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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问答题论述生态系统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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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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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大气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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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环境侵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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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文化遗迹地、森林公园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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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环境法与中国入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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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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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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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结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分析当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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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王兰英,是河南确山县农民。在确山县老家,王兰英务过农,做过教师,开过小门市部。2001年她来到郑州,开始做贩卖猫狗小动物和鸟类的生意。2004年5月1日,王兰英到广西南宁圆湖路花鸟市场贩卖小鸟,结识了一位姓马的当地人。王兰英从其手中以700元的价格购得10只野生猴,其中9只倭蜂猴和1只食蟹猴。王兰英知道这10只野生猴子是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为不被发现,她将10只猴子分别装在10个透气的白纱袋里,藏匿在两个旅行包内。王兰英在南宁火车站避开检查,绕道进入站台,乘坐316次广西南宁至西安的火车将这10只猴子带回郑州准备高价出卖。5月2日,郑州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火车站北出站口将王兰英抓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9只倭蜂猴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食蟹猴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现10只猴子临时寄养于郑州动物园。 请问:郑某触犯了刑法的何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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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6年,钢材短缺,行情看涨,某甲公司遂决定办钢铁厂一座。为了使工程尽快开工、使产品尽快投产,公司决定暂停其他工程全力进行主体工程,待主体工程完工后再补上。至1997年9月,该厂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后来,防治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该厂为节省资金一直未启用。经查,该厂建成以后给当地的河流、空气造成了极大的污染。请问:(1)该钢厂的哪些做法是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的?(2)对于污染造成的损害,当地居民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判决?(3)假设钢厂建成并投入使用了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污设施,但在一次大地震中,工厂厂房崩塌,污物泄漏。钢厂虽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仍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这种情况下,该钢厂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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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原告达木林扎布等系东乌旗草牧场承包人,自1986即取得该地域的草场使用权。被告东乌珠穆沁旗淀花浆板厂在圈围生产污水排放场堤坝时,占用原告所承包的草场,并且2001年污水坝溃坝,污水流入原告所承包的草场,造成草场大规模污染。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就污染赔偿损失。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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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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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孙大涛等101户农民诉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行政不作为,第三人平顶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炼焦厂属于排污企业,在项目立项时,到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有关防治污染措施的要求。之后,第三人在试运行阶段,防治污染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原告向被告提出纠纷解决申请,被告根据调查认为原告的赔偿申请应该支持。但是被告此后就第三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仅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进行处罚,处罚主体错误,且处罚内容缺乏对第三人排污行为的限制和禁止。此外,被告也没有按照其主管部门平顶山市环保局的意见,对第三人违法排污的行为实施监督并限期治理。 请问:本案涉及哪些问题?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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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1997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1997年6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 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 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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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我国环境法的含义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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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论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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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1年4月4日,以苯乙烯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新安江塑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江公司)因违规操作,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致使苯乙烯直接流入沉淀池内,并外泄流入排水沟。苯乙烯散发出的气味影响到距离这家公司仅150米的更楼小学,致使刘露等407人出现头晕、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这些学生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检查,其中有20人住院观察。4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对更楼小学全体师生和新安江公司职工进行体检后认为,更楼小学师生出现的症状是新安江公司苯乙烯泄漏引起的一过刺激性反应,无苯乙烯急、慢性中毒诊断依据。事故发生后,经过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行政处理,新安江公司已停产整顿,并支付了学生医疗、检查等费用合计132406.80元。法院调查了上述事实外,还查明新安江公司的废水排放系统符合有关环保要求,并据相关部门的报告认定了这家公司聚苯乙烯生产项目的废水、废气排放量较少,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属于可接受的风险范围。故作出如下判决:新安江公司苯乙烯泄漏事故属于污染环境行为,对更楼小学的师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新安江公司已经支付了检查费、医疗费等费用,407名学生提出的其他经济损失没有具体事实依据,遂不予支持。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引起多方关注的官司一审判决,判令新安江塑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建德市更楼小学刘露等407名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500元,共计2035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请问:在本案中法院适用了何种归责原则?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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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专门性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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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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