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庇护权案(德·拉·托雷案) 哥伦比亚诉秘鲁 (国际法院,1950年) 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一次未遂政变,但政变当天即被镇压。秘鲁总统下令取缔组织政变的“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并通缉其领导人德·拉·托雷。托雷在事发三个月后,于1949年1月3日到哥伦比亚驻秘鲁首都利马的大使馆请求避难。哥伦比亚大使馆接受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哥伦比亚根据1928年的《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予托雷庇护,并认为根据1933年的《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秘鲁政府应准许托雷安全离开秘鲁。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刑事罪犯,无权获得庇护,更不能获得安全离境的权利。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的看法。为了明确庇护权的行使问题,两国于1949年特别签订《利马协定》,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法院经过审理后,在1950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哥伦比亚认为它有权根据《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予托雷庇护,该条规定:“在使馆、军舰、军营或军用飞机中,对政治犯所给予的庇护,应在惯例、公约或给予庇护的国家的法律承认为一种权利的范围内,或在人道宽容的范围内,受到尊重。”该条还规定,庇护的给予“必须在紧急情况下”。秘鲁未否定哥伦比亚以使馆进行庇护的权利,但认为托雷不是政治犯而是普通犯罪,而且庇护的给予也非“在紧急情况下”。 哥伦比亚主张自己有权单方面确定托雷的犯罪性质,因为《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规定:“对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断权,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至于秘鲁不是该《公约》缔约国的问题,哥伦比亚认为《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的规定是对国际习惯规则的编纂——即使不是普遍或一般国际习惯法,也是拉丁美洲国家间的区域习惯规则——因此对于秘鲁也同样具有拘束力。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首先区分了“领域庇护”和“使馆庇护”的概念。对于哥伦比亚“对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断权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是区域习惯规则的观点,国际法院未予认可。法院认为:《蒙得维的亚公约》仅有11个国家批准,因此很难说公约的规定有普遍或一般习惯法的效力;即使是在拉美国家之间,有关的庇护实践也是不稳定和前后矛盾的,不能表现为“经接受为法律的”和“前后一致的惯例”;而且,因为秘鲁一直反对该规则,该规则也不能拘束秘鲁。 虽然法院不支持哥伦比亚有权单方面判断托雷是否政治犯的主张,但法院也不认可秘鲁“托雷是普通刑事犯罪”的观点。法院认为,托雷被控犯有参与武装叛乱的罪行,那就是政治犯。至于庇护的给予是否“在紧急情况的绝对必要下”,法院的观点是,托雷是在叛乱后三个月后请求庇护的,这时已不存在简易军事审判的危险,而是处于正常的司法秩序下了,哥伦比亚这时给予庇护,就不是以庇护对抗专横,而是对抗司法了。因此,法院判定哥伦比亚的庇护是不正当的。 问题:
问答题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问:
问答题论国际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问答题[案情介绍] 2003年1月16日下午,某大学外教尼克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左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詹姆斯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尼克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2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詹姆斯应付给尼克的赔偿数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尼克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问答题根据有关国际法知识,对下则新闻作出评述: 新华网北京6月13日电(记者杨晓红)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今天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中国外交部今天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发了照会,希望有关大使馆主动予以配合,一旦发现非法闯入馆内人员,即通知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并将闯入者交给中国的公安机关。 刘建超表示,近期接连发生第三国人闯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事件既直接危害有关使领馆的安全,干扰其正常工作,也是对中国法律的挑衅,影响了中国的治安和稳定。
问答题论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
问答题评析“直接适用的法”。
问答题[案情介绍] 1998年3月4日我国著名桥梁专家王利文在参与巴黎城建集团的凯莱大立交桥建造时设计出一套新的立交桥专用构造模型,并于3月6日向法国有关机构提出了专利申请,获得了证书。1993年7月9日王利文回到祖国,义向中国有关机关提出专利申请。
问答题钓鱼岛群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3个小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秋群岛(古属琉秋王国,1871年被日本吞并后,改设冲绳县)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深约2000米的冲绳海槽。由于地理环境恶劣,岛上长期无人居住。1969年,经勘探发现钓鱼岛附近海域蕴藏有丰富的石油资源。 中国政府认为,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是中国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早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而且,中国从明太祖开始,就有向琉球王国派遣册封使的惯例,一直到了清朝。在许多册封使事后留下的著述中,也都明确表明钓鱼岛等岛屿归属中国。