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
问答题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北大1999年研)
问答题试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中山大学2011年研)
问答题行政法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请谈谈你的理解。30分
问答题徐某2010年承包农场8亩土地种蔬菜,因效益不好,2011年改种甘蔗。在承包的土地中有4棵芒果树未承包给个人,收益仍属农场二队集体所有。由于树木遮荫影响,对庄稼损害较大。为此,徐某向农场反映,要求砍去芒果树,农场未经调查,误以为只有一棵芒果树,遂即同意。事后,农场发现有4棵芒果树,就改口说徐某的行为属于乱砍滥伐,并依据《森林法实施细则》对徐某进行处罚。 问:根据行政主体理论评析农场的处罚行为。
问答题代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武大2000年研)
问答题结合行政复议法,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武大2010年研)
问答题简述行政复议的特征。(中财2005年研)
问答题简述行政处理的含义和特征。(中财2007年研)
问答题行政监察
问答题赵某与李某于1999年结婚后,由于忙于各自的事业,一直没有生孩子。2001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于是前往所在辖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了准生证。2002年5月1日小孩出生了,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了赵某家中,声称赵某夫妇违反了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罚款200元。赵某夫妇声称:他们已经依法办理了准生证,没有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罚款。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市计生局已于2001年9月12日发布了通知,该通知规定:“凡是在2001年元月以后至该通知发布期间办理的准生证,统归无效……”赵某夫妇最后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处罚决定,并认定市计生局于2001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无效。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夫妇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2)赵某夫妇在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是否有权一并对计生局于2001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为什么? (3)赵某夫妇应向哪一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问答题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经生育两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三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定把她作为典型处理。于是,乡、村干部在某日一大早来到刘某的家,直接破门而人,将还在睡梦中尚未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由乡、村两级干部整整教育了一天。同时决定,取消刘某正在上中学大女儿的“三好学生”称号,勒令刘某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小女儿退学,并搬走刘某家中的电视机和大衣柜作为抵押,让刘某尽快做人工流产。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问答题简述行政职权与行政优益权的关系。
问答题简述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关于质询案的规定。
问答题1998年7月,某市发生特大洪灾,蔡某趁机倒卖粮食,被该市某县公安局抓到。在询问蔡某之初,蔡某不承认自己有倒卖粮食的行为,公安人员秦某和李某认为蔡某态度恶劣,于是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蔡某。当时李某的朋友萧某(某商场职员)也在场,看着秦、李二人用警棍很是过瘾,也想试一下,于是要求秦某和李某让他代行职权,“审问”蔡某。李某将其警棍交给萧某,萧某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蔡某,造成其多次昏厥。后李某对蔡某泼冷水,使其清醒。蔡某清醒后,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于是秦某和李某二人决定对蔡某作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5天,以示惩戒。蔡某被示众5天后释放。后查明,蔡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萧某电击所致,部分系秦某和李某殴打所致。 问: (1)如果蔡某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2)蔡某对秦某和李某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3)对萧某电击蔡某造成的伤害,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为什么? (4)可否进行追偿?怎样追偿?
问答题某地进行乡人大代表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3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3人。经过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1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2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乡选举委员会认为,独立候选人非正式确定的候选人,因而不予确认其当选结果,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另行选举。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问答题简述现行宪法的内容特点。
问答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里规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北大2007年研) 请回答: (1)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价值和目标是什么? (2)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内涵。
问答题2000年3月,原告经乡政府同意,到市冶炼厂收购矿物。返回途中,被在县矿产品检查站进行联合检查的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截住,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以“原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为由,对原告作出没收矿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公章。原告不服,以县矿山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征得原告同意,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东财2006年研) 请问: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能否将其列为第三人?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及权利。(电子科大2011年研)
问答题试论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