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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介绍] 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块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但双方未实际履行。此后,环球公司就同一块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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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论述公海上的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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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战争法对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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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介绍] 1999年7月10日,中国公民甲被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公司(下称顺风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 “合同书”规定,外派船员自离开中国国境时起,在外轮工作期间因工致伤、致残和生病、死亡,均按照中国国家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顺风公司和南京大力拆船公司(下称大力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甲即被外派受雇于大力公司下属的巴拿马籍“爱灵顿”轮工作,期限为两年。大力公司依据和顺风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21条关于“船员受雇期间的人身、行李安全办好保赔协会的保险,其条件相等于《香港雇员赔偿条例》第282章”的规定,对包括甲在内的受雇船员在南京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障和赔偿险。甲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99年11月28日,“爱灵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甲在机舱固紧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住院治疗期间,甲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1145.54元。出院时经法医鉴定:其左食指第一节短缺(指截掉),近掌指骨关节僵固,指关节大部分能活动。鉴定费人民币100元。甲出院后,多次找大力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甲遂于2000年7月1日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认为顺风公司与大力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21条的规定,是顺风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大力公司支付2184美元的保险赔偿金,赔偿其工资损失4441.76美元和医疗费人民币1114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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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我某公司海运出口大米10000包,投保平安险,装于舱底,载货轮船途中触礁,舱内进水,致使其中500包严重水浸,不能食用。其余500包经船员抢救移至舱面,又遭狂风吹落海中。 请问:①保险公司对水浸的500包大米是否负赔偿责任?为什么?②保险公司对吹落海中的500包大米是否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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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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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个拖带合同,由A公司将B公司的一个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从日本拖到荷兰。合同约定使用“Super Servant2”号拖轮(A公司有两条拖轮,“Super Servant1”号和“Super Servarlt2”号)。然而,在合同履行前,“Super Servant2”号拖轮意外沉没。A公司主张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B公司不同意,认为:虽然“Super Servant2”号拖轮因意外而沉没,但A公司尚有“Super Servant1”号可以履行合同,仍有履约能力。双方发生争议。 问:A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免除自己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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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0年3月5日,中国某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公司,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大蒜,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1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3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3月17日收到此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4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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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8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公司)与珠海拱北某公司(简称拱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5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每台,交货期限为4月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2月底,双方对合同进行了修改,进货数量为100台,单价1230美元每台,交货日期为4月15日。4月13日拱北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货物由森荣四号船于4月12日运往珠海九州港并注明合约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拱北公司收到九州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的随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日期为4月16日,拱北公司认为香港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交货,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拱北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单付通知,拱北公司以香港公司延期交货为由,提出拒付,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香港公司遂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起仲裁。问: 本案拱北公司是否可以就香港公司延迟一天交货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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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赵某在来来商厦买了一台全自动“日立”牌洗衣机,付款5600元。次日,来来商厦将该洗衣机交由速达运输公司运到赵家。途经一急弯道时,运货的大车重心发生偏离,加之驾驶员王某操作处理不及时,结果该车发生倾斜,致使该洗衣机滑出车厢,但从外壳基本看不出有何破毁。于是该车驾驶员以为没有什么问题,仍把该洗衣机送到赵家。赵某收到洗衣机后一用,发现根本不能运转,当即要求来来商厦重换一台。此时来来商厦发现,该洗衣机是日本原装机器,价值应为12000元人民币。告之赵某该情况后,提出换一台价值5600元人民币,由国内组装,但机器性能一模一样的日立牌洗衣机给赵某。赵某不同意,坚持要重换价值12000元的日本原装日立牌洗衣机,于是与来来商厦发生了争执。于是赵某诉诸法院,要求来来百货重换价值12000元的日本原装日立牌洗衣机,并要求运输公司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赵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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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山本株事会社出口五金工具,规定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我方收到日本三菱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装运了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运载该批货物的货船沉没。得知此事后,日本山本株事会社通知日本三菱银行拒付货款。 请问:日本三菱银行能否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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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论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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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日本政府对来自我国的大白菜进行反补贴调查,确认我国政府对大白菜的补贴为25/%,并同时确认来自我国的大白菜还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5/%,于是决定对来自我国的大白菜同时征收50/%的反补贴税和15/%的反倾销税。 请问:日本政府的决定是否符合WTO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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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国家对非居民的收入征税的依据和范围有何不同?一般来说,双边税收协定中就非居民的营业收入、非居民的独立个人劳务费收入或非独立个人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方面划分征税权的基本原则和例外规则分别有哪些?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公司的收入是否适用常设机构原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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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介绍] 2003年7月15日我国A公司应英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300吨、缚吨南安普敦到岸价格(CIF)人民币4000一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并未作出承诺表示,而是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500吨,价格每吨南安普敦C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三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B公司丁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国A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古巴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英国B公司拒绝接受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国A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要求我国A公司赔偿对方差价损失四十余万元人民币。 请问: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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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第2款规定: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伤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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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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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商人肖某在上海开了几间连锁超市,收入颇丰,妻子和两个年幼孩子待在湖南老家,由肖某供养。2003年,肖某结识了A国来的华裔女商人钱某,二人一见如故。2004年1月,肖某以作生意为名来到A国,与钱某共同生活,遥控在上海的几问超市并在A国开设连锁超市。不久,肖某停止了对妻儿的扶养。2004年7月,妻子杨某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履行对自己和孩子的扶养义务。问: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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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各种河流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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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了20000吨袋装化肥(采用CIF价格条件),为此,意大利公司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了我国某远洋公司的船舶。待货物装船以后,船方向意大利的发货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在提单上注明“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的字样。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化肥数量短少八百余吨,但收货人因故在一年零两个月时才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是提单。承运人声称:本运输属于提单运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1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故货方丧失诉权。收货人则认为,既然已将租船合同的条款并入提单,本航次的运输就应该服从租船合同的规定,海商法所规定的有关航次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两年。但是,法院不支持收货人的主张,因此决定裁定不予立案。嗣后,收货人再一次寻求提单中的“并入条款”的保护,认为既然提单中已经明确宣布,将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并入提单,即使法院不受理此案,也可以按照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此案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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