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型
问答题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原告杨某、孙某系夫妇,租住第一被告A市房产管理局所辖海滨新村201室公房。该栋房屋的接线总运输闸(黑线盒)安置在201室内。2009年7月15日下午3时许,201室发生火灾,原告家中部分物品毁损。A市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火灾原因分析意见书,确认起火部位在201室南窗右上部进户线的接线盒连接段上,并发现导火线绝缘内焦、松弛、滴落,呈超负荷状,分析认为火灾系导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而致。火灾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因黑线盒及总线从自己承租的房屋内经过,该电线起火发生火灾致使自己部分财产受损,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供电局)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诉讼中,第一被告提出:此次火灾事故是导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起火,但导线超负荷并非第一被告引起。火灾前第一被告曾到原告家要求更换电线,但原告坚持要求将黑线盒搬至室外,否则不同意更换电线,故第一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称:第一,黑线盒位置的移动必须要通过供电部门,而供电局没有接到原告要求移动黑线盒的申请。第二,供电质量是合格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试分析保证的特征、设定条件和效力。
问答题2009年6月10日,A市的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达成一项协议,内容包括:(1)由航百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借给朗园公司流动资金20万元,还款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A市的乡镇企业局为还款提供了保证;(2)朗园公司自合同签订起,每月供给航百公司鞋子1000双,价格按当地批发牌价的八折计算,货款每月月底结算。协议签订后,2009年6月13日,航百公司签发到期日为2010年3月15日的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收款人为朗园公司。自2009年6月起,朗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连续4个月每月向航百公司提供鞋子1000双,供货数量总计4000双,但是航百公司从未支付货款,于是朗园公司停止供货。2010年11月,朗园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航百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银行利息;航百公司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航百公司和朗园公司之间的协议因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问:(1)本案涉及哪几个法律关系? (2)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确认无效,A市乡镇企业局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占有的效力。
问答题赵某与孙某相交甚好,二人合伙做生意时,合资购买了一辆轿车,并登记在合伙企业的名下,后赵某之妻生病急需用钱,合伙企业和孙某都无力资助。赵某没有办法,趁孙某去外地之际,将该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的价格是12万元,刘某当日即交付了全部购车款,双方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手续时,赵某谎称孙某授权其转让轿车所有权,于是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孙某回来后发现此事,与赵某发生争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轿车。
问:基于以上案情,分析本案如何处理。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问答题试论不安抗辩权制度。
问答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客兰遂向法院起诉。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请分析:
(1)该条规定的是什么?
(2)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问答题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富商。张某谎称已得到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己有,便与张某达成买卖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合同。合同约定,该《兰亭序》正本以100万元成交,在交付并经专家鉴定之前,李某预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待经专家鉴定之后补付。李某如约预付20万元,张某向李某交付《兰亭序》正本,后经专家鉴定,该《兰亭序》正本为明朝某一无名氏的伪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请运用物权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罗某有一辆摩托车,因自己购买了汽车,将摩托车卖给了朋友李某,并签订了《购车协议书》,双方实际履行,但未办理过户。后李某又将该车转卖给刘某,也未办理过户。2010年7月底,刘某驾驶该车与郑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责任。事后刘某、郑某、李某对赔偿问题及罗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产生了纠纷。 问:如何认定本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问答题《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请分析:
问答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价值2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货款35万元,其余的65万元在提货后一年之内付清;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如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偿还全部借款。但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范围。
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65万元的债务转移给欠自己7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丙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65万元的货款及利息,而这时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财产经强制执行被没收。于是,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问:
问答题简述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问答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方表示同意,并要求甲提供担保。甲遂找到在某医院担任院长的亲戚以医院名义提供保证,见乙方仍不放心,又找到同事丙提供保证,丙口头表示同意担保,乙遂将款借给甲。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甲没有还款。乙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某医院和丙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问:乙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问答题某食品厂的临时推销员吴某持该厂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推销员吴某到贵公司推销新产品,请予接洽)到外县推销该厂新产品时,恰遇该县的贸易公司新近收购的蔗糖质量好、价格低,于是自作主张以食品厂的名义购进6 000斤蔗糖,并将推销款拿出一部分预交了4 000元的定金,同时将蔗糖带走。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足剩余的款项。吴某回到食品厂后,向厂长说明了情况,但是厂长认为食品厂尚有大量的蔗糖存货,不能再购买新货;况且吴某只是食品厂临时雇用的推销员,不具有采购的职权,所购的蔗糖应当自己负责。吴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蔗糖。一个月后,贸易公司向食品厂催讨货款,食品厂声称采购蔗糖纯属吴某的个人行为,与食品厂无关。贸易公司认为,吴某有食品厂的工作证和介绍信,和食品厂有代理关系,吴某的行为应由食品厂负责,遂起诉至法院。 问:
问答题(2011年案例分析60)2007年11月4日,甲不慎将皮包遗失,包内装有刚购买的附有发票的相机一部和已经使用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拾得该皮包后,将相机卖给了旧货商店;电脑在不久后丢失,被丙拾得。2007年2月2日,丁从旧货商店以市价购得此相机。甲于2007年12月20日得知相机下落。 甲丢包后,曾于2007年11月8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若有人将自己遗失的物品归还,酬金1 000元。2007年12月1日,丙依寻物启事找到甲。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是否有义务向丙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请说明理由。 (2)如果甲未在寻物启事中许诺酬金,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请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如果有,则要求返还的条件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