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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国际法学
问答题试述国籍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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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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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及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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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国际许可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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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评析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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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析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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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要分析领土主权的内容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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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联合国在国际法编纂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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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介绍] 1963年纽约州法院受理了巴布科克诉杰克逊一案,案情为纽约州杰克逊夫妇邀请其女友巴布科克于周末乘他们的汽车去加拿大旅游,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因驾驶不慎发生车祸.致巴布科克受重伤。返回纽约州后,巴布科克向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依美国早先的冲突规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即安大略省法,而安大略省法不允许这种请求。如依纽约州的法律,杰克逊对巴布科克是要承担损害赔偿的。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居民,车辆的注册地也在纽约州,这次旅行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也是纽约州,最后法院适用纽约州法判决杰克逊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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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你对国际法的概念及这门学科的重要性和如何学好它的认识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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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结合人权的国际保护论述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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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从1983年1月起,A国培训并武装B国的反政府武装力量,同时向其提供武器、资金等方面的自助,支持其在B国开展反政府的军事或准军事活动,图谋推翻B国政府。反政府武装力量在其军事或准军事活动过程中得到A国全面的指挥和指导及在策略和技巧上的帮助,在其军事活动中不加区分地攻击B国各重要物体,并绑架、强奸、杀害平民。A国在B国各人港口处布设水雷,封锁B国港口,攻击过往船只,还雇佣并指使其他人员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此外,A国还经常派军用飞机飞越B国领空,搜集情报,并传送给反政府武装力量,同时吓唬老百姓。 1984年4月9日,B国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同时在国际法院对A国提起诉讼。 假定你是B国法律顾问,请你代为起草一份起诉状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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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建议,签署了一项命令,对于美国进口的10类钢铁产品征收“保障措施”税,税率从8/%到30/%不等,于3月20日生效。美国此举引起欧盟以及日本、韩国、中国、挪威、瑞士、新西兰和巴西等国家的抗议,它们遂于2002年6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对美国的控告。2003年7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发表报告,裁定美国的做法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1994)中的有关规定,要求美国改正其做法。美国则于2003年8月向WTO上诉机构提出上诉。2003年11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发表报告,维持WTO争端解决机构原来的裁定。请你结合此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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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介绍] 某英国公民与第一个妻子分居时曾约定,如果她将来再婚,可以撤销部分财产信托,而重新指定其再婚后所生子女为信托受益人。该英国公民于分居后在德国设立了住所,又在德国法院取得离婚判决,随后与另一女子在德国结婚。该女子与他结婚前就已经生下他们的女儿。按照与前妻达成的协议,该英国公民再婚后撤销了部分信托,指定第二个妻子生下的女儿为受益人。于是,直接影响此项指定是否有效的一个相关问题在英国法院提了出来:该非婚生女儿可否因父与母嗣后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按照英国有关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该非婚生女儿出生时或父与母结婚时的父亲住所地法——德国法。依照德国法的规定,该非婚生女儿可以取得婚生子女身份。但德国有一条冲突规范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适用父亲本国法。根据该规定指向适用的英国法,本案的非婚生女儿不能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首先依英国冲突规范援引德国法,然后在适用德国冲突规范的同时,经过确认德国有接受反致的规定(即德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时是依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再返回适用德国实体法),于是又依该规定接受英国冲突规范对德国法的指定,最终适用德国的实体法,从而承认本案非婚生女儿可以取得婚生子女身份,判决其父的信托指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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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跨国公司在甲、乙、丙国有A、B、C三个关联公司,三个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30/%和50/%。A公司为C公司生产组装电视机的零部件。A公司以2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本应以24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售给C公司,经C公司组装后按30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为减轻税负,A公司将该批货物以21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以28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C公司,C公司组装后以300万美元的价格投放市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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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所享有的司法豁免权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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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行向乙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60万元,乙公司多次向丙公司索款未果,遂与丙公司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丙公司向甲行返还借款本息,贷款到期后,甲行向乙公司催要贷款,乙公司拒不还款,并告知甲行去向丙公司索要,甲行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答辩称,乙公司与丙公司已签定了债务转让协议,因此,甲行应当以丙公司为被申请人而非乙公司。 请问:甲行应当向谁索要贷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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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于1997年10月份,按CIF条签订一出口8万台电视机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8年1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信用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请问:开证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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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及其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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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6年7月2日,美国依据DSU第4条和TRIPS第64条要求与印度进行磋商,理由是印度没有给予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专利保护,违反了它根据TRIPS承担的义务。1996年7月27日美、印双方举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11月7日美国要求DSB成立专家小组以审查它所提交的事宜,1997年2月5日由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成立。1997年4月15日和5月13日专家小组举行了两次会议,并在第二次会议后给予各方机会,就美国在第一次会议上依TRIPS第63条的要求发表各方的书面意见。1997年6月27日,专家小组做出了临时报告并分发给各方,报告认为印度违反了其承担的TRIPS第63条第1、第2款(关于透明度)、第71条第8款(关于建立“邮箱”制度)以及第70条第9款(关于建立“授予独占销售权”制度)的义务。对此,美、印双方均未提出再次举行会议只有印度要求专家小组重新审查报告中的部分内容。 1997年10月15日,印度向DSB提起上诉,并于10月27日提交了上诉报告。11月14日,美国和欧盟也分别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和第三方材料。1997年11月14日,上诉庭举行了口头听证会,在会上双方及第三方均阐述了自己的理由并回答了相关提问。在分析听证会上各方提出问题的基础上,上诉庭于1997年12月19日公布其终局报告,推翻了专家小组关于印度违反了TRIPS第63条第1、第2款的调查结论,同时维持了专家小组关于印度违反了TRIPS70条第8款和第9款的调查结论。1998年1月16日,DSB通过了上诉庭的报告以及经修改的专家小组报告。 对上诉庭的报告,争端双方同意执行期为15个月,到1999年4月16日止。1999年4月28日印度通告了它执行专家小组报告的情况,宣布它已经通过立法建立了专家小组建议的保护机制。 请根据案例分析:本案涉及TRIPS协议中关于专利保护的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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