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级 注 册 计 量 师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组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定
中国计量出版仕
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组编.一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8
ISBN 978-7-5026-3121-5
I. 一 … Ⅱ . 国 … Ⅲ.计量—资格考核—考试大纲
IV.TB9-41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9)第147776号
内 容 提 要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是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发布的《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要求而编写的。本书列出了一 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相关科目、考试目的及考试基本要求,并给出了考
试样题;同时汇集了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本书适合相关计量专业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使用。
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
北京和平里西街甲2号
邮政编码 100013
电话(010)64275360
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版权所有 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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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mm×1168mm 32 开 本 印 张 1 字数14千字
2011年4月·第1版·第4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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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写 说 明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组织编写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
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是实施职业准入制度中的重要 环节,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
每年组织一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是注册计量师资格 考试的国家标准,是考试命题的依据,体现了注册计量师
运用所学知识,完成相应计量工作的基本能力要求。
注册计量师资格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两个级别,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 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 分析》3个科目。应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
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我们将根据计量工作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新技术的 发展和计量专业岗位的实际需要,适时地修订和完善《一
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
编 者
目 录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1
一、《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 1
二 、《测量数据处理及计量专业实务》科目 3
三、《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 5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样题 6
附录一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10
附录二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1
一、《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考人员按照计量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办法、规 定、规范的要求,运用计量综合知识,依法、正确地从事相
关计量工作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 根据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开展
相关计量工作。
2. 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仲 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仲裁检定 及计量调解工作,能分析、判断和解决相应工作中遇到的
问题。
3. 根据计量基准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标 准物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和维护计量基准、计
量标准,保存、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4. 根据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
规定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有关计量检定人员的资
5.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计量检定系统 表、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解决在计量检定和校
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进口计量器具监 督管理办法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判 断计量器具法制管理的范围,解决执行计量器具新产品 的型式批准制度以及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进
口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制度时遇到的问题。
7.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 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零售商品称重和定量包装
商品的检验。
8.·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规 定,参与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
能力。
9.根据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以 及量和单位的标准,使用、表示和书写国家法定计量
单位。
10. 根据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的规定,表述和应用
量、测量、计量、测量结果、测量仪器及其特性、计量标准
等计量术语,并在审核证书、报告及文件时能判断其正
确性。
11. 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以及检测和
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规定,理解和执行计量 技术机构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保证计量溯源性和测
量结果的质量。
·? ·
12. 根据计量专业的特点、计量安全防护的要点和方 法,分析、识别、判断对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隐患,能提出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的合理建议。
13. 根据注册计量师的职业特点,在工作中遵守注册
计量师的职业道德。
二、《测量数据处理及计量专业实务》科目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考人员运用测量误差理论、测量不确定度评 定与表示的方法以及计量的有关规定,处理测量数据、评 定测量不确定度、从事计量实务并解决工作中相应问题
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 根据误差理论及相关知识,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
误差,并能在实际测量工作中减小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
2. 根据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方法,分析测量不 确定度的来源,评定测量结果的 A 类 与B 类标准不确定 度分量,处理不确定度分量间的相关性,计算合成标准不 确定度,确定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报告测量结果及
其测量不确定度。
3. 根据数字修约规则,确定测量不确定度和测量结
果数据的有效位数。
4. 根据概率论与统计学的相关知识,判别和剔除测
量数据中的异常值,计算算术平均值、加权算术平均值、
实验标准偏差、测量重复性和测量复现性。
5. 根据测量仪器特性评定方法,评定计量器具的计 量特性,计算计量器具的绝对误差、相对误差和引用
误差。
6. 根据合格判定的原则,给出计量器具合格与否的
检定结论。
7. 根据计量检定或校准的要求,依据有效和适用的 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控制环境条件、选择计量标准及配 套设备、实施检定或校准的操作、处置出现的异常情况,
并按规定的要求记录信息齐全的原始记录。
8. 根据有关规定对原始记录进行核验,按照证书、报 告的书写和格式要求出具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 告,完成审核与批准程序,使用计量检定印证,处理证书、
报告的修改或变更,保存证书、报告的副本。
9.依据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确定申请建立的计 量标准的名称;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撰写计量 标准技术报告,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稳定性考核 以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验证,编制计量标准的量值溯
源和传递框图,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10. 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和国家计量校 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和使用计量检定规程或校
准规范。
11. 根据测量仪器比对规范的要求制定比对技术方
案,进行比对数据的处理,处理比对中的实际问题,对比
对结果做出合理评价,撰写比对结果的报告。
