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型
问答题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甲、乙、丙三人经协商,共同出资经营货运业务,约定出资比例为甲占40%、乙占30%、丙占30%,购进汽车一辆,由三人轮流驾驶。某日,甲驾车载货主丁之货物前往某处,途中违章发生事故,致使货物全毁。在与丁交涉赔偿事宜期间,丙退出合伙。 问:(1)丁可向何人要求赔偿损失? (2)甲、乙、丙三人在本案中各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
问答题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问答题“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民间流传所谓“拾得财产要归公”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2010年3月5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在3月10日之前将货物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交付货款。后来甲公司在3月8日将货物交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借口各种原因不交款。甲公司通过一系列的调查了解到,乙公司已经负债累累,并且在6月10日将某批机器送给了丙公司,做出此赠与后,乙公司已经没有能力交付价款了。 问:(1)甲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2)如果甲公司在交付货物之前,通过调查已经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债务累累,公司状况不佳,有不能支付货款的可能,甲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至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试分析该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问答题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绝对新颖性标准如何认定?
问答题简述宣告死亡应具备的条件。
问答题简述代理权的滥用。
问答题甲想开设一个体打字店,急需资金,遂向其朋友乙提出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甲六个月内还本付息,并将甲家传一祖母绿宝石戒指出质于乙作担保。乙签约后即交给甲1万元。甲称祖母绿戒指在其乡下妻子处,过几天再交付。不久甲的打字店因生意清淡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于是甲又向另一位朋友丙提出借款1万元,丙开始不允,甲于是将其妻送来的戒指作为质物交给丙,丙方同意借款,双方签约后丙即交付甲1万元。乙的借款偿还期限后至后,甲无力偿还,乙提出以祖母绿宝石折价抵偿,但遭到丙拒绝,乙遂向法院起诉。
问:两个质押合同哪个有效?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村民李强于2007年11月1日向同村王甘借款1000元,双方约定以李强所有的母牛为质担保李强还钱,如果2008年6月1日不还款,母牛即转归王甘所有。2007年12月1日,王甘将牛牵回自家。12月15日,王甘发现牛生病,急忙找来兽医医治,虽牛复原,但花费医药费50元。2008年4月1日,母牛生下一头小牛。李强与王甘为小牛的归属发生争执。
问:
问答题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给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问答题(2012年辨析56)有人认为:“男女双方一经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双方的一切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运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对这种观点加以辨析。
问答题《物权法》第106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分析:
问答题李某和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为5万元。后来因为李某的生产技术不合格,生产出来的货物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王某拒绝受领货物,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赔偿王某损失4万元人民币,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10天内履行协议。但是,10天后,李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 问:(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倘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调解协议? (4)李某或者王某对调解协议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标的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问答题简述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问答题2000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的牛皮纸。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账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清偿责任。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张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账支票,采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3000元。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债务应由B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B公司的股东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该案件该怎么处理?
问答题简述法人终止的原因。
问答题简述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