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试以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为例,阐述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对其进行调整的国际经济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它既包括国 际法和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公法和私法规范。
问答题《一本关于善良的书》、《一本关于助人的书》和《一本关于勇敢的书》于1987年11月30日在美国办理了版权登记,米奇老鼠形象于1987年9月2日在美国办理了版权登记手续,版权属于迪斯尼公司。1987年8月19日,迪斯尼公司与英国麦克斯威尔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迪斯尼公司仅授权麦克斯威尔公司出版汉语出版物的非独占性权利,只能在中国出售以迪斯尼乐园角色为体裁的故事书,本协议所给予的许可权利不得以被许可方的任何行为或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转让,被许可方不得再转让许可给他人,合同期限自1987年10月1日至1990年9月30日,自期满日后有180天的全部售完期限。” 1991年3月20日,经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称大世界公司)介绍,麦克斯威尔公司与北京出版社签订了《关于转让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简体本出版合同》(以下称《出版合同》),约定:“麦克斯威尔公司经迪斯尼公司授权,拥有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从事该读物的版权贸易业务,麦克斯威尔公司将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转让给北京出版社。”当天,北京出版社又与大世界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大世界公司将迪斯尼儿童读物文字进行定稿、发排、制版,大世界公司保证提供合格的中文简体字彩色版制成软件,并负责提供外方授予版权的版权合同书。为此,大世界公司获利10437.6元,但一直未提供其所保证的外方的版权合同书。 1991年2月1日,北京出版社与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下称北京发行所)签订协议,约定:“属于包销图书,出版社要在版权页上注明‘新华书店经销’字样。”此外还约定:“出版国外作品或图书,出版社要与版权所有者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获登记号后再交北京发行所征订和安排出版,否则出现出版、发行、经销的一切涉外版权纠纷一律由出版社负责。”1992年3月11日,北京出版社将《出版合同》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由于未出具迪斯尼公司的授权书,该局未予办理登记手续,后北京出版社也未补办登记手续。 1991年8月、1992年11月和1993年11月,北京出版社3次印刷出版《善良的灰姑娘》等9本书,书中的卡通形象与迪斯尼公司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且9本书的封面均有米奇老鼠的形象,并标有《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字样,每本定价人民币2元。 1994年,美国迪斯尼公司因与北京出版社、北京发行所侵犯版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北京出版社和北京发行所未经其许可,在出版、发行9本《丛书》的过程中复制了迪斯尼公司享有版权的卡通形象,侵犯其版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丛书》,书面保证不再侵犯其版权,并在中国出版国内外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偿还其经济损失177余万人民币。 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于1992年3月17日生效。 请根据案情分析:
问答题试论关税措施与非关税措施的区别。
问答题论国际技术许可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问答题简述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问答题A公司需要一笔2亿美元的中期贷款进行工程建设,遂委托B银行为牵头银行组织贷款,并向B银行提交了委托书,委托书载明了贷款金额、利息率以及适用法律和法院管辖权等内容。B银行则向A公司出具了一份义务承担书,表示愿意承担为借款人组织国际银团贷款的义务。此后,B银行与A公司就借款协议的各项条款进行了谈判,签订了一项借款协议,协议除了规定一般借贷协议的内容外,还规定B银行可以通过转售参与贷款权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筹集资金,并统一由B银行将贷款提供给A公司,最后,B银行通过订立出售参与协议,将参与贷款权转让给十家各国银行,筹集到1.5亿美元,连同自有资金5000万美元,共2亿美元贷给了A公司。后B银行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而破产,致使参与银行的贷款无法按期收回,遂发生纠纷。请问:国际银行贷款中的牵头银行破产,参与银行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
问答题大连东大设计公司向香港CAL设备进出口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6月5日。东大设计公司要求香港CAL设备进出口公司务必保证及时供货,否则会影响一笔7万美元的订单。然而,香港CAL设备进出口公司没有按约定及时供货,东大设计公司只好按当时的市场价格8150美元向其他公司购买了3台同样设备。以联合国的《合同公约》为依据,请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 东大设计公司是否有权就印刷设备的差价向香港CAL设备进出口公司索赔? (2) 尽管东大设计公司采取措施,但仍然损失了该7万美元的订单业务,东大设计公司能否就该笔损失向香港CAL设备进出口公司索赔? (3) 如果这一时期,有一家美国公司向东大设计公司预订了一笔10万美元的业务,也由于香港CAL设备进出口公司没有按约定及时供货而损失掉了,东大设计公司能否就该笔损失向香港CAL设备进出口公司索赔? (4) 如果依据我国的《合同法》,上述三个问题的结论会怎样?
