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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分类 法学法学法律史
问答题《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误杀人者,减斗杀一等;诸以力共戏杀人者,减斗杀二等;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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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四):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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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战国至唐代基本法典总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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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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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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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梁启超的君主立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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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试结合具体的法律史实,综合分析罗马以“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的具体原因。(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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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一等。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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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清末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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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1:《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材料2:《大明律·户律》“出妻”条: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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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妻无子者,听出。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 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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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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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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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汉书·刑法志》:“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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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天坛宪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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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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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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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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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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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宋史·刑法志三》:“(绍兴)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编者注),令杀人无证、尸不经验之狱,具案奏裁,委提刑审问。如有可疑及翻异,从本司差官重勘,案成上本路,移他监司审定,具案闻奏。否则监司再遣官勘之,又不伏,复奏取旨。先是,有司建议:外路狱三经翻异,在千里内者移大理寺……鞫勘本路累尝差官犹称冤者,惟檄邻路,如尚翻异,则奏裁。”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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