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论我国的环境纠纷处理制度。
问答题某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一种含有高浓度砷(一种剧毒化学物质)的废渣。2003年1月,8位农民共同投资设立了合伙企业硫化厂。该硫化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与冶炼厂签订了购销砷废渣 100吨的合同,并使用含砷废渣在山顶上冶炼马蹄锑。由于没有防治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严重超标,仅半年时间就使厂区周围122亩竹木林因大气污染而枯死,直接经济损失达60多万元,并导致周边居住人群出现中毒症状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问答题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30.7亩的《土地使用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衬里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
问答题简述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内容。
问答题阅读下列短文,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角度、结合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政绩观,谈谈三门峡水库所反映的问题对今后编制类似规划和新建类似项目的启示。
问答题试述环境资源物权。
问答题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请问:
问答题山西省某市环保局接到其辖区内一果农的投诉:某焦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使其果树水果产量大幅度减产,向焦化厂索赔不成,故请求环保局予以处理。环保局受理了该投诉,并组成调查组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调查勘验,地区农业环境监测站也出具了《对××苹果园内烟尘污染使苹果受害的调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1987年9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于 1995年8月29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于当日公布生效)第36条之规定,环保局于1996年3月1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焦化厂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向果农支付污染损害赔偿费5000元,但焦化厂收到处罚决定60日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于是,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却裁定不予执行。 问题:请分析环保局在本案中应有的地位及其处理权的性质,并指出环保局在该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简要说明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问答题张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5只。后张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杨某。杨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杨某交代雪豹皮是从张某处购买的。张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答题试述国际环境争端的法律解决。
问答题试论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准的作用或意义。
问答题论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问答题从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主要犯罪嫌疑人龚建昌先后以湖南溆浦北方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北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北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境外固体废物供货商签订订货合同后,分别委托上海几家公司为经营单位、南通某货运有限公司为代理报关单位,在明知废“钼催化剂”是国家禁止进境废物的情况下,仍然采用伪报品名的手段,先后共走私进口废“钼催化剂”达3400余吨。其中,福州富源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明知该批废“钼催化剂”是走私货物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了990余吨。据海关有关人士介绍,被国家列为禁止进境固体废物名单的废“钼催化剂”,在回收利用中会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和有害物质,属我国已加入的《巴塞尔公约》中列明的23种危险固体废物之一。由于废“钼催化剂”有较高含量的有价元素,能够提炼相关的产品材料,能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导致国内市场废“钼催化剂”交易市场十分红火,走私活动极为猖獗。 请问:本案应当适用刑法的哪个罪名的法律规定?
问答题公民环境权立法及政策。
问答题论相邻权在环境法中的适用。
问答题某地231户农民承包农田种植水稻。2002年和2003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农民认为是某制药厂向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证。在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231户农民推选3位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并未将其作为共同诉讼案件受理,而是作为231起案件分别立案和审理。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制药厂以原告不能举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认为,向河中排污的有10多家企业,原告只起诉被告一家并让其负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排污与水稻受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也未提供其他企业向河道排污的证据。因此,判决其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并做出内容类似的231份判决书。
问答题试述环境资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问答题科学发展观与环境法制度建设。
问答题环境法基本制度及其类型。
问答题论述我国污染防治立法中的防止污染转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