儿子,年仅2个月;父亲和母亲均是机关职工。就在罗某后事完毕,他的母亲就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称:“我儿子的保险金只能由我来领取,其他任何人无权领取。”紧接着罗某的父亲又到保险公司声称,“罗某的保险金应由我领取,因为我是投保人,法定就是指我,况且每月由我的工资给罗某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不能将罗某的保险金给付其他任何人,否则,我就向法院诉讼”。最后来到保险公司的是罗某的妻子,她郑重地向保险公司说:“我是没有工作的家属,没有经济收入,孩子才2个月,罗某的保险金应完全归我所有,罗某的父母是机关职工,无权领取罗某的保险金。”此案应该如何给付,当事人行为有何不当,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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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大型国有企业A,欲转换经营机制,与省外的国有企业B、C共同筹划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后,成立募集小组,着手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该募集小组在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后,制作了公司章程。将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3000万元,A、B、C作为发起人共认购1000万元股份。随后,募集小组制作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募股期间,A、B、C三家企业积极准备公司设立的各项工作,考虑到公司成立后扩大其产业的需要,经过协商,由募集小组以新设公司的名义向某机械厂定购一批生产设备,共计200万元,并向该机械厂承诺待股份有限公司一成立立即一次付清货款。由于准备工作繁多,招股期满后,半个月后才主持召开创立大会,股东纷纷要求退股,另加算同期银行利息。该机械厂则因货款迟迟不能给付将A、B、C三企业诉至法院。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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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公民万某向某银行营业部申请一保险柜,拟将自己的贵重物品交由银行保管。银行营业部同意了她的申请,双方在银行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上签了字。合同写明:合同有效期间为两年。最后在合同上签字一方的签字时间是合同成立生效时间,不论寄存人是否实际使用了该保险柜,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双方保存。万某预交了半年总共6000元的保险柜使用费用后,拿到了保险柜钥匙。但不久她改变了主意,不想将物品存放在银行,所以一直没有实际使用过该保险柜。半年后万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银行将其预交的6000元全部退还,理由是她从未使用过该保险柜,银行从未向其提供过保管服务。银行同意与其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款。万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请判决被告银行退还预交款6 ooo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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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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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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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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