12. 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以及检测和校 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施对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 包括制定核查方案,选择核查标准,记录并分析核查数
据,采取措施防止测量过程失控。
13.根据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对 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
具开展型式评价工作,判定型式评价的结果。
14. 根据国内外计量发展动态、计量科学研究的特点 和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具有选题、申请、撰写研究报告等
开展计量科研的能力。
三、《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
考试目的
通过案例分析考察应考人员运用计量法律法规和综 合知识及测量数据处理和专业实务的理论和实际经验从
事相关计量工作的综合能力。
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的题型如下: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 一个最符合题意,不答或答错不得分。请在括号中填写
答案正确的字母)
对纳入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实施(B )。
A. 校 准 B. 检定
C. 检 测 D. 评价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选项符合题意的答案,错选或多选的不得分;少选,每
个选对项得0.5分。请在括号中填写答案正确的字母)
对测量仪器进行校准后,应给出测量仪器示值的校 准值及其不确定度,测量不确定度可以用(B,C,D) 表示。
A.u B.u
C.U(k=2) D.U,(v=××)
三、问答题(每题5分)
按 照JJF1094—2002《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的规定, 在什么条件下测量不确定度对合格评定的影响可忽略不
计,此时,合格评定的判据是什么?
四、计算题(每题10分)
对某恒温源的温度进行测量,测量10次,测量数据
如下:
100.02℃,99.99℃,100.00℃,99.97℃,99.98℃,
100.01℃,100.03℃,100.01℃,99.97℃,100.02℃。
写出算术平均值和算术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偏差的计
算公式,并给出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五、综合分析题(30分)
电学实验室某检定员使用直流电压表检定装置,检 定用户送检的直流数字电压表,按照检定规程要求,连接
并操作被检表和检定装置,记录检定数据。
原始记录节录如下:
送检单位:略。
送检仪器名称:直流数字电压表。
型号:略。
准确度等级:0.01级(注:相对误差)。
检定日期:2007年5月15日。
标准装置:直流电压表检定装置,0.005级(注:相对误差)。
标准装置上次检定时间:2006年10月25日。
实验室温度:21℃。
实验室相对湿度:55%。
检定项目:基本误差
量 程 | 实际值(标准值)/V | 被检表显示值/V | 相对误差/(%) |
100V | 100.0023 | 100.008 | 0.005 |
100.0011 | 100.007 | 0.006 | |
100.0009 | 100.007 | 0.006 | |
100.0005 | 100.007 | 0.007 | |
100.0000 | 100..005 | 0.006 |
续表
量 程 | 实际值(标准值)/V | 被检表显示值/V | 相对误差/(%) |
100V | 100.0019 | 100.010 | 0.008 |
100.0027 | 100.009 | 0.007 | |
100.0003 | 100.005 | 0.002 | |
100.0018 | 100.006 | 0.004 | |
100.0025 | 100.009 | 0.007 | |
平均值 |
|
|
-—— |
实验标准 偏差 |
|
|
— — |
检定员:陈××( 签字)
核验员:
检定员根据其他项目的检定结果,同时根据上次检
定结果与本次结果之间的变化程度,给出合格的结论。
检定证书内容节录如下:
送检单位:略。
送检仪器名称:直流数字电压表。
型号:略。
准确度等级:0.01级。
检定日期:2007年3月15日。
检定结论:合格。
标准装置:直流电压表检定装置,0.005级。
标准装置上次检定时间:2006年10月25日。
实验室温度:20℃。
实验室相对湿度:50%。
检定项目:基本误差
量 程 | 实际值(标准值)/V | 被检表显示值/V | 相对误差/(%) |
100V | 100.0014 | 100.007 | 0.006 |
检定员:陈××( 签字)
核验员:张××( 签字)
批准人:宋×× (签字)
1.(单选题):本题的检定结果判定合格是依据( )。
A. 相关计量校准规范
B. 相关计量检定规程
C. 相关计量检定系统表
D.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2. 检查在原始记录和检定证书中,哪些地方不正确,
说明正确的结果。
3.判断数据中是否存在粗大误差。
4. 按原始记录的数据,计算实际值(标准值)及被检
表显示值的平均值和实验标准偏差,并填写在表中。
5.实验室根据校准证书得到标准装置在100V 的修 正值为一0.0010V, 这个修正值的不确定度评定为 0.0032V,k=2。 请计算该表100V 点的校准值及其k=2
时的扩展不确定度。
附录一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国人部发〔2006〕40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 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国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
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
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
计量师。
英文分别译为: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简称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
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
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
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 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
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
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
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第十一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
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
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
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
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
技术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
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
2 年 ;
(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
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 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
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
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
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
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 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 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 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
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 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 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 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注册计量师 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 一次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
凭证。
第十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 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 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
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
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 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注注册的申请人,并 核发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
下简称《注册证》)。
第二十条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 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
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 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
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 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 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
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
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
合格证明;
(五)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变更专 业类别或执业单位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 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
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
(二)与变更后的专业类别一致的计量专业项目考
核合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同意变更专业的证明;
(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
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
