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进口一批化工产品。我方通过中国银行向美国A公司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发现该公司因伪造提单涉嫌信用证欺诈正在受到调查。我方通知中国银行停止支付该信用证下款项。 请问:中国银行能否停止支付该信用证下款项?
问答题张某、白某、金某(韩国籍)、朴某(韩国籍)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该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某、金某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20万元;白某、朴某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15万元;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内部约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合同,应由合伙人全体表决通过,张某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 2008年该合伙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张某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18万元的买卖合同。朴某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该合伙企业的利益,且张某的行为违反了该合伙企业内部规定,提出异议。 4月,白某、金某分别征得张某的同意后,以自己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朴某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白某、金某之间也对质押担保李项互不知情。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5月,朴某退伙,并从该合伙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人民币13万元。 6月,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公司要求该合伙企业偿还该月到期的欠款人民币40万元。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我按CIF条件向英国出口棉布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海运途中,因在香港转船时遭遇暴雨而使其中50包遭受水渍。 请问:保险公司对此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应该怎么办?
问答题论国家的国际合作义务。
问答题2004年7月12日,A公司开出一张由本市Y工商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进出口公司支付一笔货款,出票后3个月付款。B进出口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又将其背书给C公司用于购货。然而,2004年8月30日C公司得知:由于A、B两公司因该汇票项下的供货发生纠纷,A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B公司,受案法院于8月27日裁定冻结了该汇票的票款。问:你认为持票人C公司现在是否可以行使追索权?
问答题[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张某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携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丈夫蔡某仍然居住在马来西亚,并取得马来西亚国籍。197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9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9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85000元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找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因原告坚持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原告于200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问答题1998年9月,新加坡天诚公司与上海佳意公司签订购买10吨茶叶的合同,交货条件是CIF新加坡每吨3万新元,付款方式为托收方式D/P付款。9月23百,佳意公司与红星航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与上海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了价值为合同总金额的平安险。1998年10月3日,该批货物出港后,在10月4日下午3点时遭受突然风暴袭击。运输货轮船舱进水,几乎沉没,船上的货物大部分落进大海;后经有关方面的援助,该货轮幸免于难,但所运货物几乎全部报废。天诚公司获悉该批货物灭失的消息,拒向代收行付款。佳意公司多次索要货款未果,遂于1998年12月7日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 问:本案新加坡天诚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
问答题[案情介绍] 中国星美有限公司(原告)于2001年2月23日将在美国购买的小麦交由巴西盛罗船务公司(被告一)所有、新加坡港运公司(被告二)经营的“埃柯”轮承运。运输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该轮是巴西籍货轮,同年3月24日,在美国港口装载原告的小麦,29日开往中国。4月2日至4月17日期间,该轮在海上遇到大风浪,20日驶抵中国青岛港,但是货物已经变质。因此,原告在青岛海事法院向被告提起货物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以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为依据而主张权利。
问答题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散装农产品,从亚洲某港口运往伦敦。合同规定“按CIF条件交货,凭单据支付货款”。当货物运到时,卖方只提交一份提货单,但没有保险单。买方以卖方未提交保险单为理由,拒付货款。但卖方认为这是一份CIF合同,或者到货合同,既然已经到货,买方应当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付款的权利?为什么?
问答题试论国际电子商务对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挑战。
问答题比较《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解释的不同点。
问答题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问答题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问答题对于反致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和条约实践中,都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请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问答题1991年4月,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乙公司在美国的丙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采用多式联运方式运输,对装运标志没有特殊要求。通知行为美国丁银行在华的分行。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由丁银行在华分行保兑并指定该行议付,议付可以用电传向丙银行的纽约联行索赔。8月25日,甲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运出,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订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甲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丁银行在华分行议付,9月1日,丁银行在华分行向甲公司发出了“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丁银行在华分行通知甲公司,全套单据遭丙银行拒付,理由为存在下列不符点: (1) 提单未显示“已装船”字样;(2) 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鉴于上述原因,丙银行要求丁银行退回货款。9月26日,丁银行将丙银行的第二份通知传真给甲公司,通知中称,如果甲公司降价25/%,开证申请人可接受所提交的有不符点的单据。甲公司传真答复,(1) 本公司提供的单证并无任何不符,不同意退单;(2) 信用证系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客户的降价要求不应在信用证项下予以解决;(3) 丁银行在华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照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12月1日,丁银行在华分行致函甲公司,“我行已经向开证行交涉多次,所提不符点纯属故意挑剔,我行已要求其立即付款,并已通知其不同意降价,请你公司速指示是否同意退单?”12月5日,甲公司回函丁银行表示,“我公司不同意降价,也不同意退单,作为保兑行和议付行,你行负有及时付款的责任。”1992年1月10日,丁银行函复甲公司称,“尽管我行已经对上述信用证予以保兑,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对此单付款。只有当开证行倒闭,其所交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情况下,保兑行才负有付款责任。现根据你公司上述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绝付款,我行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关于单证是否相符问题,我行已与丙银行交涉,但双方因为标准不一,无法达成共识。开证行丙银行坚持有不符点而拒付。”之后,丁银行将全套单据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则向丙银行投诉,要求保兑行履行支付货款的责任。 问:
问答题试述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经营的法律管制。
问答题简述国际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含义及其后果
问答题俄罗斯A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毛皮,价值30万美元。双方因毛皮质量等级问题发生争议,英国B公司宣布解除合同。俄罗斯A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而英国B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被解除,仲裁条款已经失去效力,因而向英国法院起诉。
问答题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问答题试论我国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