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王爱英与李保生系隔壁邻居。2010年5月,王爱英经郑州市二七区建设科批准,在文化里74号自己房屋原基础上,翻修北屋二层六间,其后墙临李保生院。李保生提出家中有妇女,生活不便,不让王爱英在后墙开窗户。后经街道居委会和区建设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爱英在后墙楼下东间留一小窗户;李保生修建新房时,南墙在原基础上紧靠王爱英房屋的后墙也不准留窗户。2010年6月,李保生申请建房,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但是,李保生未经建筑部门查线、定位,便私自动工,违背了建筑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同时,李保生又未同王爱英协商,将原协议盖南房改为盖西房,并紧靠王爱英后墙挖地基,造成地基重叠,影响了王爱英的房屋安全。王爱英阻止其施工,李保生不听。二七区建设科多次告知其停工,李保生仍不听,遂将建房许可证收回,让其等候处理。李保生仍继续施工。王爱英的爱人程学岭进行制止,李保生将其打伤。为此。2010年7月15日,王爱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王爱英与李保生所签订的关于修建新房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保生盖新房时,影响了王爱英的房屋安全,王爱英的权利可通过哪些途径救济?
问答题物权法定主义
问答题成某,男,25岁,系待业青年。在一次舞会上成某认识了女青年简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成某要求与简某确立恋爱关系。但简某认为成某既无职业,家庭经济情况也不好,且文化程度不高,举止粗鲁,与自己心中的白马王子相去甚远,于是表明只能与成某作一般朋友。成某恼羞成怒,向简某宣称,如果简某不嫁给他,无论谁敢与简某交友,他就教训谁;如果还不成,他就毁了简某的容,并杀死她全家。但简某仍未答应。于是成某多次携带菜刀、炸药等到简某家滋事,并打伤简某父母及兄嫂。简某害怕成某真的说到做到,出于无奈,只好答应作成某的女朋友,、并于1个月后与成某登记结婚。结婚后5个月,成某酒后滋事将人砍成重伤,被判刑。简某乘机向法院提出与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2004年10月4日,蔡某为家庭购买房屋与王某达成如下借款合同:王某借给蔡某15万元,2004年10月4日支付5万元,11月4日支付5万元,12月4日支付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10月4日起算为3年。2004年11月18日,蔡某起诉到法院与其妻张某离婚。王某担心蔡某离婚后的财产难以偿还其借款,遂在2004年12月4日终止借款给蔡某,并到蔡某家要求提前还款,蔡某以借款期限未到为由不还款,并认为王某提前索款,违反借款约定。2004年12月15日,王某起诉到法院,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蔡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实际借款利息。蔡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只强调借期未到,因而拒绝还款,但答应对最后一笔借款支付利息。问: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该制度有何特点? (3)如何理解该制度的法律效力?
问答题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问答题佟冬17周岁,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待业在家,有心出去闯荡,苦于缺乏资金无法成行。佟冬生母因难产而死,他一直随生父和继母张敏生活,直到去年生父遭车祸去世。目前佟冬和张敏同住。某日,佟冬在张敏的抽屉里发现生父的遗嘱,内容为:生前的所有积蓄留给张敏供日常生活之用,祖上留下的房屋六间,其中四间归佟冬所有,剩余两间归张敏所有。过了一段时间,佟冬听说邻居张伯想租两间临街屋子开百货店,便动了心思,想把房子出租出去,拿到租金就出门闯荡。于是,他趁张敏回娘家探亲之机,主动找到张伯,表示愿意把自己家的两间街面房出租。张伯表示要和佟冬家大人谈。佟冬担心张敏知道后不同意,便偷出张敏抽屉里的遗嘱给张伯看,并说:“我们家房子我都是有份的,我就能做主。”张伯见到白纸黑字颇感放心,于是一次性付给佟冬3个月租金3000元,随即请工人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张敏回家后见此情景大吃一惊,和张伯交涉后方知佟冬所作所为。张敏对张伯表示,自己不同意出租这两间房屋,要求张伯立即停止施工并且恢复房屋原状。张伯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张敏无奈,诉至人民法院。 问:(1)张伯和佟冬所签出租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张敏表示反对佟冬所签合同后,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张敏有无权利要求张伯立刻停工,恢复原状?为什么?
问答题某甲于某目前往乙商场购物,该商场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错将某型号摄影机价格6800元标成680元,甲见此摄影机物美价廉,于是以680元的价格买走2部。1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此错误,就派员工找到甲,要求其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其问,甲已将其中一部赠与亲戚某丙并已交付,另一部拟以700元价格卖给同事某丁,价款已收,但尚未交付。甲认为与商场双方买卖已经完成,拒绝退货或补足价款。
问:本案如何处理?
