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被告人,张某,男,28岁。
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12月利用因病休假的机会,与其兄张浩合伙投资开办新兴木器厂。该厂资金大部分为张浩所投入,张某只投入部分工具和木材。在1年多的经营中,张浩分给张某人民币及家用电器等物共计人民币7万多元,张某认为分配不公,经常表示不满,兄弟二人为此发生过纠纷。2005年7月中旬,张某的所在单位要张某回厂上班,张某又因为分配问题对其兄嫂不满。2005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张某先到木器厂,将和其兄张浩共同保管的保险箱打开,拿走其中的新兴木器厂的经营资金4万元。然后,张某趁其兄嫂家中无人之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其兄家中,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48700余元、价值13000余元的金饰品以及一本存折。随后,张某利用假的身份证将存折中的1万元取出。作案后,张某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时使用的羊角锤和螺丝刀扔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张某交代了盗窃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其作案时使用的铁棍、塑料编织袋等物也一并查获。
问:
问答题简述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问答题《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试说明:
问答题王某(1990年1月22日出生)因2005年8月7日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去少年宫上课的学生丁某500元学费,于2005年10月19日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2006年1月21日下午,王某在网吧上网,肚子饿了想买些东西吃,却发现自己囊中羞涩,此时看见李某正放学回家,就心起歹念,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领口把李某拽至隐蔽处,要李某给保护费,李某非常害怕,就将身上仅有的10元零花钱全部上交,王某看李某也没有什么可压榨的,就放李某回去了。到了第二天,王某向朋友徐某(1989年11月30日出生)说起该事时,徐某就告诉他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整天一副自以为了不起的样子,徐某十分看不惯,想要和他一起把李某抓起来,吓唬吓唬李某的父亲。王某同意了。于是,当天下午,徐某与王某就一起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王某想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里两点左右徐某睡着后,偷偷将李某放了,送他回家,并打算随后去警察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有警察埋伏,王某被当场抓获。后经王某的带领,警察将徐某抓获。经查明,徐某于2003年12月3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于2005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徐某出狱后,结交一女友陈某(1992年8月13日出生),并曾与陈某发生过一两次性关系,2005年10月两人分手。
阅读以上材料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问答题简述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问答题简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问答题简述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一天,张某到某住宅小区行窃。当他从阳台进入屋内时,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遂喊道:“你小子在这里干活”!邹某受惊,欲弃箱逃走,被张某一把拽住。邹某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便说:“这箱子真难撬。”于是二人便合作起来一起干,终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3000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后,张某问邹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某回答道:“我把电炉插上了”。张某听后没有吱声。当晚,该住宅区发生火灾。
请根据案情并结合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知识对本案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简述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简述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问答题简述抢劫罪提高法定刑的8种情形。
问答题简述刑讯逼供罪的客观构成条件。
问答题田某和罗某为夫妻共同居住在工厂职工宿舍。某日,田某下班回家后发现,同事张某正在从妻子罗某身上下来并在提裤子,罗某大喊:“他强奸了我,别让他跑了。”田某遂与张某发生争吵、扭打,田某打不过张某,便上厨房拿起菜刀砍中张某头、颈、上肢等部位,致张某当场死亡。田某和罗某拿走张某身上随身携带的5000元钱连夜潜逃回贵州老家,在看到通缉令后田某和罗某在家人陪同下前往派出所交待了杀人的事实。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试说明:
问答题甲乙因琐事发生争斗,甲由于体格单薄,打不过乙。甲向乙求饶,但是乙觉得自己恶气未出,非要痛打甲一顿不可。甲赶快逃跑,乙在身后紧追不舍。途中,甲多次试图拦车,均遭别人拒绝。乙离甲越来越近,眼看就要抓到甲了,正好丙此时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5 000元)缓速经过,情急之下,甲从丙手中夺过电动车,将丙推下车去,自己驾车跑了。丙跌倒在地,但未受伤。跑到安全处后,甲停车休息时,发现电动车前筐中有个小包,包内有3 000元现金,甲将其据为己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甲强骑丙电动车的行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 (2)甲将电动车内3 000元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何罪?
问答题《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分析: (1)如何理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问答题甲(25岁)、乙(17岁)是外出务工人员,一起为丙工作。春节前,丙尚拖欠甲、乙工资合计2万余元未支付。甲、乙多次催要,丙一直拖延。甲乙商量后将丙16岁的女儿丁拐骗出来扣押,以此迫使丙支付工资。在此期间,甲、乙二人多次找丙要求其支付工资,丙以正在筹钱为由未及时支付。甲、乙于是决定将丁卖给他人。在甲出去找买主时,乙强奸了丁。后甲乙将丁以10 000元的价格卖给戊。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问答题简述寻衅滋事行为的表现方式。
问答题简述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其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