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型
问答题贾某(男)和薛某(女)婚后生有一女贾佳。2003年贾某和薛某协议离婚,贾佳随薛某生活,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2004年,薛某再婚,但其再婚丈夫王某不同意贾佳跟他们同住。薛某无奈,只好将贾佳送到自己的父母家生活,并将其改名为薛佳。贾某得知后很生气,以改名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2009年,薛某因车祸去世。薛某的父母抚养薛佳发生困难,于是要求贾某负担抚养费。贾某主张薛佳应由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抚养,自己停止支付抚养费已达两年之久而薛某在生之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薛某已经放弃了这一权利。2010年,王某去世,薛某的父母提出,薛佳作为王某的继女,有权继承其遗产。 问:(1)薛某有无权利为其女改姓?贾某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2)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对薛佳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 (3)薛佳有无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问答题(2011年真题)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问答题有人认为:“男女双方一经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双方的一切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运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对这种观点加以辨析。
问答题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富商。张某谎称已得到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己有,便与张某达成买卖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合同。合同约定,该《兰亭序》正本以100万元成交,在交付并经专家鉴定之前,李某预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待经专家鉴定之后补付。李某如约预付20万元,张某向李某交付《兰亭序》正本,后经专家鉴定,该《兰亭序》正本为明朝某一无名氏的伪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
问答题简述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问答题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问答题杜永生、杜喜生、杜满生、杜海生、杜海鱼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94年去世后,杜永生即成家另过,只留母亲杨三妮和杜喜生、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在一起生活。2001年,杜永生以700元价款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2003年,杜永生出面为此房产申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内填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为五口人。该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户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员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但杜永生仅在2003年口头答应过将争议房产以原买价出卖给杜喜生,但双方至今未交付房产和价款,也未办理房屋买卖契税及书面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仍在杜永生手中。2004年杨三妮去世。2009年4月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被告杜喜生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杜永生在此时声称争议房产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并将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经杜喜生联系,以1800元价款将争议房产出租给邻居卢维柱使用,但承租人所交的房屋租金却是由杜永生收取的,且最后议定房屋出租价是900元。杜海生、杜满生以房产是全家共有财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 问:根据上述案情,分析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问答题李某和吴某签订购买宠物狗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宠物狗交付给李某后30日内,李某向吴某付款2000元。问:
问答题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黄金地段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2万元/平米。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两居室,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09年4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6个月内办理所有权证书。3个月后,该市房价大涨,于是,乙以每平米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双方当即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且于2009年8月1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1个月后,甲在催促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得知该房已被出卖给了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腾出房屋,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则认为房价大涨是他无法预料的,系重大情势变更,要求解除与甲签订的合同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问答题杜宝田中年丧妻,千辛万苦将两个儿子拉扯大。大儿子杜大强结婚后,因妻子和杜宝田无法相处,于是不再和父亲来往。小儿子杜小强大学毕业后,和同学武月结了婚,并生有一子杜龙龙。杜宝田随小儿子一家生活。2008年,杜小强因公殉职,武月声称决不改嫁,并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全部责任。2010年3月,杜宝田病重入院,自知时日无多,口头立下遗嘱,称自己死后全部财产由武月和杜龙龙继承,一分都不给杜大强。当时只有一个医生和武月在场。办理后事时,杜大强找上门来,要求继承父亲的一份遗产。武月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杜大强将武月诉至法院。 问:(1)杜宝田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原告肖玲玲,从小深得外祖母王氏喜爱。2008年夏天,9岁的肖玲玲在王氏家中过暑假。王氏对肖玲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2万块钱,以后上大学用。”次日,王氏果真以肖玲玲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2万元人民币。肖玲玲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母李一萍。2011年夏天王氏去世,她的子女李一萍、李一明和李一丹在分割遗产时对王氏以肖玲玲的名义存入银行的2万元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李一萍主张这笔钱应归肖玲玲,不能划入遗产范围。而李一明和李一丹则认为,赠与发生时肖玲玲才9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赠与无效,这笔钱应列入遗产范围参与分割。
问:(1)肖玲玲作为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能否取得该赠与?
(2)该赠与行为是否为以肖玲玲考上大学为条件的附条件民事行为?为什么?
问答题张某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股东,并出任了甲公司的董事长。后来张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2万吨化肥,货款为16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交货,甲公司于交货后10天内付清货款。合同成立后,乙公司如期交货,甲公司却未按期付款。待乙公司追偿债务时,发现甲公司已成为一个空壳,账上仅剩下50万元。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以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张某某的理由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问答题邓某有一台电视机,显示器出了问题,便送到关某开的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完好后,邓某以暂时没有现金为由请求缓交560元的修理费,关某开始没有同意,并主张待邓某交纳了修理费后才能取走电视机。邓某反复劝说,并说明该电视机已经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待李某支付价款后即偿还修理费,于是关某将电视机交给了邓某,但邓某一直没有偿还所欠修理费。关某咨询律师,得知其作为修理人,在邓某没有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享有法定的留置权,于是他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的对邓某电视机的留置权。 问:本案中关某的留置权是否成立?
问答题简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通产份额。”请问:
问答题2010年8月15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10万元,8月20日双方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月16日,张三因王五出价12万元,所以张三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
问:(1)李四能否在8月16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李四可否解除合同?
(2)如果李四8月20日前没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李四能否于8月20日要求?依据是什么?
(3)如果合同约定李四应于8月18日付款,张三于8月20日交付名画。那张三8月18日要求李四交付价款,李四能否拒绝?
问答题简述债权撤销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民法规定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3)试分析该制度的构成要件。 (4)如何理解本条第3款规定和无权处分行为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