问答题村民李强于2007年11月1日向同村王甘借款1000元,双方约定以李强所有的母牛为质担保李强还钱,如果2008年6月1日不还款,母牛即转归王甘所有。2007年12月1日,王甘将牛牵回自家。12月15日,王甘发现牛生病,急忙找来兽医医治,虽牛复原,但花费医药费50元。2008年4月1日,母牛生下一头小牛。李强与王甘为小牛的归属发生争执。 问:(1)王甘自何时起享有对母牛的质权?为什么? (2)二人约定“不还款牛即转归王甘”是否有效?为什么? (3)小牛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4)王甘所花费的医药费能否向李强要求补偿?为什么? (5)如果王甘发现母牛生病后不及时治疗,导致母牛3日后死亡,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问答题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
问答题简述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问答题2001年4月,某广告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携本单位合同专用章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广告公司为技术公司摄制企业专题片和广告片,制作费1.6万元,技术公司需先行预付8000元,制作完毕后再付清全款。当日,王某将技术公司的8000元支票交付某家电视台请求协助摄制,电视台也将收据经王某交给技术公司。尔后,当王某将制作完毕的录像带交给技术公司时,技术公司因摄制质量提出异议。由于协商不成且王某此后下落不明,技术公司要求其返还制作费8000元;而广告公司则以未对王某授权签约且未收到8000元为由,拒绝技术公司的诉求。一种意见认为:广告公司虽有业务员出面签约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但在整个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都是王某一人操作,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原因是:其一,该公司否认对王某有签约授权且并不知晓有此合同;其二,该公司未曾收到8千元制作费,从证据(收条)看,是王某个人签收;其三,请电视台协助拍片也是王某自己联系,公司从未出面参与;其四,证据(收据)载明,是电视台直接收到技术公司开出的支票,并直接向技术公司出具收据,这“一收一出”均通过王某个人完成,从结算过程看,与广告公司并无牵涉。故此应当认定,技术公司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应向王某个人追索返还,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签约、履行行为属于代表广告公司的职务行为,亦即属于法人行为。理由有:一、从签订合同看,广告公司承认签约人王某是本公司业务员,并且合同上明确盖有该公司的合同章,这是以认定王某的签约是广告公司的法人行为;二、从履行合同看,由于王某持本公司合同专用章与技术公司签约,必然使技术公司认为王某系广告公司的业务代表或经办人,其签约行为以及此后一系列履约行为,包括接收支票、交付发票和录像带等行为,也必然代表广告公司。因此,王某所为应认定是广告公司所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广告公司承担。你同意哪种意见并试分析本案?
问答题有人认为:“在合同关系中,只要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主体变更的事实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就会发生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效力”。请运用债的变更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试对民间所谓的“代人受过”的说法进行分析。
问答题2010年4月28日,陈某(零售服装个体户)请求汪某(某旅游公司负责人)帮助找些生意做做。当日汪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某为该旅游公司加工制作沙发套500个,布料由旅游公司提供,加工费总额为7500元;交货期限为同年5月28日前,到期由旅游公司派人提货。合同签订后,陈某如约按期加工制作完毕,而汪某却忘了此事。直至2011年1月汪某才派人前去提货,陈某告诉来人说,因旅游公司半年时间未来取货,已于两天前将500个沙发套卖给谭某(零售服装个体户)。事已至此,陈某建议,卖沙发套所得的25000元中,扣除加工费7500元,保管费1000元,其余部分共16500元归还给旅游公司。旅游公司认为陈某无权处理这批货物,遂以陈某为被告,谭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原物。 问:(1)陈某与谭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论述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问答题(2013年真题)2010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售孤本线装古书一套(该套书分为上中下三卷),价款15万元,双方应于同年8月9日同时履行。2010年5月30日,甲在搬家过程中不慎将该套书的中卷本丢失。甲第二天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归还此书者可得酬金5 000元。丙拾得此书后看到该寻物启事,于6月6日找到甲欲归还此书,同时要求甲给付酬金。因甲不愿支付酬金,二人产生争执,丙遂将书带回家。2010年8月9日,甲向乙提出,因自己与丙之间的纠纷未解决,无法交付整套书籍,故主张解除合同。乙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甲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丙是否有权拒绝归还此书? (3)丙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中的酬金? (4)乙是否有权请求丙交付该套书的中卷本?
问答题甲公司为豪华客车制造商,乙公司为发动机制造商,长期与甲公司合作。为扩大销路,甲公司请乙公司留意商机,并承诺事成后给予一定报酬。2006年1月,乙公司得知运输公司丙公司欲购买4台豪华客车,遂积极向丙公司推荐甲公司生产的豪华客车,并同时将这一消息告知甲公司。最终,在乙公司的斡旋下,甲公司与丙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签订了豪华客车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入正式运营,则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其生产的某型号豪华客车4辆,其中2辆应当于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入正式运营之后1个月内交付,另外2辆于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入正式运营1年后的当日交付,合同价款为每辆客车人民币250万元,客车全部到货后3个月内,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006年10月12日,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入正式运营。2006年10月25日,甲公司依约向丙公司交付了2辆豪华客车。2007年10月初,当甲公司准备向丙公司交付另外2辆豪华客车时得知,丙公司目前经营严重恶化,被数名债权人诉至法院。甲公司以前交付的2辆豪华客车也被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公司。经查,丁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是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10月12日,丙公司要求甲公司依约交付2辆豪华客车。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