问答题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问答题1896年,孙中山因遭中国清政府通缉,被迫流亡英国伦敦,要求政治避难。是年10月11日,孙中山被清朝政府驻英国公使馆的人诱骗入中国公使馆,然后拘禁起来,等候押回国内。此事被英国政府知道后,向中国公使馆提出交涉。但中国公使馆认为,公使馆的房屋是中国领土,英国政府无权干涉。后来,英国政府还是进行干涉,在英国政府的严重抗议和干涉下,中国公使馆在几天之后就把孙中山放了。
问答题Joseph v.Office of the Consulate General of Nigeria(U.S.Court of Appeals 1987) In 1978,Catherine Joseph(“Joseph”)leased a house in San Francisco to the Consulate General of Nigeria(the“Consulate”).0.Effion9,a former consular officer,signed the standard form lease on behalf of the Consulate.The house was used as a residence by employees of the Consulate and their families. Shortly after the end of the five year lease period,Joseph allegedly discovered that the tenants had removed property from the house and had left the premise severely damaged,Joseph brought suit in federal district court,seeking,inter alia,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to fixtures,landscaping,and appliances. Joseph asserts four causes of action against both Nigeria and the Consulate.The first i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he other three are tort claims for conversion,trespass,and waste.The Consulate lodged its objection to the suit in accordance with“sovereign immunity”.On August 12,1986,the court issued the opinion and order. The court determined that it had jurisdiction over Nigeria and the Consulate pursuant to the 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FSIA”).Specifically,the court found jurisdiction over Josephs tort claim under the FSIAs “tortuous activity” exception to immunity… Please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问答题福建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茶叶共450公吨,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port to London in July,Pard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1日在厦门港将150公吨茶叶装“东方”轮,取得一套提单;该轮船又驶往广州港装了300公吨茶叶,5月28日取得有关提单。福建某公司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提单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请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问答题华阳绿色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它由来自美国、日本和中国的三家公司共同投资建立,主要经营各种优良农作物的开发、育种、销售和技术咨询。其中,美方公司以专利技术和现金出资,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价出资,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日方以设备出资,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在该合营企业成立之初,日方公司作为投保人向MIGA申请投保,为其在合营企业的出资额投保外汇险及战争动乱险,投保金额为500万美元。问:日方公司能否向MIGA投保(日本为MIGA公约的成员国)?为什么? MICA公约对承包的对象合格的投资及合格的投资者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判断日方公司能否向MI-CA投保,主要应依照合格的投资及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判断。
问答题免税法作为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方法具有哪些优缺点?
问答题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于1993年1月1日签订废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条款:将纠纷移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20000吨废钢,价格为CIF张家港每吨142美元,合同总价为248万美元;1993年2月底前装运;付款方式为:A公司向B公司预付10万美元,信用证付款227.2万美元(信用证需在合同签署后20天内开出),货到后7天内以电汇方式支付余款46.8万美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遂按照约定向B公司汇付10万美元的预付款,并开立了信用证。应B公司的要求,多次修改信用证,最后将装运期改为1993年5月20日,有效期为1993年6月10日。B公司又提出资金困难,要求增加预付款。A公司先后分四次汇付给B公司货款49.6万美元,加上合同约定的10万预付款,A公司总共支付给B公司59.6万美元。其中,27万美元已在与B公司结算另一贸易合同时冲抵,因而,在B公司处实际尚有预付款32.6万美元。然而,B公司仍未依约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于1994年3月提起仲裁,请求B公司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并支付延期交货罚款和利息。 请问:该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无管辖权?此案件应该如何判决?
问答题简述常设仲裁机构的职能
问答题试论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问答题“塞加号”是一艘悬挂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以下简称圣方)国旗的油轮,案发时船上有约价值100万美元的燃油。1997年10月27日,“塞加号”在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内向三艘渔船供应燃油。第二天清晨当“塞加号”即将离开几内亚专属经济区时,遭到几内亚海关巡逻艇的追逐,并在塞拉里昂专属经济区被逮捕。几内亚巡逻艇在追逐过程中使用了机关枪,并导致两名船员受伤。到达几内亚首都科纳克后,该船及其船员被扣留,货物被命令卸下。此后,几内亚当局没有要求为释放该船及其船员提供担保,而作为船旗国的圣方也未试图提供这种担保。两国都签署并先后批准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试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问答题从航行主体、航行方式、航行领域等三个方面比较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的异同。
问答题联合国宪章的修改程序。
问答题1992年11月18日,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武汉市某拆迁还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订立联合开发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的合同。据此合同,房地产公司以6000万元取得徐东路小区6万平方米商品房的所有权及销售权。为尽快销售此商品房,1993年2月10日,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以房地产公司经营部的名义代理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最低售价为每平方米1160元,期限6个月;房地产公司按实际销售总金额的6/%0付给陈某作销售费用;房地产公司付给陈某的报酬分两档:一档从每平方米1160元至1210元,陈某获30/%;二档为每平方米1210元以上,陈某获60/%;整个销售工作由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全盘控制;销售出的房屋尾款若不能按期到位,由陈某负责催收,房地产公司协助。同日,房地产公司向陈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称:本公司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全权委托陈某承销,销售以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加盖受托人私章为有效,授权期为9个月。房地产公司同时向陈某提供了合同专用章。陈某接受委托后,即组织人员展开销售活动,并与1993年3月8日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农垦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单价为每平方米1255元。合同由陈某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签订。1993年3月15日,陈某又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签订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合同单价为1306元,总价款8010万余元。此合同亦加盖房地产公司合同专用章及陈某私章。1993年3月22日,陈某将此合同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并按总经理的要求销毁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全部原件。3月24日,总经理通知陈某前往房屋公司,告诉其房地产公司、房屋公司和拆迁公司已于3月20日另行签订合同,陈某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房屋公司于3月15日签订的合同原件被销毁,陈某得到房地产公司的承诺后,将合同专用章交还房地产公司。此后,房地产公司拒付陈某的代理费及报酬,双方发生纠纷,房地产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房地产公司起诉称:被告利用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赋予的身份,分别与实业公司、房屋公司订立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企图私吞两份合同的差额,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原告为此与被告及相对人销毁了两份合同,并解除被告的委托代理权。原告与房屋公司重新订立的联合建设合同,与原告代理无关,且原告与 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在被告履行之前已经解除。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经解除,确认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代理费及奖励提成。被告陈某答辩并反诉称: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所有行为均系依约履行。现原告违约拒付代理费和报酬,故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代理费及报酬共计496万元。 请问:法院应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