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论公司越权规则。
问答题论述我国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
问答题1996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曾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刘、张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刘、张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刘、张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刘、张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刘、张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 1996年6月1日,刘、张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问题:法院应支持刘、张的诉讼吗?为什么?
问答题某企业2008年实现收入总额为860万元,相应扣除项目金额为838万元,另外收到应返还的上年度的流转税额为3万元。经核定的前两年度的亏损额分别为12万元和8万元。 要求:计算2008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问答题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 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对以下选项进行选择。
问答题被保险人手术中意外死亡意外险是否赔偿 两年前,某工厂为单位所有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3个月后,该厂职工孙某患急性化脓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孙某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其复苏后,孙某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一个星期后死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 事后,孙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
问答题如何推导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
问答题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以下事项。 (1) 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问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项申报了债权。 (2) 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 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为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 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消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 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A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8月发生有关业务及收入如下: (1)旅游景点门票收入650万元; (2)景区索道客运收入380万元; (3)民俗文化村项目表演收入120万元; (4)与甲企业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以景区内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使用权与甲企业合作经营景区酒店(房屋产权仍属公司所有),按照约定旅游公司每月收及20万元的固定收入; (5)与乙企业签订协议,准予其生产的旅游产品进入公司非独立核算的商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次性收取进场费10万元。当月该产品销售收入30万元,开具旅游公司普通发票; (6)处理已使用过的旧车一批,其中:机动车1辆,原值15万元,售价5万元;电动观光车10辆,原值4.2万元/辆,售价0.8万元/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问答题2001年8月,甲、乙、丙、丁协商设立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员。四方共同拟订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登记文件时,登记申请被驳回。在纠正有关问题后,以甲、乙、丁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在该年10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问答题天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与金泰证券公司共同发布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诱导投资者,同时借用他人账户买卖其股票,致使其股价在短期内非正常上涨;金泰证券公司也提供虚假信息诱导其客户购买天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向许多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和自己持有的天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天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明知公司的造假行为,于是在证监会查处之前将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卖出,获利5万元。后证监会对以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问答题合营者如何转让在合营企业的出资额?
问答题需求价格弹性
问答题甲房产开发公司与乙村村委会签订了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100亩荒地转让给甲公司做开发之用。由于甲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未如期支付土地使用费而与乙村村委会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乙村村委会是否有权出让乙村集体所有的荒地的使用权? (2) 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问答题论我国公司法的商业判断规则。
问答题近年来,我国广泛运用税收手段调控经济生活,如在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中,请从经济法角度对税收调控手段的广泛运用进行分析。
问答题1995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1996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分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价款9.9万元。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和西服运送至服装公司仓库。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挂,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并且,也有多个债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还1997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货款。 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
问答题试论我国的会计监督制度。
问答题何为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有哪些特征?
问答题2004年6月16日,A酒店因欠个体工商户甲、乙、丙的借款无力清偿,经协商,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6万元抵偿给以上三人,其中抵偿给甲3万元,抵偿给乙2万元,抵偿给丙1万元。甲、乙、丙三人均将酒店开具的欠条交还给酒店,三人约定由甲负责实际保管音响设备并联系买主。2004年10月8日,甲打电话给乙,称:“丁要买音响,价款5万元,你的意见如何?”乙表示不同意按此价出售。同月26日,甲在未告知乙和丙的情况下,即将酒店抵债的音响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得款后,甲付给乙2万元,其余3万元由自己所得。丙获悉后,与甲交涉未果,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与丁之间的音响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甲和乙返还其应受偿的1万元及其利息。甲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乙辩称:“本人的2万元债权清楚,理应得到偿还。本人没有参与买卖音响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