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
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
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 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
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 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 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计量师延续、重新申请 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
册计量师应当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注册计量师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
的规定,开展相应专业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级注册计量师只能在聘用单位计量 技术工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的专业范围
内,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进行计量 基准、计量标准器具的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 具计量技术报告;指导、检查同一专业项目二级注册计量
师开展工作。
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除计量基准、计量标准 器具校准之外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相应计量技
术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
定,有较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掌握计量技术 发展前沿情况,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
题的能力;
(三)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使用相关计量
基准、计量标准,完成量值传递等技术工作,正确进行测
量不确定度分析与评定,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准确无误;
(四)具有较强的本专业计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
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本专业二级注册计量师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 定,有一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和使用相关计 量基准、计量标准,较好地完成本专业量值传递(计量基
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等技术工作;
(三)能正确出具本专业计量技术报告(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
第三十六条 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形成的计量技术报 告,应当由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注册计量师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不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造成经济损失 的,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可向承担相应
责任的注册计量师追偿。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二)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
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
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九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
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严格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技术工作水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对长期在计量技 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工程 类或研究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考核认定条 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
书。考核认定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 民,可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 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
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
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
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 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 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 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计 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
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第四十三条 注册计量师执业的具体范围、专业划 分、需注册计量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内容、 计量技术机构配备各级别注册计量师数量和注册执业等
具体办法,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执业,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实施注册计量师制度过程中,相关 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
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 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录二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40号)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简称质检总局)共同成立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 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
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 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具体
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 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质检总局、人事
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质检总局组织成立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专 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
和命题工作,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 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
量专业案例分析》3个科目。
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
和《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 2.5小时,《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
小时。
第四条 报名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人 员,截止2004年12月31 日前,已评聘工程类或研究类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 科目,只参加《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
业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 规及综合知识》和《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个小时,分2个半天进行。
第六条 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各科目考试的人员, 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获得相
应级别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 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 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 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
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
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 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 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
部、质检总局批准。
第九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收费标准、
须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 工作(包括试卷的命题、审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等)的人 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
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 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
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 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 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
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