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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68年4月,设在美国特拉华州的阿姆科(亚洲)公司与印尼一个军方控制企业P.T.威兹玛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为履行协议,阿姆科(亚洲)公司向印尼政府提出申请,根据印尼1967年《外国投资法》设立P.T.阿姆科公司从事卡迪卡饭店的建设与经营,同时规定P.T.阿姆科公司与印尼政府之间的任何争端交付ICSID仲裁。P.T.阿姆科公司的授权股份资本是300万美元,且均为外国资本。1968年7月29日,印尼公共事务部长批准了阿姆科(亚洲)公司的申请。饭店开业后,阿姆科公司与P.T.威兹玛发生了争端。1980年3月31日至4月1日,P.T.威兹玛在印度尼西亚军方和警察部队的协助下接管了饭店,并强行将阿姆科公司的管理人员从饭店赶出。此后不久,印尼政府取消了在投资开始时签发给公司的投资许可证。基于饭店管理权被剥夺以及投资许可被吊销这两项事实,P.T.阿姆科公司、阿姆科(亚洲)公司与另一共同投资人香港泛美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印尼政府向ICSID提起仲裁请求。P.T.阿姆科公司曾在1972年将阿姆科(亚洲)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大宗股票转让给泛美公司。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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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国与B国是相邻的两个国家。在一次边界冲突中,A国占领了B国部分领土。由于两国持续谈判未果,引起B国民众的强烈不满,于是B国个别激进分子时常对A国平民发动自杀式袭击。为确保安全和防止自杀式袭击,A国在占领的领土上沿边界线修建了一道“隔离墙”,并颁布法律,将逮捕非法穿越“隔离墙”者。A国还与C国签订协定,允许C国在“隔离墙”一侧A国占领的领土上B国的一个港口设立海关。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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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控制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主要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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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论联合国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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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国、B国、C国和D国都是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缔约国。一架在A国登记的民航飞机飞经B国领空时,被C国反政府游击队的一名成员C1劫持,要求C国政府释放被关押的2名游击队领导人。被劫持飞机降落D国后,C1申请政治避难,得到D国允许。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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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①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②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③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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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3年11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支行)与青岛市某物资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总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工商支行借给物资公司人民币800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自2003年11月2日至2004年5月7日,月息为7.05/%,空调公司作为借款方的担保单位,如借款方不能履约,由担保方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合同签订后,工商支行按约定将款贷给物资公司。借款期限届满,物资公司未还款,担保方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工商支行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资公司、空调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判令海尔集团对空调公司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查明:物资公司于2001年7月31日至2003年11月1日期间,与工商支行工作人员王某勾结,非法侵占工商支行资金800万元。因物资公司无力偿还,工商支行将该800万元作挂帐处理。为挽回损失,工商支行同意物资公司补办贷款手续,将物资公司所欠800万元转为贷款,并要求物资公司提供担保。同年9月下旬,工商支行派人与华物资公司人员一道去上诉人空调公司核保,双方对空调公司声称贷款用途是为联合建房。空调公司遂同意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了上述借款合同。同年11月至12月,物资公司与工商支行配合,以虚假票据和转账支票,通过银行内部平账,将银行被物资公司非法占用而挂账的800万元转为形式上的正常贷款。“贷款”期满后,物资公司仍无力偿还该800万元欠款本息,工商支行遂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消青岛市中高级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驳回工商支行依据贷款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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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B两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各自宣布了从其领海基线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它们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A国一架高性能军用侦察机在距离B国东南海岸135公里海域上空低空侦察飞行,搜集B国海岸防御的情报,被B国一架军用飞机跟踪监视。当两架飞机靠近平行向西南方飞行时,A国军用飞机突然转向,朝东北方飞行,其左机翼撞上B国飞机,致使其失控坠海。受损的A国飞机进入B国领空,并降落最近的一个军用机场。事件发生后,A国指责B国侵犯了它在国际空域的飞行自由,应对事件负责;其飞机进入和降落B国是出于紧急情况,无须它同意;降落飞机享有主权豁免,B国无权扣押和检查。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主张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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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宏达汽车配件厂是外商佐治在中国投资建立的一家独资企业。佐治在1996年5月取得了汽车配件厂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与企业年限相同,均为30年。1997年3月,佐治的汽车配件厂因管理不佳,负债累累,濒临倒闭。佐治便计划捞一笔钱后逃跑避债。4月底,佐治到香港恰遇过去的熟人A,A谈起他有一位朋友B想在中国大陆投资办厂,向佐治了解投资办厂的情况,并询问有无好的投资场所。佐治见机会来了,便说自己正好有一汽车配件厂打算出让(该厂厂址交通便利,只因自己要移居加拿大,所以忍痛出让)。B实地察看后表示同意,双方遂在香港签订了转让合同。B以150万元港币买下佐治在中国大陆的汽车配件厂,佐治则负责了结现有的债权债务。双方签订合同后,佐治立即了结了债权债务。最后,除厂房外,已无任何实际财产,只有土地使用权了。B觉得吃了亏,佐治则说该厂厂址地理位置好,土地增值快,绝对吃不了亏;况且土地使用权还有26年,就这也值150万元港币了。B想想也是,便听信了佐治的话。B将150万元港币中的30万元给了佐治,待B到工商局过户批准后,再付120万元港币。佐治拿了30万元港币后即逃之天天。而这边B却遭到审批机关的拒绝,认为协议无效。B不服,申请了复议。 请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什么拒绝了B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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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他继续持“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在A国所建立的商业基地从事商业活动。一天,A国数十人洗幼了甲所经营的商店,焚烧了他的库房,并将他本人打成重伤。中国驻A国大使馆要求A国尽快查清此事件,依法惩处相关肇事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A国拒绝中国大使馆的要求,并称中国的行为是对其内政的干涉,因为甲不是中国人。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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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国总统甲因贿选丑闻陷入信任危机。