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 。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 判处刑罚。
下列选项中成立犯罪未遂的是 。
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
犯罪分子存犯罪后又犯罪的是一般累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 。
只要行为人违反了社会规范而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都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甲给乙5万元请乙“教训”丙一顿,乙给丁2万元让丁打丙,并带丁辨认了丙。之后,甲感到害怕,又打电话给乙说不打了,并说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只需乙退回2.5万元。乙当即说“听你的”,但未向丁转达。丁还是带人将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属于 。
关于缓刑的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某县有一伙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当地,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张某参加该组织并按该组织授意杀害了丁某全家。张某的行为构成 。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
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 。
在犯罪的基本特征中, 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和刑法的限制与保障功能。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试说明:
对 犯罪,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
关于贪污罪的正确说法是 。
被告人,吴某,男,26岁。 2005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4月7日上午窜至大理古城,在同福旅社住下后携带匕首上街游逛。10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随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之小邑庄时,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乘高杉某不备夺走其带的照相机,高杉某大声呼喊,吴某怕事情败露,回头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刺一刀。高杉某奋力反抗并呼叫,在与被告人搏斗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此又朝高杉某的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害人反抗强烈,担心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杉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罪犯甲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刑法》第78条第1款第(三)项的“有发明创造”,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应当减刑。
附:《刑法》第78条第1款的法条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于减刑和假释的程序性条件正确的说法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