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8年3月1日,王某出资15万元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由王某自己经营管理。2009年10月10日,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所欠李某的债务。王某决定解散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10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张某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企业和王某的资产及债务情况如下:企业欠税款4000元,欠雇工工资1万元,欠社会保险费1万元,欠李某20万元;企业银行存款2万元,实物折价16万元;王某在一家合伙企业出资12万元,占50/%的出资额,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王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结合上述案例,请问: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如何清偿?如何满足李某的债权请求?
问答题某企业为了表示慰问,过年前将自产经检验合格但未投人流通的一批洗衣机作为福利分给职工。职工甲拿到厂里分的洗衣机后非常高兴,将洗衣机拉回家。恰逢妻子乙在,便让其帮忙用该洗衣机把家里的沙发罩等洗一下。结果,因洗衣机漏电,乙被当场电死,于是,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甲若起诉该企业,能否胜诉?为什么?
问答题200万元巨额保险能够获得赔偿吗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共同签署了诚信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同日,谢某根据信诚人寿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交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并于10月17日下午完成了体检。10月18日凌晨,谢某投保10小时后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认为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你认为谢母能够得到200万元附加险的索赔吗?法院应该如何审理此案?
问答题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有何主要区别?
问答题公司资本与资产有何不同?
问答题2010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0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11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2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11年3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1年1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用图形分析正常物品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并说明其需求曲线的特征。
问答题如何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问答题某进出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地处市区,于2007年2月进口应税消费品一批,以离岸价格成交,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810万元(其中包括货物进口后的技术服务费用50万元)。另外支付该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运费20万元、保险费10万元、包装材料费用10万元,委托境内某运输企业将进口货物运抵本单位发生运输费用10万元,分别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和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入库后本月将进口应税消费品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00万元。(该货物适用关税税率50/%、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公司进口环节及内销环节应纳的各项税额(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问答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与税法改革。
问答题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问答题设某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为柯布一道格拉斯类型的,即U=x
α
y
β
,商品x和商品y的价格分别为P
x
和P
y
,消费者的收入为M,α和β为常数,且α+β=1。
(1)求该消费者关于商品x和品y的需求函数。
(2)证明当商品x和y的价格以及消费者的收入同时变动一个比例时,消费者对两种商品的需求关系维持不变。
(3)证明消费者效用函数中的参数α和β分别为商品x和商品y的消费支出占消费者收入的份额。
问答题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某非营利性的协会,2007年8月份取得以下收入: (1)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40000元,个人会员会费10000元。 (2)代售大型演唱会门票21000元,其中包括代售手续费1000元。 (3)代销中国福利彩票50000元,取得代销手续费500元。 (4)协会开设的照相馆营业收入28000元,其中包括相册、镜框等销售收入2000元。 (5)委派两人到国外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折合人民币60000元。 (6)举办一期培训班,收取培训费120000元,资料费8000元。 要求:计算协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问答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属的施工队(非独立核算)2007年10月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自建商品住宅楼一栋,取得收入1800万元,其中包括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资兴建锅炉增容费150万元,工程成本460万元,成本利润率10/%。 (2)施工队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成自用办公楼一栋,结算工程价款为3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一栋房屋向某银行抵押贷款,到期本息合计4800万元,银行将抵押的房屋收归己有,经房产评估所评定该房屋价值5000万元,银行决定再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200万元,该公司表示同意。 (4)施工队承包某安装、装饰工程,工程价款1200万元,其中包括安装制冷设备价款100万元,施工队自带的辅助性施工材料25万元。另外,获建设单位奖励50万元。 要求: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施工队当月应纳的营业税(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问答题2007年10月,乙水上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水运公司)将其拥有的20艘货船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鉴于当时水运公司资金紧张,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同时,双方补签了一份保险费分期交付的协议,投保时交纳总保费20万元的40/%,计8万元,余款分6个月交清,协议明确水运公司在每月15日前将2万元交到保险公司,如未履行义务保险合同则自动失效。前四个月水运公司如期交付了保费。次年3月17日,该水运公司一组船队共9艘货船在运输途中突遇暴风雨,有7艘货船被巨浪打沉,另2艘由于施救及时,才免厄运。事故发生后,经当地航监等部门处理,发生施救打捞费14万元,船舶损失经保险公司鉴定为10万元,共计损失24万元。然而时至3月17日,水运公司还未交纳当月2万元保费。后经了解,该水运公司上年11月有一笔4.9万元的船舶险赔款,12月县保险公司已上报了地区保险公司,一直到次年2月才有答复,同意县保险公司意见,县保险公司也将此事电告水运公司,水运公司当即通知保险公司将此案赔款4万元支付应交保费。保险公司未提异议。但到3月17日,该案批件尚未到达,赔款尚未交付剩余保险费。为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形成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承保合同已自动失效,应拒赔;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有效,应该全额赔偿。此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问答题重整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
问答题某公司将一台设备运往境外修理,出境时向海关报明价值80000美元,当期汇率为7.3。支付出境运费2000美元和保险费500美元;支付境外修理费3000美元,料件费1000美元;支付复运进境的运输费2000美元和保险费500美元。当期汇率为7.29。该设备适用关税税率为8/%,计算该公司进口关税。
问答题什么是行政垄断?我国行政垄断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问答题关于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何规定?
问答题论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