他利用出席B国国际会议之机转道C国寻求政治避难,随后遭A国国会罢免。C国承认甲的C国国籍,并允许他在C国定居。A国指控甲犯有腐败罪和侵吞国家财产罪等20项罪名,多次要求C国引渡,但C国以甲拥有C国国籍予以拒绝。A国民众对此极为不满,愤怒的示威人群冲进C国驻A国大使馆,占领使馆并将使馆工作人员扣为人质。A国政府宣布保持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以向C国施加压力。C国因此派遣一支特种部队到A国解救人质,但被全部抓获。A国以非法入境罪判处他们4年监禁。A国和C国都是《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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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2.2002年12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某市恒生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恒生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伟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乐公司)愿意为恒生公司提供担保,并就上述借款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3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将购买这3处房产的公证文件交由建设银行保存,以证明其担保能力。建设银行考虑到恒生公司经皆隋况良好,又掌握着伟乐公司的房产,便将200万元借给恒生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恒生公司与伟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恒生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恒生公司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恒生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伟乐公司签订的以房产作抵押的担保合同,因双方未对该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无效,伟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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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国与B国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A国发表的《全球宗教信仰自由年度评估》第六部分称,B国取缔“天道教”和禁止其公民信仰该教的做法侵犯了人人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违反了依《公约》承担的义务。B国发表外交声明,称A国的指责是无理的,B国宪法明文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天道教”根本不是宗教,依法取缔是保障公共安全、秩序或他人基本权利自由所必要的。两国协商未果后,A国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指控B国违反《公约》义务的来文。委员会受理了指控来文。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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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成立的“盛誉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誉公司)在2000年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该商务办事处的代表人,并拨付人民币100万元,以作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马来西亚盛誉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因该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在北京,于是决定在北京设立一家独资公司,2001年5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人民币,名称为“盛荣有限公司”。2002年8月,盛誉公司打算在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用品,并决定将业务交给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处理。于是两者先后分别与上海市某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盛荣有限公司收到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便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而上海办事处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万元货款没能清偿。后来保健品公司多次索款未果。2002年12月保健品公司以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办事处清偿债务90万元,并要求盛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皆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当上海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作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盛荣有限公司有义务代其偿还。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所欠保健品公司的债务应向盛誉公司追偿,因为合同是以盛荣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办事处只是从中联系,不能以办事处的财产清偿。 请问此纠纷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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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李某投资办了一间大米加工厂,请供电局电工何师父装了一条专用的动力电路。李某按供电局的收费标准交了费,何师父因未得到额外好处,故对李某心存不满。一个月后,何师父的儿子何强找到李某,要求加工5吨大米。李某见是电工的儿子,知道不能得罪,提出按正常价的一半收费,何强很满意。谁知过了一个月不到,何强又拉来了500吨大米要求加工,并且说:“上次你给我定的价很好,还按上次那个价。”李某说:“上次是优惠价,这次你拉来那么多,我还按上次那个价,就要亏本了。”何强说:“你怎么会亏本!要没有我爹给你装电线,你这厂能开?”他还进而威胁说:“全县缺电的地方多的是,你真要不知好歹,我叫我爹把你的电给断了。”李某见状,只好忍气吞声,为其加工大米,并按正常价的一半收费。之后当地干部得知此事,鼓励李某向法院起诉。李某也担心何强以后还来找事,便将何强起诉到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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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述联合国维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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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中国合同法》对卖方的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品质、包装、价格等作出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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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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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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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1是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公司。该公司成立后第七年,获准在B国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亿美元。10年后,A1宣告破产。B国的许多小股东没有得到清偿,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在B国法院起诉A国政府,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20亿美元,并请求B国政府扣留A国政府向它购买武器所支付的10亿美元定金。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并向A国外交部部长发出传票。A国拒绝出庭,因此B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命令B国政府将10亿美元定金转入法院特别账户用于清偿。数月后,A2(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控股公司)所有的一艘满装着从C国购买的石油的船舶停靠B国港口。经B国公民请求,B国法院扣押并拍卖了该船及其货物。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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