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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学
问答题简述商行为的含义及其特征。(中山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问答题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民事行为的要求。(南开大学2003年研)
问答题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分权与制衡。(人大2003年研)
问答题居间商与行纪商(华师2005年研)
问答题甲为一公司职员,于2007年3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甲自己,受益人为其妻子乙。甲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若甲不幸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给付甲妻乙人民币5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保险合同成立后,甲按期交纳了保险费。2009年4月1日,甲与乙出外游玩,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甲妻乙当场死亡,甲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查:(1)甲、乙有一子丙,7岁。(2)甲有母亲丁,50岁,单独生活。(3)乙有母亲戊,身患中风,不能独立生活,一直由甲出钱照顾,负责赡养。(4)旅游公司庚对交通事故负有完全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称受益人已经死亡,保险公司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事主可以向旅游公司庚索赔,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则要取得对庚的代位求偿权。丙、丁、戊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欲诉至法院,但对于谁有请求权的问题上不清楚。问题: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试论担保物权的属性。
问答题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
问答题《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试述商事关系的特点、类型及其商法调整。(中山大学2011年研)
问答题简述浮动抵押的特征。
问答题有人认为:“有损害即有责任,无损害亦无责任。”请运用侵权责任法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某市甲餐饮公司2002年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2002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由乙公司承包经营至2008年10月31日。乙公司则书面全权委托丙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在丙负责经营期间,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2005年7月,甲公司停业,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根据甲公司向法院提供的2005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甲公司的应收款为人民币194万元,但甲公司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62万元,其余人民币132万元应收款无明细记载。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62万元中,除去7.4万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54.6万元全部是个人白条借款。其中丙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虽因管理混乱、经营不善而致亏损和资不抵债直至停业,由于资不抵债并未考虑企业的信用因素,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甲公司提供的材料数据不一致,尚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外,甲公司的应收款中,有54.6万元之巨额的个人白条借款。这些个人借款,既未作销账处理,甲公司也未行使催款权利。这些个人占用的巨额资金,是什么性质尚未查明,不足以证明是一种正常的经营亏损。综上所述,甲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甲公司破产的申请。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驳回其破产还债申请之裁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目前状况及提供的材料,尚不能成为其申请破产还债的依据。原审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决。问题:本案中法院驳回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是否正确?
问答题某食品厂的临时推销员吴某持该厂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推销员吴某到贵公司推销新产品,请予接洽)到外县推销该厂新产品时,恰遇该县的贸易公司新近收购的蔗糖质量好、价格低,于是自作主张以食品厂的名义购进6000斤蔗糖,并将推销款拿出一部分预交了4000元的定金,同时将蔗糖带走。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足剩余的款项。吴某回到食品厂后,向厂长说明了情况,但是厂长认为食品厂尚有大量的蔗糖存货,不能再购买新货;况且吴某只是食品厂临时雇用的推销员,不具有采购的职权,所购的蔗糖应当自己负责。吴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蔗糖。一个月后,贸易公司向食品厂催讨货款,食品厂声称采购蔗糖纯属吴某的个人行为,与食品厂无关。贸易公司认为,吴某有食品厂的工作证和介绍信,和食品厂有代理关系,吴某的行为应由食品厂负责,遂起诉至法院。
问:
问答题如何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台阶规则”?(浙大2008年研)
问答题自主占有(上海海事大学2009年研)
问答题简述商法的特点及其意义。(中山大学2005年研)
问答题简述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问答题判断: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他们均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是要约。(南开大学2006年研)
问答题试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各自的主要特征。
问答题简述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