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型
问答题简述我国《物权法》关于抵押权顺位的规定。
问答题A市的电器公司和该市的百货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电器公司每个季度向百货公司供应彩电500台,百货公司在年底付款。为了保证电器公司的利益,百货公司提供了一家五金公司作保证人,电器公司和五金公司签订了一份一般担保协议。双方约定,五金公司在总合同金额范围内承担一般的保证责任。在年底的时候,百货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电器公司的价款。电器公司提起诉讼。
问:(1)此时电器公司可以如何选择被告?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果作为保证人的不是五金公司而是经过五金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此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此时,原告可以如何选择被告?为什么?
(3)如果电器公司和五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连带保证合同,电器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如何选择被告?
(4)假设电器公司和五金公司签订的不是保证合同而是抵押担保合同,在电器公司未获得价款后,电器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因为无法和五金公司就抵押物的处分达成协议,发生争议,电器公司此时提起诉讼,应当如何选择被告?如果合同同时约定五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电器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电器公司在对百货公司提起诉讼后,获得胜诉,但是,在强制执行时发现百货公司的财产根本不足清偿法院判决的金额,此时能否根据保证合同直接执行五金公司的财产?如果能,为什么?如果不能电器公司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答题(2011年简答54)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简述法学意义上的亲属的特征。
问答题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问答题《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似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请分析:
问答题《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杜宝田中年丧妻,千辛万苦将两个儿子拉扯大。大儿子杜大强结婚后,因妻子和杜宝田无法相处,于是不再和父亲来往。小儿子杜小强大学毕业后,和同学武月结了婚,并生有一子杜龙龙。杜宝田随小儿子一家生活。2008年,杜小强因公殉职,武月声称决不改嫁,并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全部责任。2010年3月,杜宝田病重入院,自知时日无多,口头立下遗嘱,称自己死后全部财产由武月和杜龙龙继承,一分都不给杜大强。当时只有一个医生和武月在场。办理后事时,杜大强找上门来,要求继承父亲的一份遗产。武月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杜大强将武月诉至法院。
问:(1)杜宝田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尹浩、孟萍夫妻收养尹真为子。2004年3月,尹浩患病,立下遗嘱:全部4间房屋以及财产均由孟萍继承。同年9月,尹浩病重,担心妻子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人照管,又立下遗嘱:全部4间房屋以及财产归养子尹真,条件是尹真必须赡养孟萍,直到孟萍去世。2005年1月,尹浩去世,尹真继承了全部房屋和财产,并履行赡养孟萍的义务。2008年,尹真结婚。婚后尹真的妻子和孟萍关系不和,尹真不让孟萍在家居住,且不支付赡养费。2010年,孟萍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收养关系;(2)尹真按月给付赡养费200元;(3)按第一次遗嘱内容继承财产。 问:(1)孟萍和尹真之间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为什么? (2)尹浩立下的两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为什么? (3)孟萍有无权利要求尹真支付赡养费?为什么?
问答题2010年初,被告文香到五龙镇开设摊点,其摊位与原告李华所设摊位相邻,二人曾因摊位占地和招揽生意发生过矛盾。2010年9月15日,文香因抢占李华的摊位而与李华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起来。正在此时,文香的弟弟文路路过,见此情形便上前“帮忙”,也与李华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二被告用手、拳抓打原告李华的面部和鼻部,造成原告鼻骨骨折、面颊部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350余元。原告李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文香和文路赔偿其全部医疗费。 问:(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问答题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2张,言明如得奖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3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某仍不允,贺某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
问答题甲公司的一分公司没有甲公司的授权,擅自为A公司的30万元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A公司的债权人没有过错。后A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一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一分公司的财产只有15万元。二分公司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但授权不明,二分公司为B公司的40万元债务提供了一般保证。后B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其债权人要求二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该分公司以书面授权不明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市场部分别为C公司的10万元债务和D公司的20万元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C公司的债权人知道保证人是甲公司的职能部门,D公司、D公司的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是甲公司的职能部门且无过错。后C、D二公司均不能履行债务,二公司的债权人均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1)对一分公司的保证应如何处理? (2)对二分公司的保证应如何处理? (3)对甲公司市场部的保证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甲和乙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 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 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且支付6 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 000元。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2008年简答56)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问答题甲、乙和丙合伙经营运输业,三人合资购买卡车一辆、小型拖拉机一台,价款共26万,甲出资6万元,乙、丙各出资10万元。由甲开车,乙和丙协助联系业务做助手。合同约定,三方各自占有合伙经营的1/3份额,按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合伙经营两年后,乙想个人外出经商,以10万元价格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外村一个朋友丁,由丁参加合伙经营,并按1/3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乙事先未征得甲和丙的同意,当丁参加运输经营活动时遭甲和丙的拒绝。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某食品厂的临时推销员吴某持该厂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推销员吴某到贵公司推销新产品,请予接洽)到外县推销该厂新产品时,恰遇该县的贸易公司新近收购的蔗糖质量好、价格低,于是自作主张以食品厂的名义购进3000斤蔗糖,并将推销款拿出一部分预交了1000元的定金,同时将蔗糖带走。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足剩余的款项。吴某回到食品厂后,向厂长说明了情况,但是厂长认为食品厂尚有大量的蔗糖存货,不能再购买新货;况且吴某只是食品厂临时雇用的推销员,不具有采购的职权,所购的蔗糖应该自己负责。吴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蔗糖。一个月后,贸易公司向食品厂催讨欠款,食品厂声明采购蔗糖纯属吴某的个人行为,与食品厂无关。贸易公司认为,吴某有食品厂的工作证和介绍信,和食品厂是代理关系,吴某的行为应由食品厂负责,遂起诉到法院。
问:
问答题甲将一部机器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后来,因乙的厂房没有建成,无处安放机器,就与甲订立保管合同,将机器暂存于甲处。某日,该机器被丙偷走,卖给善意第三人丁,并完成交付。 问:(1)该机器所有权归谁所有? (2)乙可以向丁行使何种请求权?
问答题甲、乙是同事,同住一宿舍。2010年春,甲因公派赴外地工作,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一台委托给乙保管并准其使用。1个月后,甲告诉乙因自己新买了电脑,乙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乙之好友丙知道后,对乙表示想低价购买,并让乙写信告诉甲,谎称电脑显示器有毛病,以便低价出售。乙为帮助好友,遂按丙的意思写信告诉了甲。甲回复称,若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丙便以1000元价格买下,转手以3000元的市价卖给对此并不知情的丁。丁之好友巳为向戊借款,丁表示愿以该电脑提供质押,双方订立了合同,但是,丁取得借款后却将电脑赠送给庚,庚运送电脑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电脑被毁。
问:(1)该电脑应归谁所有?
(2)甲应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3)戊应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