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撰的《酬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屿”和“赤屿”等岛屿,将其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1879年,中国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问题进行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琉球是由36岛组成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1893年,清朝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3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清朝战败后,清政府被迫签署了《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周围岛屿割让给日本,对其实行“施政”,钓鱼岛群岛也被列入其“施政”的范围,成为美国在冲绳驻军的靶场。1971年6月,美国与日本签署“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岛群岛也一并交给日本,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并引起世界各地华人保卫钓鱼岛运动的浪潮。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得不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此后,中国政府一再表示拥有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 但日本政府则提出,根据日本史书记载,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黄尾屿有大量信天翁栖息,便于1885年要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并在岛上树立标记,上书“黄尾屿古贺开垦”。可见,根据1971年6月美日“归还冲绳协定”,美国也将钓鱼岛群岛“归还”日本,这说明日本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也已经得到国际上的承认。何况,日本已经长期对钓鱼岛群岛实施有效统治,根据国际法上的“时效原则”,钓鱼岛群岛的主权也理应属于日本。 试根据所学国际法理论分析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同时在该合同中达成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就履约期限达成变更协议,但甲方在允许延迟履约的期限内仍未能履行合同,并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甲方辩称:合同经过了变更,并已解除,因此,仲裁协议也已解除,不具效力。 请问: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如何解决? ②甲方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③甲、乙之间的经济纠纷应由什么机构受理?如何解决?
问答题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一张支票,金额1500美元,邓肯凭该支票到银行要求付款。 问:(1) 如果银行知道邓肯是一个毒品贩子,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这张支票是用于购买毒品,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2) 如果邓肯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的该支票,银行亦知道这一事实,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3) 如果邓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该支票后,将其转让给杂货店主伍兹,购买日用品,银行是否应当向伍兹付款?
问答题试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在知识产权担保方面的担保及免责。
问答题试论国际私法上最密切联系学说的历史发展及影响。
问答题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原则的规定。
问答题我某公司分别出口三批货物,三个合同各规定以D/P即期、D/P60天、D/A90天托收方式付款。设寄单的邮程为8天,托收日为6月10日。 请问:这三笔业务的提示日、承兑日、付款日和代收行将单据交给进口方的日期各为何日(姑且不计银行合理工作时间)?
问答题分别阐述FOB合同中卖方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并简要分析两类义务之间的关系。
问答题1993年1月10日,甲公司向我国商标局申请“葵花”牌保健口服液的商标注册,1993年1月20日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公告了该商标。1月25日,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乙已经使用了2年之久,甲无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归乙。2月25日,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2003年10月10日,乙发现甲并没有申请续展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便于当天向我国商标局申请“葵花”牌保健品的商标注册。10月15日甲公司提出续展申请,续展其“葵花”牌保健口服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问: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葵花”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授予谁?
问答题论现代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问答题Describe the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hat are prohibited by the TRIMS Agreement.
问答题2004年5月11日,A百货公司开出一张由B银行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C电器经销公司购买一批家用电器,票面金额200万元人民币,付款期6个月。C电器经销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用于进货。2004年11月15日,持票人D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1月18日B银行向D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百货公司求偿票款。但此时A百货公司亏损累累,无力偿付票款。于是,B银行凭票向D公司追索,要求D公司归还票款。 问:(1) 以我国《票据法》为依据,你认为持票人D公司是否是在法定的付款提示期内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的? (2) B银行是否有权向D公司进行追索,要求D公司归还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