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疏】议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处徒一年;或应徒一年,合加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应减一等,处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是名‘就轻次’。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疏】议曰: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其加役流应减者,亦同三流之法。加者,数满乃坐,又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疏】议曰:加者数满乃坐者,假令凡盗,少一寸不满十疋,依贼盗律‘窃盗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为少一寸,止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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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又:“诬告反坐”疏议:“本应加杖者,谓诬告部曲、奴婢流罪,若实,部曲、奴婢止加杖二百;既虚,诬告者不流,亦准杖法反坐。”
问答题《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授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与府主,皆同换推。)凡有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格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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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原则、内容特点和地位。
问答题简述元代的正官推问制度。
问答题《后汉书·章帝纪》:“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以后,在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鞫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
《盐铁论·论葘》:“春夏生长,利以行仁。秋冬杀藏,利以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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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1:《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听买卖以质剂”。(东汉)郑玄注:“质剂为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约剂”“称则责贷予,傅别为券书也。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傅,傅著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事异,异其名耳”。
材料2:《周礼·地官·质人》:“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玄注:“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材料3:《周礼·秋官·士师》:“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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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宋史·刑法志三》:“徒、流折杖之法,禁纲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肌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若使情理轻者复古居作之法,遇赦第减月日,使良善者知改过自新,凶顽者有所拘系。”
沈家本《刑法分考》:“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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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大清新刑律》的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
问答题简述《大清会典》的内容特点。
问答题《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日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
问答题简述汉代诉讼制度中对“诉权”的限定。
问答题哈特是怎样建构法律的规则体系的? (25分)
问答题《后汉书·章帝纪》:“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以后,在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鞠(音居——编者注)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
《盐铁论·论蕾(音资——编者注)》:“春夏生长,利以行仁。秋冬杀藏,利以施刑。”
问答题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特点和局限性。
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宋史·刑法志一》:“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凡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配杖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或武臣为尉。盗发十人以上,限内捕半不获,劾罪取旨。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刘颂律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问答题简述清末司法机关调整的主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