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
试题题型
问答题法律位阶(南京大学2008年研)
问答题简述西方学者区分“主观法”与“客观法”的意义。(北航2010年研)
问答题法律程序与程序法(中南财大2005年研)
问答题试论法与正义的关系。
问答题简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问答题法学体系
问答题制定法与判例法(中南财大2005年研)
问答题论述执政党政策与国家法律的一般关系。(厦门大学2010年研),
问答题私权利
问答题简答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问答题确定性的指引
问答题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种变化可以划分为量变和质变两种类型。如果经济基础的内容只是发生了局部的变化,那么法律将在原来的性质范围内发生量变;如果经济基础发生了质的改变,例如,从封建主义发展为资本主义,那么法律也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成为一种新的历史类型的法。
恩格斯晚年在写给施米特的信中说:总的来说,经济运动会替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造成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法也是如此:产生了职业法律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部门,这个部门虽然一般地完全依赖于生产和贸易,但是它仍然具有反过来影响这两个部门的特殊能力。
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在某一种方向上的发展,而推动经济沿着另一种方向发展。恩格斯同时也指出,这种情形也适用于法律。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
问答题简答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主要内容。
问答题法的形式价值包括哪些内容?(中南财大2004年研)
问答题在英国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国王詹姆斯一世曾一度主张国王的意志就是法,以谋求使自己的命令凌驾于普通法之上,爱德华.科克(EdwardCoke)就援引了13世纪布雷克顿的一句名言加以反对。这句名言是:“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试论这句话所要说明的原理及其现代意义。(浙大2007年研)
问答题简述人权的价值。
问答题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问答题法律权利(南京大学2011年研)
问答题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问答题立法与法律解释(武大2009年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